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移民哪个国家好点,申请容易,费用低,办理快,没有移民监

车慰红 2020-01-17 15:58:00

推荐回答

下午好,这时这刻你静静的听艾米讲一讲移民欧洲最便宜的国家克罗地亚!对于移民不想移居的申请者来说,一般的预算也是不高的,生活物价低,并且要选择没有移民监的国家。目前来看欧洲最便宜,而且还没有移民监的国家是克罗地亚。克罗地亚移民3万欧的办理费,5年后拿到欧盟永居,不用考语言!不用坐移民监!真的是史无前例的好机遇~货币:克罗地亚库纳与人民币几乎是1:1兑换消费水平:克罗地亚的消费水平较低,相当于国内的三四线城市在一个好餐厅吃饭的成本也往往是在欧盟国家支付的一半。例如,一顿料理,包括前菜、主菜和甜点约合人民币180元总是不管是从拿身份上,还是居住上克罗地亚都是很好的选择。评论找我。
赵颖超2020-01-17 16:01:28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移民意大利的途径主要包括结婚、工作、投资和购房移民。一、意大利结婚移民:与意大利人结婚。二、意大利劳工移民适合被在意大利经营的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对这种类型员工签证的核发是根据政府每年计划吸收国外劳工的具体配额所限制的。为了雇用申请人,意大利公司必须获得许可才能被授权雇用该员工。三、意大利自雇移民含商业自雇是指在意大利独立开展生意的人士,比如顾问、拥有执照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建筑师、或律师等;或者在意大利成立了一个公司或被任命为意大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四、意大利购房移民意大利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及各领事馆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即将期满的情况下,推行如下两类签证:第一类:选择性居住签证;第二类:5年期申根签证。这两类签证的共同点是:都与房产挂钩。不同点是:是否有意向定居意大利。5年期申根签证针对的是想在意大利买房投资但是无意居住的申请人。申请人在意大利购买用于居住的房产情况下,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可发放选择居住签证,有效期为1年。在申请人到达意大利8个工作日之内,须申请将签证转为居留许可。如果投资人已完成购买当地房产的所有手续且未转让或出售,五年后可申请有效期为长期居留许可,5年后可申请入籍。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小章2020-01-17 18:00:24
  • 1、买房移民葡萄牙25万欧投资国债,5年后无息返还,申请标准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亮点在于25万欧是可拿回的,而且鉴于国债的安全系数高,所以匈牙利还是很得申请者青睐的。
    黄生银2020-01-17 17:19:44
  • 目前条件比较宽松的有希腊买房移民、拉脱维亚国债移民和土耳其护照移民。一、希腊买房移民申请条件: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希腊当地购买一处或多处总价25万欧元以上的房产;全部申请人需购买政府认可的私人医疗保险。项目优势:1、旅游胜地:悠久古迹、优质海滩、舒适气候吸引了大量国际游客前往,旅游业长盛不衰;2、医疗无忧:医疗保障体系全球排名第14,服务质量排名第11;3、要求宽松:对申请人没有学历、语言、商业背景及资金来源要求,也无需体检;4、快速审理:审理速度快,送签后约2个月即可获签;5、无需居住:一次性拿5年有效的永久居留,没有移民监;6、通行便利:申根国家,可以子有出行欧洲等多个申根成员国;7、三代移民:可携父母及子女一起申请。二、土耳其护照移民项目土耳其第5091国籍法2019年9月18日最新修正案、106号总统令和上述法案实施细则第20款规定100万美元的金额限制已调低至25万美元,有不会影响安全和公共秩序条件居留许可者,可通过投资总统指定范围和金额,由总统决定授予土耳其国籍AcquisitionofTurkishCitizenship;同时在土耳其当地的银行存款50万美金并且承诺3年不取出,同时也可以申请并获得土耳其国籍。申请条件:1、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以携带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同申请。2、符合下列2个条件之一:在土耳其运营的银行存入至少50万美金或等值的里拉,且同意至少三年不提现的条件。