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工程项招标吗

米庆成 2020-01-17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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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这里的“以上”,包含了本数,即包含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严格地说,“以上”是不含本数的。如要包含本数,应使用“及以上”。这是我的粗浅认识。最好是请发文单位做出解释,这样才是最权威的。2019.10.09。
赵颖萍2020-01-17 16: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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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能是供参考。市场千变万化,如果按政府采购流程来采购原材料等,黄花菜都凉了…。
    樊拴良2020-01-17 17:59:55
  •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小胖2020-01-17 17:19:23
  • 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
    辛国秋2020-01-17 17:00:32
  • 前者只适用于政府采购范畴内的招标投标项目后者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项目。
    龚家逵2020-01-17 15:55:53

相关问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扩展资料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作为政府采购操作人员,不光要熟知法条,还要懂得如何设计、制作及应用综合评分法。在此,笔者以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感悟,谈一谈对综合评分法打分表的设计和制作的理解及认识。1、权重设计价格:30%≤货物≤60%10%≤服务≤30%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中国政府采购网-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信息化基础建设不同于招投标法规范的建设工程,其主要内容是货物与服务采购,或有少量装修工程在内,所以政府信息化基础建设应该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不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第九条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