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博融融资投资诈骗资金被老板转到自己帐户上了?

籍学军 2019-12-21 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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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这家公司上班员工福利都是韩国游工资待遇都很好员工福利也好…才离开几个月公司就倒闭了,如果真是诈骗公司那受骗的都是老人…可怜啊。
齐景嘉2019-12-22 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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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就是一家彻头彻尾的金融诈骗公司,注册地址也是虚假的。不知道有没有一样东西是真的。河南就是出骗子的地方。河南是骗子的发源地吧。河南人就是骗子的代名词。这家公司先在北京注册,结果案发,今年五月底被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列入黑名单。于是转到河南郑州注册分公司继续行骗。他们通常以到处加QQ群,然后潜伏到群里,以邻居身份拉入他们自己建的诈骗对象微信群,再转到他们的炒股意向微信群,再转到他们所谓的微股群,待骗取入会费之后,立即将被骗者剔出群,进入他们的炒股群,先介绍一只股票,一只可以跌到让你怀疑人生的股票,然后以小散抛压太大,要求撤出该股,然后荐另一个同样的一买就暴跌的股票。事实上就是去当炮灰。他们与庄家相互勾结,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专行诈骗之实。这家金融诈骗公司到处行骗,但还有人在保护他们,在网上一发有关他们诈骗的信息,就会被封掉或完全不准发。有人一定要当这些诈骗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这就是上当受骗者在伟大中国的际遇。他们长期从事金融诈骗,手法已非常熟练老道,但我相信,即使他们一生因为诈骗而过得非常逍遥,即使他们一辈子都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我依然相信,罪恶永远都是罪恶,任何人犯过的罪恶,都会在他们的子孙身上报应的。大自然的法则。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没有不到过。
业务员无责或轻责,若有责任也是从犯,具体分析:1、业务员知道还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诈骗,如果该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诈骗则本人认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2、如果知道该公司是诈骗,而继续与公司已其干,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管怎么讲,公司才是违法主体,作为主犯,公司老板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员,主要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3、如果该公司本身就是空壳公司,没有经过正规注册,这就有点复杂一点,责任大一点。4、如果公司没注册且知道是在骗人而继续干,肯定要承担从犯责任。扩展资料:公司诈骗,以共犯论处,以公司犯罪为主要考虑,或者主从分离:《“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