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置工作组。2019年9月30日。

辛宝荣 2019-12-21 2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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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分为不同的情况:1、如果所担保的主合同是有效的,而仅是担保合同无效的:1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扩展资料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齐文英2019-12-22 0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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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2、如果在案件中只是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实际权限,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3、如果是主要人员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要根据款项的用途,能否清退所吸收资金,由法院决定如何处罚。这类案件取证比较困难,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取得合法性、证据证明力及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方面进行辩护。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辩护。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齐晓晨2019-12-22 00:22:34
  •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追回非法集资的钱,关键是要看非法集资者那里还有多少钱.对非法集资的处置流程一般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者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黄界颍2019-12-22 00:11:32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多万以上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由法院判决。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扩展资料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获刑6年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案,被告人何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在喀什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并成立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新模式为:以投资理财的名义,雇人散发印有“零风险,高收益,安全合法,为有闲钱者提供投资理财新渠道”的卡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3%月息的高额回报。自2019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0余人吸收存款一千余万元,后其又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以高出支付利息5个百分点的利率出借给他人。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致使该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公众存款导致案发。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富裕,百姓手中的闲钱越来越多,但投资理财的渠道有限,银行的存款利率偏低。加之,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贷款手续较繁琐,使得民间借贷迅猛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打着为借贷双方担保的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转借给他人,挣取其中的差额。由于不具有融资的经营范围,其公司的运作往往较为隐蔽。社会上一些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受其蒙蔽,将大量的现金交给担保公司,甚至一些群众抵押房产,从银行贷出现金将资金存入担保公司,由于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且无资金担保,一但资金链断裂,损失无法弥补。在此奉劝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不要贪图一时的小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刑法》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资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获刑6年。
    齐明思2019-12-22 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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