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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9年4月3日百合贷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但是该平台于2019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百合贷,隶属于中创晟业,暂未认定为非法集资。
黄登荣2019-12-21 23: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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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在于获取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有信任基础的双方之间,获取款项后需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归还,否则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还款。而诈骗罪通常发生于认识不久的双方之间,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款项,且根本不打算偿还款项,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民间借贷为正常资金流转方式,而诈骗罪属于违法行为。
赵飞雄2019-12-22 0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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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非法集资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扩展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宁海新闻-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
赵香群2019-12-22 0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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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泄露出的警方录音可以看出,贷出去的钱,借款人是要还款的,这个是肯定的。关键问题是,现在投资人不知道自己出借记录里面的合同是不是真的。如果合同是真的,正常贷出去了,慢慢等着借款人按期还就行,即使他不还,拿着当初的出借合同去起诉他,法院强制执行也能追回来;如果是平台欺诈做假合同,并没有正常放贷,而是把钱去还前面投资人的高额利息了,那就只能给警方递交材料,等警方追讨资金后分配挽回一部分了。我觉得已经在里面的投资人可以冷静下来看这件事,首先,他是控制人自首不等于团贷网倒闭;其次,还款通道是一直开着的,说明有一些钱确实是被贷出去了,有待收回。目前问题还在查,相信警方调查清楚后会给所有人一个说法的,慢慢等吧。
黄真理2019-12-22 0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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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方式有: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具体来说,有的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有的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为旗号,这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以上由法治中国律师网整理。
黄石卫2019-12-22 0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