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

齐振英 2019-12-21 2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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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项目的净现值大于零,投资该项目可以增加企业价值,因此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
齐新洲2019-12-22 0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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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应按照固定资产的种类办理手续,如果只是买个机器设备,没有必要报发改委,如果是修建房屋、购买土地,那么都有相应的手续要办理。若是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需要报发改委批,电脑、设备等固定资金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办理。扩展资料: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提高的制约因素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据了很大比例。如果投资没有取得较好的收益,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统计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能够带来的宏观经济效益,通过指标来正确反映这一数值,成为了对经济发展监测的重要方式。2.1效益指标反映不全面在实践当中,投资效益的衡量指标重点放在我国的建设领域当中。这一衡量方式,仅仅能够反映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进度如何,但是对于该固定资产的投资究竟带来多少经济效益,很难反应出来。2.2效益评价指标过于静态化正如上文所述,投资效益是个动态化的发展过程。在实践当中,我国采取的是每年度编制下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指标,这显然是一种静态型的指标,无法对投资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不能准确反映效益情况。2.3效益指标缺乏应变性投资效益评价指标的制定缺乏应变能力,指的是我国制定的效益评价指标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投资与经济增长方面,重点讨论的是资产的投资是否能够帮助经济增长。但是却忽略了固定资产的投资,是否能够引起经济变量发生变化。2.4评价结果片面化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评价仅仅从单方面讨论,投资是否取得良好的效益,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稳步提升。换句话来说,如果想更加全面地监督目前的投资情况,全面分析投资的效益,对投资进行严格的管理,就需要采用定量的方式来分析投资中的各个要素,找到与投资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展开重点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龙希庆2019-12-22 00:00:48
  •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范围广泛,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身也具有过程不同等差别,为了统计和管理上的方便,人们从多个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按政府管理权限分类划分为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项目。1、核准类:工业类、仓储物流的项目大部分属于备案类,其中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石油、爆炸等、还有外资企业的工厂类项目属于核准类。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即可,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2、审核类:所有的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财政出钱建设的项目属于审批类,包含文、教、卫系统,即图书馆、文化宫、音像器材、书店,教育系统等。对于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需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转贷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3、备案类:即自然人自筹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商品房、商业大楼、住宅小区、幼儿园、私立学校、办公大楼等等均属备案类,重点是自然人自筹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这三大类别手续审批最简单的是备案,然后是核准类,比较难是审批类。
    齐明德2019-12-21 2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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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19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 则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国家出资企业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四节资产评估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第五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第六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提前批志愿分为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三类院校志愿,不得委托他人填报志愿,也不要轻易放弃填报志愿的机会。因考生本人了解院校信息不准确、选报志愿不当,或请他人代填志愿,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不符合本人意愿的录取或落选的,由考生本人负责。5.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填报志愿的视为放弃。考生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的截止时间为规定截止日下午5:00时,过时填报志愿功能将关闭。6.考生要按省招办在《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上公布的2019年普通高校在鄂招生计划中的院校代号和专业代号准确填写志愿草表,然后上网填报志愿。7.填报志愿期间要关注少数高校招生计划调整情况。如有计划调整,省招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并通过网络传给各市、县招办。市、县招办要及时对外公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填报志愿中因计划调整可能出现的“无效志愿”认真核实,防止考生错报志愿。8.避免漏填、错填志愿或填报无效志愿。出现错误志愿主要是:漏填批次、院校或专业志愿,填错院校批次位置,填错院校代号,科类填报错误。错填志愿后,有时网上志愿栏内会显示“无效院校”或“无效专业”的红色字样,表明这个志愿填报是错误的,千万不能马虎放过,一定要修改正确。有的错误志愿,如科类填报错误、招生范围和招生对象填报错误,只填报二志愿不填报一志愿,以及填报自身条件和学校招生章程要求不符的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系统都不会出现“无效院校”或“无效专业”字样提示,考生对这些问题更要格外注意。每年在招生录取期间,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种种幌子,进行以谋取钱财为目的的招生诈骗活动,广大考生和家长应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识别招生骗子的诈骗伎俩。伎俩一:混淆教育形式蒙骗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是多样的。一些招生骗子故意混淆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蒙骗希望就读普通本科院校的考生,声称只要交钱就可以上大学,甚至重点大学。家长花钱后,拿到了录取通知书,入学之后方知上当受骗:就读的根本不是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而是自考试点班、成教预备班、网络学院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防范提醒: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有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是高等教育的形式,但跟普通高等教育有区别,入学门槛较低,网络教育、自学考试不需要高考分数即可就读。伎俩二:冒充高校人员行骗骗子自称为某高校招生人员,携带有某高校招生宣传资料,见了考生和家长,滔滔不绝地吹嘘,诱骗学生和家长填报志愿。取得家长信任之后,又强调录取的难度,并暗示自己可以帮忙。家长为了孩子的前程,慷慨出手,结果上当受骗。防范提醒:录取工作全部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任何人为因素都不能影响录取结果。伎俩三:声称“低分高录”哄骗骗子自称是招生院校或招办某领导的熟人、亲戚,声称自己有办法让不够第一批本科线的考生被录取到第一批本科院校,只到三批分数线的录取到本科专业,从考生手里骗取大量钱财。防范提醒: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执行批次线,不录取一名批次线下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考生;除了国家和省规定的照顾政策,没有任何人在高校招生中享有特权。伎俩四:谎称有“内部指标”骗子伪造文件、印章,设立报名处和咨询电话,假冒“某某招生信息网”或假扮高校招生人员和家长见面时,他们往往谎称手中掌握有某些高校“内部指标”、“小计划”,要家长先付一部分定金,其余部分等录取通知书到手后再交。当家长将定金如数交上后,他们给家长的是伪造的通知书,或者干脆卷款逃之夭夭。防范提醒: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个人说自己手中有招生计划和名额都是不可能的。根据我接触的学生,先总结出点经验与大家分享.1.不要太相信社会什么杂志上的热门、冷门,因为时间在走,社会在变,今天的热门很可能是明年的冷门,而今年的冷门在几年后可能很抢手.2.不要轻易听信什么专家的诊断,以后的发展会怎样,新鲜的事物每天都有,他说明天彗星撞地球,可是我们依然好好活着.3.大学其实真的很自由,并不是每天都埋在书堆里,同样,学的东西也可能只是一点皮毛,很重要的东西还是需要你在社会上去亲身体会的,多听听同专业的学生在大学里修的课程,不要让自己在以后太过与失望.4.你想选择哪个专业,请首先弄明白这个专业学习哪些课程.5.多听听真实的在校生的声音,但是只能是当成参考而已.6.如果你感觉我说的对,请顶一下,让更多的学生看到,别以为专业郁闷了一辈子.当然,如果你也是今年的高考生,如果信的过我,不妨写下你想报考的专业,或许,我不经意的一句话能帮到你.以后发现什么问题,再和大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