土耳其护照项目独特优势1、一步到位获得护照,全球免签和落地签111个国家和地区2、性价比高,是目前市场上价格最低的公民入籍项目之一3、快速获批,并且无移民监、无任何居住要求4、可申请美国E1、E2签证,实现快速赴美5、与欧盟关税同盟,并且与很多欧、亚、非周边国家签署双边贸易协定,大大有利于经商6、土耳其是欧盟候选国,并且明确目标在未来5年内加入欧盟7、房产价格低谷,投资好时机,并且投资周期短,房产3年后即可出售8、是目前开放快速入籍项目中唯一来自欧亚大陆的地理、人口及经济大国,也是G20国家中唯一开放低价位投资快速护照项目的大国。三、拉脱维亚国债投资移民2019年1月1日,拉脱维亚议会通过了“移民法”的修改,开始拉脱维亚国债计划,为非欧盟公民及其家属获得欧盟居留许可提供机会。根据法案规定,购买25万欧元无息国债的投资人及其家庭将直接获得5年居留身份,无需每年注册,并且,该居留身份永久可续。申请条件:购买25万欧元无息国债,为期5年。项目优势:1、投资成本低:25万欧元国债投资,5年全额返还,安全可靠2、国家政府项目,办理手续简单快捷3、对申请人没有语言、学历、工作背景的任何要求4、无移民监:仅5年1次换卡手续⸺轻松做到“移民不移居”5、可畅游欧洲40余国6、无限制的工作权利,且可自由选择其他申根国家的就业机会7、可依法转换为其他申根国家身份。
    龙小花2020-01-17 17:04:26
  • 并不是每个移民国家都有移民监的,对于一些没有居住要求的移民国家基本就可以理解为没有移民监,而有的移民国家的登录或者居住要求也不高。现在星辰的移民国家项目有:希腊、塞浦路斯、马耳他、圣基茨等马耳他:没有移民监,无居住要求投资人购买马耳他国债,就可直接永居,没有移民监要求。希腊:没有移民监,无居住要求2019年7月起,希腊买房移民新政策实施,此后,买房移民申请一旦获批,申请人就能拿永居身份,没有移民监。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窦运荣2020-01-17 17:01:01

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19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 则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国家出资企业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四节资产评估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第五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第六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文天祥文天祥,南宋末大臣,文学家,民族英雄。宝祐四年。鲁迅”是他1918年发表《狂人日记》时所用的笔名,也是他影响最为广泛的笔名,浙江绍兴人。著名文学家、思想家、民主战士,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参与者,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鲁迅一生在文学创作、文学批评、思想研究、文学史研究、翻译、美术理论引进、基础科学介绍和古籍校勘与研究等多个领域具有重大贡献。他对于五四运动以后的中国社会思想文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蜚声世界文坛,尤其在韩国、日本思想文化领域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被誉为“二十世纪东亚文化地图上占最大领土的作家”。3、吉鸿昌吉鸿昌1913年入冯玉祥部,从士兵递升至军长,骁勇善战。193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参与组织中国人民反法西斯大同盟,被推举为主任委员,准备在家乡河南发动中原暴动,向国民政府发难。经党组织同意,吉鸿昌与南汉宸、宣侠父等一起拟定了暴动计划,准备将在江西的吉鸿昌旧部两个师调回河南,与河南当地的地方武装结合起来,进行暴动。11月9日,吉鸿昌在天津法租界遭军统特务暗杀受伤,遭工部局逮捕。为置吉鸿昌于死地,宋美龄不遗余力,她拿公款向租界行贿,将吉鸿昌引渡到北平军分会。11月24日,经蒋介石下令,吉鸿昌被杀害于北平陆军监狱,时年39岁。4、董存瑞董存瑞,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当过儿童团长,1945年8月参加八路军,194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8年初春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野战军第11纵队32师96团2营6连2排6班班长。先后荣立大功三次、小功四次,荣获勇敢奖章三枚、“毛主席奖章”一枚。1948年5月25日,在解放隆化县的战斗中英勇牺牲,当时未满19岁。5、钱学森钱学森吴越王钱镠第33世孙,生于上海,祖籍浙江省杭州市临安。世界著名科学家,空气动力学家,中国载人航天奠基人。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获得者,被誉为“中国航天之父”“中国导弹之父”“中国自动化控制之父”和“火箭之王”,由于钱学森回国效力,中国导弹、原子弹的发射向前推进了至少20年。文天祥-鲁迅-吉鸿昌-董存瑞-钱学森。
