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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网上的:1、记者了解到,2019年,本市也有类似案例,原告尹先生以"霸王合约"为由,将另一家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超过时限不能退学,显然侵犯了尹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利。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难以实际履行,所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学费。2、2019年徐先生为儿子报了个跆拳道培训班,学了一年后觉得培训效果不错,2019年决定续报1年,3月份交了6000元后,5月份被通知因课程体系调整,授课教师被更换,徐先生对此不太满意,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培训班全额退费。培训班到庭后表示续费是从2月份起算的,3月交钱后培训班应家长们要求调整了老师,课程体系没有调整,如果对现在教练不满意可以换教练,不同意退费。徐先生就课程体系调整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间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徐先生一方没提交证据证明课程体系发生变化,且双方并未约定不得更换教练,据此主张全额退费,没有依据。但是因为此类合同具备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适于强制继续履行,故合同应予以解除,因此对培训班不予退费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徐先生的儿子上课的实际情况及考虑徐先生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对培训班授课的影响,酌定培训班向徐先生退费4000元。
龚崇权2019-12-21 23: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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