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税收立法和相关判例中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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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论税收执法实践中“偷税”的故意要件案例介绍某咨询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经鉴定为查账征收。该所2002年、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虽按照查帐征收方式进行了纳税辅导,并计算出在查帐征收方式下应当缴纳的年度所得税,但在实际征收时,按当地统一口径,该所以营业收入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并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后因有人举报,稽查局立案稽查后认定该所未按照查帐征收方式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仅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申报缴纳税款,系以虚假申报的方式,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构成偷税。其作出偷税认定的根本理由就是,存在着虚假申报行为以及少缴税款的结果,已经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之偷税的构成,至于该所主观上是否具备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则非征管法所要求,税收执法实践中也无须予以考虑。案情分析在刑事司法领域,关于“偷税罪”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是不存在争议的。相反,偷税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有目的性地偷逃国家税款的心理状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得到一体遵行。但是,在行政执法,即税务机关执行税法的实践看,关于征管法第六十三关于“偷税”的构成,是否应当具有主观故意则存在较大的争议。那么,行政执法上的“偷税”究竟应否以纳税人主观上具备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为要件呢?从目前的税务执法实践,以及税务部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看,税务部门均倾向于认为,构成偷税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而构成偷税,则以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比如,江苏国税网2004年12月08日发表的,由舒安仁、董宣标、王斌撰写之文章《论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中“偷税”界定的异同》,该文明确指出,“在税收实践中,税务人员对于纳税人偷税是否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分歧也较大,有的认为必须是主观故意,有的认为只要纳税义务人的行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内容,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论是否主观故意,都应当确认为偷税行为,后者目前代表税务机关的主流观点。在税务机关实际查处审结的案件中,大多数是重结果而不十分强调主观故意”。而得出此结论的根据,则在于“对偷税行为是否必须主观故意,税法没有明确的表述”。对此观点及实践中的做法,笔者实难苟同。一、从“偷税”的名称理解,“偷”字即意味着其行为的蓄意与目的性,而无须画蛇添足般地加上“故意”等修饰语“偷”,根据词典解释,以及千百年来人们对该字眼的认知,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对实施“偷”之行为的人,其主观上的故意性甚至其目的性是明确的,毋庸置疑的。若没有这种故意性或者目的性,而只是错误地或者不小心地拿走了他人的财物,不论其结果如何严重即可,而不应当也无须非要以偷税处理,对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同时,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因为一个无意识的错误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虽然加以纠正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若因此遭受诸如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之类的惩罚,则显然与行政法及刑法上,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之要求相违背,对行为人而言也难言公平。因此,征管法上的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而且从其实际规定看,本来也要求必须具备这种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故意就没有偷税。
齐晓兵2019-12-22 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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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们认证未抵是否符合文件精神,如果税额较大还是应该找第三方权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或国税总局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齐景嘉2019-12-22 00: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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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材料中该明星的行为是偷税。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黄白燕2019-12-22 0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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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是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原本的实质经营活动,在被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权情况下。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反,如果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的话则适合一般性税务处理。二对于弥补亏损承继的问题国家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了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则是对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亏损弥补,而企业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则进行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问题企业还有没有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按照存续企业前的所得额与分立后存续企业的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但没有明确资产的计量及口径。四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规定,而对于非股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结果。但其实文件中存在着疑问:公式中的资产为哪种口径净资产;计算非股权支付中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计算计税基础时,怎样进行分配调整?是否要把负债计入其中?这些都不明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黄睿多2019-12-22 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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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难以明确问题。在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经济贸易不会留下痕迹作为计算的标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交易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额都采用加密技术,使政府部门在监督核对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困难。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利用这一点,不记账,完全隐藏了公司的收益,为自己的偷税行为提供便利的基础。2、武汉出现首例个体网店交纳税款案例分析。在对“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实行收税的时候,作为网店的店主周钦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纳税之后他感觉非常轻松,并且他还透漏说在面对杭州某区对淘宝网上前100名的网店发出的招商优惠的时候,也很动心,但是最后还是留在了武汉。同时武汉的其他个人网店在纳税的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税收标准的问题,尤其是电子行业的网店经营者,面对微薄的利润,他们希望在纳税标准上有所优惠,进而减轻营业的压力。这就是说,在进行税收的时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虑优惠政策,避免网店的迁动给当地的经济造成损失。当然这个案例中也涉及到一个地域管理的问题。我的百分之一”网店的注册地在武汉市,所以武汉市可以对其进行税务的监管。而虚拟的网络世界,许多交易的双方是不确定的,税务部门无法明确交易地点,所以不能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虽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铺在武汉注册,但是它注册时依托的网站是淘宝网,而淘宝网属于杭州企业,这就在税收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杭州和武汉就出现税收不当的现象。所以在管辖权问题上要设立明确的税收制度,避免税收的冲突。3、电子发票案例分析。对于开具发票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此举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报销问题。到目前为止,许多单位根本不接受电子发票,所谓的电子发票也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企业之所以不认可电子发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据的,电子发票因为是电子的形式,所以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可以进行多次下载打印,若规定其只可以打印一次,又无法避免打印过程中出现打印失败的现象。所以,这就需要我国的相关机构在提倡实行电子发票的同时,做好电子发票的防伪以及税务录入等相关的工作,解决报销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电子发票越来越普及,就降低了网络营销的优势,部分商家会将电子发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注到消费者身上,这也就无形当中使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大打折扣。大的电商商户对电子发票的实行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但对于小电商来说无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这也会变相的打击电商商户的积极性,减缓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
黄皖苏2019-12-21 23: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