洛阳私企兼并国企第一案调查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日期:07-03-23这是个关于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案例。国有企业效益逐年下降陷入困境,经双方协商在政府批复后,私营企业有偿兼并了国有企业。然而,就在新企业注册成立正常经营两个多月后,正常的经营权就被强占;就在政府批准兼并140天后,政府又下文件终止。眼看投入的两三百万将石沉大海,私企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来法院判决国企归还私企的百万投入,然而,想要回钱远比打赢官司更难……兼并时你情我愿兼并是姚延安到河南洛阳中泰房地产公司任总经理后承担的第一项工作。按姚的说法,私营企业中泰公司兼并国企洛阳水泥制品厂的动议十分偶然,双方的谈判也异常顺利。1998年2月双方开始接触,5个月后洛阳市政府发文件批准兼并,随后双方签署协议,注册成立新企业,开始了红红火火的生产。洛阳水泥制品厂为什么要“委身”他人。记者找到了前厂长李秀峰,他参与了兼并的全过程。李是1990年到水泥制品厂当厂长的。李说,洛阳水泥制品厂是1954年从上海迁来的老企业。1997年该厂亏损18.5万元,多年的潜亏损失了500多万元。同时,老国企负担沉重,职工862人,其中离退休职工占了职工总数的1/4,在职职工一半属于富余人员。最为致命的是企业设备陈旧无力更新,市场日趋萎缩。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使我们不能再等了。李秀峰说,当时他们带着中层干部、职工代表考察了多次,中泰的条件最为优惠。协议中规定,中泰公司负责安置水泥制品厂全部职工,并使职工收入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承担离退休职工有关费用;清偿水泥制品厂欠的税金、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在3-5年内使企业成为同行业优秀企业……对于与中泰的合作,水泥制品厂30多名职工代表全票通过,1998年3月3日厂职代会通过了《关于批准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兼并洛阳水泥制品厂的决议》。水泥制品厂是为了生计而同意兼并,那中泰公司又是为了什么?中泰作为洛阳最大的私营企业之一,在当地做了不少慈善事业,可兼并陷入困境的企业就不像慈善事业那样简单?总经理姚延安对此并不隐讳。姚直言,兼并亏损的水泥制品厂最主要的原因是看上了该厂的荒地。据了解,水泥制品厂大概200亩的企业荒地位于市区,可以开发成房地产项目,当然要把工业用地变成商品房用地其中还要许多手续和补交大量费用。水泥制品厂的荒地几十年来一直荒着,企业每年还要背负土地税的负担。姚延安说,如果兼并成功,首先中泰是房地产商,每年开发的项目就需要大量水泥制品,这样使水泥制品厂的产品就有了市场;其次如果中泰在企业荒地上开发起新的房产项目又为水泥制品厂职工增加了新的就业机会。中泰是经过周密考量才决定承担下水泥制品厂人员和一切债权债务的。也许因为当时批准和终止此事的市里负责人已经变动,所以政府对此事尽量避而不谈。尽管如此,记者从当时的一系列文件中还是能体会到当时政府的态度。1998年3月16日,水泥制品厂上级主管单位洛阳市建委上报《水泥制品厂改制请示报告》;4月3日建委上报《委托中泰暂时有条件管理水泥制品厂的请示》;4月9日某市长做出批示;4月24日、27日市建委、市国资局批准《资产评估立项书》;7月2日市财政局、国资局上报《资产清算汇报》;7月13日市国资局做出《产权转让价格确认》;7月13日市土地规划局做出《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审定意见》;7月20日市经委上报《兼并请示》;第二天,市政府做出了同意的批复。据说,在中泰与水泥制品厂的兼并案之前,洛阳市曾有过两起私企兼并国企的案例,但一是案值太小,二是并没有成功,所以并未引起关注。抓大放小?钩晌?中泰兼并案的历史注脚,从上述政府部门就兼并案公文往来的效率,足见政府对此次私企兼并国企的积极程度。有关人士还分析说,政府之所以积极,还因为就此可以卸下一个亏损企业的包袱,探索国企改革新路子。看来此次兼并确是一桩“三赢”的好事。可好事又如何搞砸了?好事搞砸了1998年9月19日,当时的厂长李秀峰被一些职工围在了家属院里,此后所谓的“监管会?菇庸芰斯こВ?10月8日工厂停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满头白发的李突然让记者关掉采访录音机。