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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黄盛琰2019-12-21 23: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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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第五条审批收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务院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收费项目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项目审批制度的落实。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贾龙睿2019-12-21 23: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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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车建丽2019-12-21 23: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