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区别是...??

龙妍妍 2019-12-21 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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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黄石安2019-12-21 23: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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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两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非法集资罪产生的背景是工业时代,在我国则打上了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时代,金融秩序是绝对国家垄断的不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染指的领域,后来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套思维观念还根深蒂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现全文。
    齐敦益2019-12-22 00:10:16
  • 众筹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①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②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全文。
    章衣萍2019-12-22 00:00:41

相关问答

非法集资:具体规定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关分类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托管造林“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河南商丘人大代表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回报诱饵非法集资千变万化诱饵都是“高额回报”,非法集资犯罪虽经司法机关屡次打击,但近几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却不在少数,甚至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在跟踪调查中发现,非法集资类犯罪正呈现出四个特点,亟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防范。部分地方的非法集资活动名目繁多。以辽宁为例,有种树、养蚂蚁、养鹅、代销食品的,还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和投资啤酒生产线的,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共同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伪装、欺骗性更强。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且处心积虑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振兴形势,巧妙伪装、加强炒作。有的还擅自成立有关国家办公机构,打着科研单位的招牌,“拉大旗、作虎皮”。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三是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集资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多为城市下岗、买断工龄职工、较富裕地区的农民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但目前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等方面扩展的趋势。四是异地作案突出。集资诈骗活动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很大,更不利于查处。领导道具领导干部为何沦为非法集资“活道具”,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成立时,有的官员端坐在主席台上;企业周年纪念时,有的官员到会侃侃而谈。官员和企业老板的合影挂满了这些企业办公室的墙壁,官员视察的照片占据了企业宣传册最显要的位置。种种迹象表明,在这些官员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同一般的利益关系。新华社发表评论《领导干部谨防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认为“少数领导干部已经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和‘广告’,暴露出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的‘活道具’,但其巨大的广告效应正是这些骗子公司梦寐以求的,客观上起到极大的误导作用”。将这些与非法集资企业打得火热的官员称为“活道具”,可以说一点儿也没有诬陷和贬损他们。这样的“活道具”远非安徽所独有,在其他地方也时有所见,而且,有的官员并不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企业的“道具”———他们既然身为地方官员,无论就其地位、见识而言,还是从获取信息、动用资源的能力看,都不会是轻易上当受骗的“低能儿”,所以,他们不会平白无故赤膊上阵为这些企业呐喊鼓噪,对于自己能够为企业发挥的广告宣传作用,他们一定也有着清醒的意识;他们对群众和社会起到的极大的误导作用,往往也不只是客观的结果,而更可能含有主观的成分。仔细分析起来,某些官员沦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活道具”,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官员只是出席企业的会议,参加企业的活动,此外没有更多更深的介入。只要官员在会议上亮了相,在活动中剪了彩,企业就有机会将官员的形象用来进行广告宣传;与此同时,某些官员亮相、剪彩也不会白忙一场,他们会收取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出场费”。这些官员的身价相较明星大腕或许并不高,但他们将自己的形象就这样“卖”给企业,却十足令人痛心。其二,某些官员不满足于默许非法集资企业将自己的照片挂在墙上招徕生意,而是身体力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去,与非法集资者一起“坐庄”、“操盘”以牟取暴利。如辽宁省丹东市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一个只有中专文化的护士非法吸纳公众存款1500多万元,警方发现,该案能够发展到如此规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少数官员直接参与其中。