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投资了诈骗者的资金,公安经侦处已经立案,是否也需要到法院立案,要求仲裁?

龙庆兰 2019-12-21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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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属于刑事案件,可以在检察院公诉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退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齐晨晖2019-12-21 2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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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就知道你们这件事,无意中前几天看到你发几次申诉材料,就找相关人员了解一下大概情况。现谈一下本人看法,供你参考。怕你和其他人误会,故隐名。第一,案情:原告是陈,你是被告尹,由汪刘转入黄圩。你与陈合伙。有合伙协议书3、4份,收款收据6、7张。法院调解书证明,你应付陈86.5万元,已主动付40万元。后陈申请执行,将你购买的村部查封,后因为拍卖不掉,法院裁定以19万元抵给陈。房屋暂未交付。第二,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存在,你说的有证据证明,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1、没有法官。这样说有人相信吗?时间长,案件多,吴当然不记得了。这样的事很正常。你在法院都说当时有穿制服的法官在场。2、逼迫。你们双方是主动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你主动到法院交纳诉讼费。法院和陈从来没有到你家去要过钱,都是你主动到县城5、6次给陈40万元。签了那么多次的协议,到那么多次的法院和县城,难到都是逼迫的吗?感觉有点讲不通。3、没有银行和会计。个人合伙不是开公司,当然无需会计和银行账户。比如合伙开饭店、合伙买车等。第三,你的问题很多,很麻烦。1、法院查封村部期间,你将村部卖给侯。侯报案,公安局正在调查。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物品罪。2、你继续做生意,不还钱,陈已有证据,准备向法院自诉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你告张逼迫你签订协议,致使张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张也准备自诉你诬告陷害罪。因为这些问题,你手机不敢开,现在不敢在家正常生活,据说可能在濉溪你梁表弟家。4、你还有马、罗纠纷需要处理,冯、袁的案件恐怕也还不算结束。这两件事如果与侯的事联系起来,就更麻烦了。第四,给你的建议和忠告。如果要妥善解决此事,最好找陈协商,将房屋交给陈,余款先给一部分,再写个保证,看看能不能取得陈的理解,如果陈能帮你证明,卖房给侯是受陈委托。这样你可能就不构成犯罪了。陈如果谅解你,不会自诉你了。陈也可以做张的工作,同样不自诉你了。至于法院会不会追究你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物品罪的问题,你可以主动找法院的领导谈谈,做做工作,本人认为还是可以不追究的。至于欠侯的钱,属于民事纠纷,好办多了,叫他起诉你就是了。第五,你想进入再审很困难。因为再审程序很复杂。先由审监庭审查,组织双方听证。如认为确实有错误可以进入再审,必须向审委会汇报,由审委会决定是否进入再审。审委会决定再审后,正常开庭审理。程序与一般案件差不多,但合议时,必须有明显错误才能改判。你都不愿意见陈,怎么再审?还有,法院的调解书有几件给改判的?你再换位思考一下,陈不提供证据吗,又能愿意改判吗?第六,任何事情都要多想一想怎么解决?想要达到什么目的?有人说你的目的是为了保住村部,证明你不是诈骗,同时可以给侯一个交代。但这个目的很难达到。因为法院已经将村部裁定给陈,陈已将村部卖给一姓王的村民。生活穷富无所谓只要顺心,打官司很正常但不要钻牛角尖。手机整天不敢开,家也不敢沾,担惊受怕,是过日子吗?言尽于此,是对你有利,还是害你?你自己慎重考虑。本人会关注这件事,在你出现问题的时候可能会和你再联系的。你有问题找本人,可以在本人头像下方的“?向他提问”提出来。第七,法律依据:1、《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3、《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5、《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扩展资料金融诈骗罪的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已经立案了。2019年7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一款名为GBC的网络投资理财平台突然关闭,投资款无法取出。经查,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童某通过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站电脑端和手机端,伙同范某、周某、崔某等人利用GBC网络平台发展人员,以买卖虚拟货币可获高额收益为名,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并从中获益。截至案发,该平台共在全国16个省市区发展会员6万名,涉案资金33亿元。2019年8月,郑州警方对GBC网络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后经集中统一行动,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6名,冻结银行账户110余个,冻结资金7000余万元,接受全国各地问询电话3000余次,受理登记客户资料1200余份。扩展资料:GBC作为一家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线下以疑似传销的非法形式收拢吸引了众多参投者。大量投入之后,系统崩盘导致众多参投者血本无归。GBC,是GainBlockchainCoin的缩写,可尬译为“增值区块链币”。这是一家声称要帮助电商人实现财富梦想、带来人生奇迹的“区块链虚拟币交易”平台。对外宣称,总部是位于英国格拉斯哥市的GPG集团,服务区域超过20多个国家。GBC的玩法,简单来说就是需要人不断购买“GBC币”。首先,需要凭借邀请你的人给的注册码在GBC平台的App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200元注册费,由上线的“老大”收钱给码。然后先购入至少2000元的“财富币”。购买理财后,才能进一步购买GBC币,GBC币2000元一个。不过在这期间,需要有一个与上一任投钱的“投资人”对接的“匹配期”。因为操作里,每一个人购买的GBC币,都是上一任购买者卖出来的。在匹配期匹配上之后,就可以静待收益了。整个GBC币购买过程,分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静态收益,4天为一轮投资周期,一轮的利息为10%,一轮过后可复投,年化复利超10000%。动态部分,则是拉人头的提成费用,直接拉到一个人加入投资,可获得投资额的6%提成;拉进来的人如果也带人来投资,则你也可以收到5%的提成,以此类推,到了第七轮的人头,你还可以收到0.7%的提成。如此算来,利润率就十分可观了,静态收益,投入两千块钱,十天可以赚两百;而动态收益,则根据拉来的人数,获得动态奖金,人数越多,收益率越高。GBC的营销模式具有强烈的传销色彩,但巨额的高利润让众多无业在家的人以及中低产阶级两眼发光,所以他们会不断地在拉朋友和陌生人进入。投资人”所在的微信群里,表面上看的话似乎永远都是满满的正能量,并以“区块链”为宣传噱头大力鼓吹GBC,让人很容易迷惑其中。2019年7月23日晚,系统崩盘,导致“投资人”门血本无归。2019年8月,警方对GBC网络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经集中统一行动,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6名,冻结银行账户110余个,冻结资金7000余万元,接受全国各地问询电话3000余次,受理登记客户资料1200余份。凤凰网河南-买卖虚拟货币骗你真金白银GBC涉嫌网络传销涉案资金33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