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从母公司的集团现金池里边贷的款能用于股权投资么?

黄甜田 2019-12-21 2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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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池委托贷款是为满足集团内部各独立法人之间资金融通需要,通过现金管理平台建立现金池实现的资金归集下拨的服务功能。您可以在“流动性管理-现金池委托贷款”功能下使用“委托”、“修改”、“授权”、“撤回”和“网银操作记录查询”服务。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如有其他业务需求,。编辑于 2019-12-16中银直播间官方网站手机银行中银理财余额理财大额存单向TA提问。
赵风茹2019-12-22 0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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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贷款申请条件:1、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全文。
    连保健2019-12-22 00:21:05
  • 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通常用在集资投资房地产或是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贷款和存款的流入流出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流入流出使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现金池及自动投资账户。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现金池框架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里透支是贷款,要付息;相反,在池里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现金池使集团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具有独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也应该再导入现金池模式,使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对国企资金管理的思考GE的案例其实是一个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常见做法。现金池只是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这种模式所显示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资金调控技术,值得总结、提升和推广。集团总部要发挥“总部”的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降低现金持有规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集团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于公司资金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各控股子公司独立作战。放任自流的现象绝非个案。实践表明:公司在现金控制上的分权体制的结果会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而以把控现金流为重点的财务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与GE现金池业务相类似,我国一些大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设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利用集团财务公司等,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结算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而财务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作为集团企业的子公司设立。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尽管都须借助于外部商业银行才能履行其职责,但是对于“现金池”业务来说,集团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商业银行,或者说银行已经成为集团实现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作和集团内部资金共享的管理主体之一,而不仅是资金管控的“配角”。相对于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引入现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银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和投资决策能力。
    车少飞2019-12-22 00:00:05
  • 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从母公司的集团现金池里边贷的款可以视同从母公司贷款,因为此贷款的最终责任人是母公司。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从母公司的集团现金池里边贷的款是否能用于股权投资?实际上这是一个集团公司内部的问题,就是主要看集团对于你的委托贷款所获取款项的用途是否有限制,国家的政策法规对这一块并没有什么硬性规定。
    连仲月2019-12-21 23: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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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通常用在集资投资房地产或是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贷款和存款的流入流出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流入流出使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现金池及自动投资账户。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现金池框架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里透支是贷款,要付息;相反,在池里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现金池使集团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具有独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也应该再导入现金池模式,使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对国企资金管理的思考GE的案例其实是一个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常见做法。现金池只是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这种模式所显示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资金调控技术,值得总结、提升和推广。集团总部要发挥“总部”的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降低现金持有规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集团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于公司资金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各控股子公司独立作战。放任自流的现象绝非个案。