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在经济转型中发挥的作用有哪些

黄田田 2019-12-21 2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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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持货币总量议明确稳健货币政策坚持住、发挥合理保持货币总量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增量、盘存量更力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业内士认议释放政策信号既放水收紧合理保持货币总量引导信贷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核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议明确加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信贷支持同支持调整剩产能整合剩产能企业定向展并购贷款严禁产能严重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新增授信议保压、扶控产业领域进行强调明确央财经金融教授郭田勇认于产能剩行业银行既要严格控产能剩引发融资风险要支持帮助促进产能剩行业经营转型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经济发展式客观要求银行未信贷投放重要向银行服务实体经济重要抓手三农微企业贷款两低于议明确提加三农微企业等薄弱环节信贷倾斜全三农微企业贷款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低于同期水平前监管部门曾明确要求银行业机构加信贷投放确保涉农信贷微企业贷款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同实现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明确提两低于望进步发挥信贷资金三农微企业发展推效应自2019银行业已连续四实现涉农信贷投放微企业贷款增量低于、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难、贷款贵依困扰着三农微企业发展改善三农微企业金融服务仍须继续发力银监统计显示截至今季度末银行业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8.5万亿元同比增19.3%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3.5百点;用于微企业贷款余额15.53万亿元同比增21.1%高于各项贷款增速5.3百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望提速议明确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自担风险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进步发挥民间资本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作用5月银监颁布《关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实施意见》提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议则进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政策向前推进专家认议提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自担风险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未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望进步提速民银行研究局局纪志宏认前已经具备展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银行试点条件宜按照放准入、严格监管、试点先行、序推进总体思路选择民间资本发达区启民营银行试点。
齐晓安2019-12-22 0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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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由于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民间信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法发展的需要,民间金融的灰色面纱逐渐揭去,十七届三中全会后,民间金融将有可能置于阳光之下,但必须加以规范。民间信用的产生原因一、民间财富增加是根本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个人财富或是企业集团的财富都大幅度的增长,同时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自主经营,劳动者自由支配其收入,使我国闲散游动资金规模数额巨大,形成了民间信用金融的源泉。只要这个源泉的不断增大,民间信用融资的规模就必然增大。二、所有制多元化是民间信用繁盛的一个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原来计划经济时几乎是单一的国营经济逐渐转为集体、个人、混合型、外资或中外合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共长,而且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企业内部核算体制变小,部门自主权相对扩大,都增大了单位资金余缺差异的扩大和余缺调剂的机会,而这正是企业间能够相互融资的基础。三、金融政策、金融机构等方面原因,助推了民间融资的扩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快,钱多了耶不好办。银行利率过低抓紧民间信用立法,或者先行颁布政令,表明国家对民间信用的基本态度。通过立法或颁布政令,确立民间信用的合法性,保护正当的民间放款行为,取缔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鼓励竞争,建立必要的民间信用管理机构和审计机构,引导民间信用走上正常运行的轨道。通过对以上民间信用的认识和分析,我认为,简单的对民间信用做出决断是不客观的,但从长远看,让民间信用自由发展是不可取的,必须加以管理和改造,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发展。推动和深化民间信用金融体制改革,活跃民间融资渠道。建立个人信用祝福制度和个人信用担保机制。注重研究民间信用安排,创新思路,以推动民间信用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齐晓堃2019-12-22 00:21:25
  • 从经济方面讲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培养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3.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新型农民,发挥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帮助资源枯竭地区实现经济转型。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6.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深化国企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7.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形成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8.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实施自由贸易防战略。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齐景坤2019-12-22 00:10:04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据初步统计,201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已是半壁江山。如何调控、引导和发展好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投资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际需要,在扩大市场准入、推动转型升级、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系统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若干意见》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从当前看,出台《若干意见》是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巩固经济向好回升势头。201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沉着应对,迅速出台并不断完善应对危机促进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有效实施两年内中央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带动总额4万亿投资的计划,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总体回升向好。在此过程中,政府投资对于稳住全社会信心、拉动投资和稳定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信贷增长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在靠刺激性政策增加投资能力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形成带动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2019年是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关键之年,也是经济形势异常复杂的一年,在保持一定范围和力度政府投资的同时,需要更加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启动民间投资,切实将民间储蓄的优势转化为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从长远看,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赵飞行2019-12-21 23: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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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历史特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各界对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的呼声与日俱增。据民政部官员乔申乾介绍,目前全国共有23万个民间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有13万个,民间非企业单位10万个。这位负责人认为,上述数字只是官方数字,实际上,中国的民间组织远远不止这些,这反映出中国政府对民间组织发展的态度。