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如果第一中标商不干怎么办做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黄登莲 2019-12-22 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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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赵颖芳2019-12-22 01: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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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能是供参考。市场千变万化,如果按政府采购流程来采购原材料等,黄花菜都凉了…。
    米增建2019-12-22 00:55:05
  • 在财政部颁发的18号令《政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再多说几句吧,上面的法律有个前提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评标方法,如果换成是综合评审法的话则没有打分这一项只是由专家直接写份意见表,推荐成交供应商,18号令上的部分法律规定要比《政府采购法》更加全面和具体。可以自己翻看一下希。
    黄益琼2019-12-22 00:37:06
  • 政府采购同一品牌,是可以由多家供应商参加招投标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龚巧云2019-12-22 00:19:27
  •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后,招标采购单位到底该如何应对?有人认为废标后应重新招标采访中,有从业人员表示,上述采购中,T公司存在虚假投标的问题,在评标中却未被及时发现。因此,代理机构应该重新组织评标。重新评标的内容首先应该是对T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投标进行鉴定,其次还要认真查阅其他投标人是否存在类似问题或其他问题。部分法律专家却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多数人建议重新确定中标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多数从业人员都建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即可,无须重新招标。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重新招标。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投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的,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在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相关办法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上述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既可以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不仅扩大了采购成本,而且还会影响采购效率。参考:http://gc.100xuexi.com/ExamItem/ExamDataInfo.aspx?id=213A8E1C-D9DD-4D02-9BE1-AD1F199136B2。
    赖鹏举2019-12-22 00:07:11

相关问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扩展资料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作为政府采购操作人员,不光要熟知法条,还要懂得如何设计、制作及应用综合评分法。在此,笔者以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感悟,谈一谈对综合评分法打分表的设计和制作的理解及认识。1、权重设计价格:30%≤货物≤60%10%≤服务≤30%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中国政府采购网-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政府信息化基础建设不同于招投标法规范的建设工程,其主要内容是货物与服务采购,或有少量装修工程在内,所以政府信息化基础建设应该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不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第九条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