实践表明:公司在现金控制上的分权体制的结果会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而以把控现金流为重点的财务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与GE现金池业务相类似,我国一些大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设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利用集团财务公司等,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结算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而财务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作为集团企业的子公司设立。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尽管都须借助于外部商业银行才能履行其职责,但是对于“现金池”业务来说,集团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商业银行,或者说银行已经成为集团实现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作和集团内部资金共享的管理主体之一,而不仅是资金管控的“配角”。相对于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引入现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银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和投资决策能力。
在Bondware10月5日公布的内地和香港两地股本融资排名中,单月排名名列第一。计入建行、工行两个上市大单后,摩根大通名列摩根士丹利和瑞银之后,排名第三。迄今为止,摩根大通2019年共完成14个股本融资项目,金额总计76.39亿美元;9个并购项目,涉及金额总计67.37亿美元,实现了跳跃式增长。虽然摩根大通没能参与建行和工行这两个中国最大的海外上市大单,但对此信心十足。他认为,在超大型银行上市收尾后的投资银行市场,摩根大通的竞争优势将更突出。任何成功都是基于过去多年的积累和耕耘,但在关键时期,正确的战略和有效的执行,可促成锦上添花。哑铃战略的成功实施,是摩根大通2019年取得跳跃式增长的一大法宝。所谓哑铃战略,是指大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双重并重的客户定位系统,一手抓传统的大客户,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一手抓民营企业和新兴行业中的新锐企业,拓展客户群的规模和种类,其他业务部门为前端客户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在经过了早期海外上市大企业独占鳌头的局面后,中型企业和新兴企业,正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这是摩根大通“哑铃战略”产生的一个动因。从2019年摩根大通的成绩单看,“哑铃”的两端平衡增长,既有像中海油、中海化、瑞安、招行这样的传统大客户,也有像富力地产、绿城、超大农业等中型客户。摩根大通未来最大的挑战,在于机会成本。这意味着决策的成本增加,由于可支配资源有限,一旦决定了做A项目,必然要放弃其他项目,但风险在于,A项目是否是一个值得做的项目,是否优于其他项目中型客户有时往往更考验一个投行的判断力和服务质量。大企业是好项目,有时可能更显而易见。但要发掘好的中小企业项目对投行家的眼光及判断力以及投行服务的差异性有时可能就是一个更大的考验。摩根大通在中型企业的筛选和服务上,已形成一套价值和服务体系,并将逐渐成为新的竞争力卖点。哑铃战略”亦要求内部高效的协调性。9月份2周内,摩根大通完成5个股本市场项目,并且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仅9月21日一天,摩根大通亚太区有四个项目同时进行,2个中国公司、2个韩国的IPO,并且实现了每个项目都是属于高端定价,项目上市之后都涨了10%-20%。每个项目至少要见80-100个机构和基金,要适应各地时差开全球电话会议,可能一天会与某个大基金谈起他不同的项目。善于创新的最大持股者,在摩根大通现翻几番的业绩中,除来自IPO市场的兴旺外,来自二级市场的收益也大大增加。摩根大通是几乎所有中国大国企的H股或者红筹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有些还是前三名的大股东,有些持股占比30%。这是一项其他外资投行无法比拟的纪录。而2019年港股的总市值、总成交额、新上市集资额等8项纪录均创下了历史新高,无论是H股还是红筹股,都实现了大幅增长。摩根大通持有的股票,一部分是来自摩根大通自营资金;一部分通过基金持有,另外一部分是专门用来做证券放贷,进行衍生品等二级市场的操作。许多交易活跃的股票,都离不开摩根大通。而为中型企业量身定制的新融资方式--将上市前的融资与股本市场IPO融资相结合,是摩根大通的专长。很多喜好高增长的投资者对具有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很感兴趣,而中小型企业融资方式也开始尝试更先进更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摩根大通在中国渐入佳境,一个大背景便是其全球整合基本完成,对中国市场的重视程度加重。按照WTO相关协议,2019年12月后,中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资开放,从中国证券监管层的公开表态看,2019年证券市场的开放力度和范围,也将大大增加。显然,证券市场将是外资投行的首选领域。摩根大通最后一次面向全球机构投资者的定期调查问卷显示,有43%的机构投资者对2019年中国股市预测是“看涨”,调查对象中已经有55%的机构持有了中国股票,而且有26%表示会在6-12个月内购入。2004年,摩根大通旗下的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合资成立了上投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摩根大通持股49%,2019年摩根大通又获得证监会增批的1亿美元投资额度,其QFⅡ总额度增至1.5亿美元。外界传言摩根大通证券与辽宁证券洽谈合资之事,虽然对此摩根大通一直拒绝发表评论,但抢滩国内券商的计划是几乎所有外资投行的共同兴趣。摩根大通亦获得牌照,为外资公司提供全方位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全球性风险管理金融工具和服务,包括资本市场融资、财务顾问、养老基金业务和现金管理等。
,很高兴为您解答。一、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二、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三、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种类:1.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2.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企业规避非法集资的主要途径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释》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意思就是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时主观上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解释》中可以看出,需要定义为“非法集资”行为,首要前提就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那么定义“非法集资”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当然,如果确实被涉及到“非法集资”,但是我们集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我们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解释》中提到的一样,只要我们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我们不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根本都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毕竟我们主观上根本就不具备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动机。同时,《解释》中还提到一点就是在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财产;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我们只要不针对项目做大幅度公开宣传,而且我们针对某个特定群体对象来吸收资金,那么这个就是可以规避的,比如就好像之前提到的做高尔夫俱乐部这种类型的,针对我们特定的会员对象来吸收资金,也是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