比上述两种形式更胜一筹的是,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不惜透支公权力的公信力,为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信誉担保。如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6.4亿元。该案之所以能持续近十年、涉及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关键在于当地一批领导经常到双阳集团视察,为该集团及其负责人戴上一顶又一顶光彩照人的桂冠。在双阳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予资助,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大的欺骗性,使更多群众陷入到骗局之中。4识别方法编辑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5相关建议编辑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传销印象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新“外衣”下,非法集资有什么共通点?非法集资往往承诺“保本付息”,“小马拉大车”。现在,很多保本承诺更隐秘,不写在协议合同文本中,而是向投资人口头许诺。黄林仁曾经是一家财务管理公司的老板,做着一些民间借贷业务。如今他无暇顾及自己公司,而是为了一次“投资”失误,代表非法集资受害人四处奔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3年前,黄林仁和北方汇银接触,零星拆借一些资金给北方汇银。那时候,北方汇银在安徽、江苏两省交界处的“舞彩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养老地产项目,摊子铺得不小,在两省租赁、购买了上万亩土地,在全国6个省多座城市设立公司或分公司。前几年,筹资还比较便捷,北方汇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回报,资金周转得不错。现在看起来,当时企业经营规模已经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了。黄林仁说,不久后,经济开始面临下行压力,为了维持运转,北方汇银成立了两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为自己的项目发行基金理财产品,期限6个月,收益率为12%—14%。但很快,资金难题还是浮出水面,资金链越来越紧。公司不得不考虑向更多普通投资人募集资金,上线了一个P2P网贷平台,为自己包装的关联企业融资。撑不了多久,窟窿一个个暴露出来。由于是用短期借贷、募集的资金投入长期项目,没有现金及时回流,无法按时还本付息。2019年开始,风险陆续爆发。黄林仁在企业激进的“圈钱”过程中,陆续投入上亿元。生意有赚有赔很正常,但现在这些集资款怕是很难回来,能返款10%就不错了。黄林仁说。这种做法肯定行不通,用钱的地方太多,但筹款还得到期付息。一旦兑付不了,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有些企业就是要‘小马拉大车’,根本没有那么强的筹资开发能力,却要过度借贷,一旦经济下行,自然‘水落石出’,风险暴露。大连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成为不少非法集资的新“外衣”。过去两年,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猛发展,虽然新设基金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但并不意味着备案的基金都会合法合规运营。投资私募基金有条件限制,不少投资人并不了解,比如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说。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说,有些非法集资打着私募投资的旗号,号称5万元就能投资私募基金,那需要怀疑基金的可靠性了。而且私募投资是中长期投资,有一定投资风险,不可能保本,也有一定的投资周期,不像有些平台或者机构所声称的每月甚至每天能看到投资收益入账。非法集资的共通点是会承诺“保本付息”。如果不能承诺保本或有担保,还有谁敢贸然投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说,现在很多保本承诺更加隐秘,不会出现在协议合同文本中,而是向投资人口头许诺。随着非法集资形式的变化,投资的合同文本从原来的借条变成债权转让协议,再到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 不断“变身”,非法集资为何难去根?准金融、非金融机构四处泛滥,跨区域、网络化趋势明显,加大了监管难度,“这边拖着地板,那边的水龙头却还在打开着”非法集资俨然成为一颗社会“毒瘤”,老手段一旦被压制,新花样又会换一副面孔席卷而来,滋生蔓延。泛理财化”已成为当下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据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法集资的手段从单一的“借款”“林权投资”“债权转让及回购”等模式,逐渐升级包装为“P2P网络借贷”“固定收益基金”“金融互助理财”“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等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同时,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官网及互联网操作平台,吹嘘自己的背景、规模及实力,并通过操作平台发行线上理财产品。非法集资犯罪专业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而且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传销加集资的模式冒头,一些平台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返还“虚拟货币”,再诱骗投资者层层购买理财产品。此外,个别在工商注册登记中显示从事网络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始出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还有一些非法集资模式瞄准传统商品营销类投资,通过互联网承诺商品回购、加盟返利等。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泛滥,也给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土壤。百姓投资需求旺盛,但金融投资意识和知识还比较匮乏,要在前端把好机构的准入关。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说。一位在基层从事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人员坦言,投资、理财活动属于金融行为,在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各行业之间的监管空白地带往往就是非法集资集中爆发区。不少没有投资经验的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打着“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和“资产管理”的旗号,从事各种类金融活动,对他们却没有严格的监管,或者干脆没有准入门槛、监管规则,风险可想而知。