我家的玻璃给砸了,孩子也被人围着打……”李的话语中有些哽咽。有关情况汇报材料描述了此后事态的进展,1998年9月23日政府调查组遭遇围攻中断调查;9月26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带着市建委、总工会、国资局等负责人去解决问题,无果;此外游行多次发生……终于,在市政府批复兼并的140天后,市政府又下发文件终止了兼并。终止的理由是:“双方出现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又没有审批,资产没有移交,因此兼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同时,通知称:终止兼并后的善后事宜,由市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予以妥善解决。之后,接受了终止决定的中泰公司不得不为追回几百万的投入而奔走。23个月,就没个讲理的地方。中泰总经理姚延安最后还是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讨个公道。打这场官司确实需要勇气,因为这件事牵扯了太多的政府部门。当然记者也注意到作为生存在现实中的私企也没有那么笨,中泰起诉时选择了一个恰当的时机,市里领导调整,同时其诉讼的对象是水泥制品厂和市建委,诉讼请求是归还借款和赔偿损失。近期,洛阳中级法院做出了判决水泥制品厂归还中泰公司130余万元。虽然中泰觉得终于出了口气,可对于那百万元哪天能收回来,姚延安心里是一点儿底都没有。本来是三厢情愿、“三赢”的好事,如今中泰白白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在国企改制的试验中又摔了一个跟头,也没有卸下包袱;水泥制品厂的前途仍然扑朔迷离。在众多人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后,兼并终于不欢而散。谁是谁非?谁是谁非?是个最难回答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了几个有趣的线索,倒是值得回味。线索一。在记者采访中水泥制品厂的许多职工提出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最有代表性的说法就是在兼并中200万卖掉“两个亿”。两个亿”从哪里来的?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如果中泰公司成功兼并水泥制品厂,将要付出土地出让金800余万元,还需要承担水泥制品厂的银行贷款、国家税金、拖欠职工工资及医疗费等大量财务。同时有文件规定,土地属工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如改变用途,要另行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就是说如果中泰要将水泥制品厂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就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缴纳高额费用,所以看来几百万卖掉几个亿的说法并不准确。但这种说法的号召力是十分强的,从职代会全体通过到“监管会”抢占管理权这样急转直下的情况与职工的情绪有很大关系。在职工中还流行过这样的口号:宁喝国企的汤不吃资本家的肉。肉和汤还要划分所有制属性吗?那么入世后,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中国的劳动力吃不吃他们提供的肉?线索二。据了解,中泰兼并水泥制品厂后不久就撤掉了原来一批中层干部。按中泰的说法,此举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用人制度和低效的管理体制的问题。从事态的发展来看,后来坚决反对兼并的主力恰恰是被降为工人的中层干部。原厂长李秀峰认为是中泰管理人员操之过急,造成了日后的混乱。有些陈年疾症,不能蛮干。李说,他们太不了解国企了,尤其是像水泥制品厂这样将近半个世纪的老国企。线索三。在这次中途夭折的兼并案中,我们很难找到它不合规定或程序的地方。一切的手续和文件都是那么一丝不苟,然而一切的手续和文件又是那么一文不值。当事双方签署了正式协议;市建委、国资局、土地规划局、经委等有关部门纷纷积极参与;市政府下了红头文件批准。一切的一切都相当严肃,可就是这样严肃的契约却经不起挑战。其实不是挑战多严峻,是许多人在契约与权力的天平上,契约根本没有分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要讲信用,同样,政府更要讲信用。兼并受阻后,中泰集团的董事长突然到北京学习了半年。集团内部人讲,董事长与其说是去学习不如说是在考察外地市场,因为董事长已经到全国许多地方开始了解当地的投资环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