民间组织首先要面对的是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关涉社会、政治、文化等许多领域对组织的存在和功能的认可。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停留在国家与社会、民间对立和冲突的概念上,缺乏对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的深入研究,一味地恐惧民间组织过多对政府和政党的权威领导的弱化。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许可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到民政部门登记。目前世界上各国民间组织的设立分为三种类型:许可制、部分许可制和放任制。许可制是指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成立采取资格准入制度,民间组织的成立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未经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为非法民间组织,亚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许可制。双重许可制增大了民间组织在成立时的负担和程序。事实上,一些民间组织很希望自己能去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但由于手续繁杂或者说难以找到相应的主管部门,不得不采取简便易行的工商注册。说白了,政府许可权的范围过大,对政府非法限制缺乏诉讼救济机制,结社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都应当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这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业主委员会协会在不同省份的审批命运就可略见一斑。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许多国家在民间组织成立方面大多实行的是“部分许可制”和“部分登记制”。民间组织之所以在西方大行其道,源于其推崇结社自由的主张,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补充。与民间组织合法性相联系的第二个问题是民间组织独立性问题。在中国市场化就意味着资金缺乏保障,就意味着政府可以甩掉负担,导致中国民间组织缺乏资金运作。民间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并不等于民间组织在资金方面独立于政府。事实恰恰相反,政府的资助是民间组织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发达国家,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经费30%以上来源于政府资助,德国为64%、法国为58%、英国为47%、荷兰为36%。在许多国家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是法定的,政府有义务支持民间组织。如给予民间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在资格认定、优惠待遇和监督管理上有一些条件。而这正是当前民间组织发展的软肋,民间组织的税收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政府在财政、税务、制度安排等方面不利民间组织有序发展。但从目前来讲,与民间组织发展相关的重大法律和管理条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等,仔细地审阅目前的现有法律和条例,我们不难发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履艰难,筹资环境不佳,管理系统复杂,而监督系统薄弱。导致民间组织发展规模小、整体发育水平不高,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及边缘化群体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则几乎不存在,远不能适应社区的发展。三是民间组织内部权力限度。在审批过程中,业委会协会涉及到一个敏感话题,谁来监督协会?而这一问题正是民间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话题。中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向来是重审批、轻监管,行业协会登记成立的门槛很高,而一旦成立便缺乏管制。民政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登记上,其他的很少考虑。监督管理难免流于形式;而当前很多民间组织不民间,甚至违规操作,不能代表利益群体的现象很多,如何限制和制约民间组织是值得立法和司法关注的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的手段还处于简单化的准行政色彩,缺乏司法审查。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自律程度还不高,社会公信度不足,组织的绩效并不理想,有些甚至带有明显的趋利化倾向。特别是民间组织能力不强,虽然有的民间组织非常认真、努力,但是由于管理能力有限,组织的项目或活动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比如我们的物管协会、房地产协会、律师协会等要么缺乏利益代表性,要么缺乏公益性,更多地成为政府在社会的延伸的‘腿’。据报道,深圳一些行业协会对政府部门依附性强、官办色彩浓、行业代表性不够、社会公信度不高;在全市137家各类行业协会中,只有20%左右的协会功能发挥基本“到位”。这种现象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是政府适应社会转型,沟通社区,发挥民间组织协商、沟通和整合社会功能的积极变化,成都业主委员会协会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但有待于政府的大力政策与资金和监督扶持,否则情形不容乐观。社会和谐与社区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分化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尚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的情形下,偶然性与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可能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威胁会来自于各种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这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应该看到,这些不和谐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国政府在如何控制社会群体事件或者社会运动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能力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危机管理。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减少这种不和谐,避免出现政治失序或无序状态。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民政部门推行的“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化”、“村民自治”则使得中国的社会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这意味着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深厚的政策基础。而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出,则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并且明确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明确了解决的途径,第一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第二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这标志着政党对民间组织功能的认同,也标志着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进入了新的社会转型时期。事实上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有许多对民间组织利好的消息值得一提,一是将逐步取消业务主管批准。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我国一直延续10多年的民间组织在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来说无疑令人期待。二是11月份《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对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化改革,新的改革方案提出,行业协会将不再是“二政府”,行业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将完全脱钩,公职人员将退出行业协会。政府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通过组织行业协会听证的方式听取民意。政府对某些行业的调研和规划,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协会去开展。这两个利好消息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1、定义不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2、类型不同民营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这个词语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甚为普遍。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3、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还有区别。民营经济”应该是民营意义上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民营意义上的一种企业形态,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或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民营企业”之外,还有具有“民营经济”属性,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非企业的单位或部门。比如:一些从事社会福利、从事社会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民营单位或组织。扩展资料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曾经非常流行。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没有“民营企业”。什么是民营企业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私营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