现在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似乎比卖葱卖蒜的还多,卖葱卖蒜尚且要到标准化菜市场,但从事类金融活动却没限制,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搞得你在这边拖着地板,那边的水龙头却还在打开着。前门’不应该开得太大,在这些领域要有明晰的准入规则,明确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如果干了又要受到什么严惩,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位工作人员说。伴随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涉案公司跨省市或跨区域经营现象很普遍,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且非法集资机构庞杂,账户众多,资金流向复杂,资产难追缴。以“中晋系”为例,累计涉案金额高达399亿元,受害者有1.28万余人。当时企业在28个省设立了分支机构,把资产转入3家上市公司,旗下还有100多家非上市公司,并收购了支付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始终穿着高大上的外衣,但实际上这些公司多数是空壳企业,没有实体投资项目,也没有真实贸易和经营盈利。即使打击及时,最终损失的资金也高达48亿多元。现在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跨区经营,总部设在大城市,在二三线城市设立分公司,扩张速度很快。按理说,如果到异地经营,也需要注册登记和备案,但是现在很多机构没走正常手续,造成政府相关部门很难掌握企业实情,更难监管。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对异地经营企业,多地相关部门还得联手加强监管。让百姓远离非法集资,还要做什么?把好“前门”,提升预警监测水平,提前处置追缴资产,尽可能保全集资参与人的财产“非法集资不仅是经济、金融领域的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损失的都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财产和家底。大连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说,不少老年人是拿着养老钱投资的,血本无归。还有一些年轻人刚刚大学毕业,社会阅历不丰富,法律意识淡薄,进入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工作后,不但自己被卷入骗局,还把父母亲朋的钱也搭进去了。 ——加强机构备案、预警监测,“前门”得扎紧看牢。赵鹞建议,要完善商事注册登记制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发牌的机构实行先证后照,即有批筹文件,才能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同时还要保护好已发牌机构的字号,关键字号不能被其他非法机构滥用。比如,某支付企业在北京注册,但在其它省区,被有些机构加个省别,就可注册成功,办理工商登记。老百姓分不清楚,结果就是受骗受害,被侵权者声誉受损。此外,还要加强对准金融机构备案、监管,对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活动加强预警监测。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加大排查力度,帮投资人擦亮眼睛。不少非法集资机构都是聘请明星代言,在黄金地段和时段做广告,虚张声势,让百姓丧失警惕性。大连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说,要走在老百姓投资前头,打掉这些广告“背书”。之前的一次排查中,大连处非办发现46家企业在当地主流报刊上刊登经营借贷广告,该办到工商局调阅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发现部分企业与注册名称不符,有的企业办公地点和注册地点不符,有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发布了金融借贷广告,甚至还有企业根本没有工商注册信息,最终仅4家有相关借贷前置审批批文。这些广告登出去,肯定会迷惑不少老百姓。近三年,大连完成了5000余家投资理财公司公安备案造册和动态管理,曝光38家违规发布广告企业。应对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趋势,监管手段要升级。上海正在建立新型金融业态监测分析平台,未来可以对一些高风险机构的活动提前预警,及早发现疑似非法集资的活动线索。据介绍,该监测分析平台目前初步归集了相关部门的新型金融业态信息,主要包括行业监测、园区监测、企业全息信息查询及实时监测四个子平台,可以多维度掌握风险动态。 ——加大追缴款项力度,让受害人维权不再难。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案的办案周期长,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法院判决,大约要两年以上时间。法院判决前,追缴回来的资产是不能随意处置的。但其中往往有不少易损耗资产,比如豪华汽车,时间一长就会贬值。实际上,损失的是老百姓的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说,前几年集中爆发的非法集资案,等法院判决后都会遇到这个难题。希望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资产提前处置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大连尝试让受害的投资人提前参与资产处置。对影响范围大、涉案人员多的案件,大连公开招募代表设立代表委员会,黄林仁就是北方汇银代表委员会中的一员。一段时间以来,黄林仁一直为盘活追缴回的土地牵线搭桥,想找到新的投资人。公司的账目不全,具体有多少钱、花了多少钱都不知道。如果土地没人管,东西丢失了,上面树木死掉了,租来的土地因为交不起资金被重新分割了,都会给资产保全带来困难。如果项目还在,只要能让它运转起来,就能减少损失。投资人也能依法参与到资产处置过程中,了解事情进展,而不是两眼一抹黑。黄林仁说。抛弃畸高收益预期,投资人应有理性的投资观。要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合规的理财产品,合理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不少准金融、类金融活动片面夸大金融的作用,让投资人误以为资金能自我膨胀。金融本质上要由实体经济支撑,没有源头活水,哪有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投资理财还是要多选择有正规金融牌照的机构,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毕竟专业化的投资能力不是随便哪家机构都具备的。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大连处非办连续两年牵头联合各监管部门举办“财富管理精英大赛”,吸引百余家金融机构数千名理财师参与,向百姓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帮助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