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彩票投资有限公司是搞欺诈的吗?何不合法?

栾韶东 2019-12-21 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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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有信誉的网站销售彩票,其实他们自己是有正规的彩票站,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没有多大问题。至于从销售渠道这个角度来说,法律监管暂时还是盲区,并且中了奖的人都确实领到了奖金,因此投诉的人少。从彩票中心这个角度来说,只要没有人投诉,又确实是从正规机器里面出票的话,他们当然不会放过增加销售量的机会,对网络销售就会持默许态度。但是对于黑彩,他们就会以维护彩民利益为名,加大打击力度,以确保彩民资金流入彩票中心销售额之中。
宇文献花2019-12-22 0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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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的,我中过钱。
    辛培尧2019-12-21 23: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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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利彩票店的手续: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注明要求设立网点的详细地址,该地点现经营的范围。2、注明设立网点用房性质及经营性质。3、注明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和传呼机号码。4、各市彩票中心人员接受申请网点登记后,派工作人员实地考察该地段,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可行的明确回复。5、凡彩票中心认可的地点,业主必须按照彩票中心销售网点装饰要求修饰门面。修饰完毕后,再通知彩票中心人员检验,检验符合标准,等待彩票中心通知签销售体育彩票合同。6、彩票中心安排时间培训操作人员,操作人员考试合格,即可领取销售终端销售彩票。7、签销售体育彩票合同时,网点申请人需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销售体育彩票的书面申请、铺面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签合同后需交纳设备押金,销售彩票网点的销售费为销售金额的6%。非本市人员需持有本市户口人员担保。8、销售网点如三个月内销售量没有达到要求标准,实行末位淘汰制。收回终端机,退回设备押金,自动解除销售合同。扩展资料: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责任:1、遵循《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2、在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营私舞弊、不以摊派、欺骗、弄虚作假和强制手段发行彩票;3、按照《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并上缴社会福利基金和发行管理费;4、经常指导、监督各基层销售站点的工作;5、对基层销售点销售裁判的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上的责任;6、处理基层销售点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并负责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报告。地市、县销售机构是福利彩票的基层销售单位,其工作以直接组织销售福利彩票为主。基层销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专职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2、有便于开展销售彩票活动的场地;3、具备通讯和运输、销售工具;4、销售点要有统一的标志和许可证。基层销售单位有以下权利:1、按时从二级管理机构领取彩票和宣传资料;2、按规定及时获取代理费;3、不定期地接受二级管理机构的培训;4、销售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修订《广东省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中国福利彩票。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涉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其中,《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此外,《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第六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七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扩展资料:《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