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什么

龚学耕 2019-12-21 2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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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缩写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中国和东盟对话始于1991年,中国1996年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2019年1月1日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成为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包括:中国和原东盟6国。
齐晓涟2019-12-21 23: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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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贸易障碍,简化通关手续,免除检测和测试的重复等,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2、服务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贸易限制,特别是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GATS规范和WTO承诺稳步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由于电信和金融是比较敏感的服务部门,在协议内容中,可以参照NAFTA单独对金融和电信列出产业附则和承诺清单。3、投资便利化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区外FDI的吸引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的目标。中国和东盟将在增加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等方面加强合作。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投资限制与股权规定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规约束。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要较APEC《茂物宣言》提出的目标提前。自由贸易区可能给外资带来的利益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于市场型投资,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扩大了外贸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成本进入成员国的市场;另一方面,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在自由贸易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价生产成本。为了增强自由贸易区对外资的吸引力,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除了在透明度、对外资在股权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放松限制,还应为区域内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提供便利。参照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为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019年前对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并向成员国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流动。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列入全面例行清单。农业、林业、渔业及矿业等可列入暂时例行清单,于2019年前开放,对于新东盟成员给予适当时间宽限。金融、电信、公共服务等可列入敏感清单,依WTO承诺逐步开放市场。
    黄砚华2019-12-22 00:09:28
  •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正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首先是中国加入WTO为双方存在的贸易投资等制度障碍扫清了道路。按照加入WTO的承诺,中国近年来大幅度降低了关税,减少并取消非关税壁垒。另外,中国的市场进一步开放,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将为包括东盟在内的国外投资者提供广阔的商机。依据中国与东盟WTO成员国的谈判承诺,对东盟产品的关税水平在5年之内将削减34-47%,快于中国关税平均削减的速度。其次是2019年l月1日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加快建设无疑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经验与参照,进而为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第三,最近东盟与中国已就南沙问题达成协议,为地区的和平发展创造了稳定的周边环境。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因素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面临着以下诸多客观上的障碍和干扰,值得双方予以关注:第一,中国威胁论和中国投资黑洞论东盟国家虽然在文化上和中国有着很深的渊源,但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东盟国家在历史上一直对中国心存芥蒂,而且担心中国的强大会在经济、军事上给他们造成威胁。近年来,中国吸收外资保持了较快的发展规模,2002年实际吸收外资突破了500亿美元,而东盟各国吸收的外商投资却呈下降趋势。日本经济新闻》曾报道,2002年上半年,流入东盟主要6个成员国的外资约为65亿美元,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60%。其中,马来西亚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已由2001年同期的31亿美元骤减到5.7亿美元,降幅达80%。流入印尼和菲律宾的外资同比减少了70%,流入越南、泰国和新加坡的外资同比分别下降了56%、35%和22%。同时,许多原在东盟成员国内部的外资企业纷纷将业务转向中国。面对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吸收外资的增多以及大量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东盟成员国内部以及周边许多国家感到了竞争的压力,“中国威胁论”等言论泛起,宣称中国的经济崛起将对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造成威胁,强大的中国很有可能将会在该地区称霸,直接影响到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东盟国家应联合起来予以对抗。第二,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摩擦和矛盾归结起来,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历史积怨和领土主权争端。东盟成员国内部的领土争端一直存在,历史上越南入侵过柬埔寨,至今两国关系貌合神离。近期,马来西亚与印尼出现了关于西巴丹岛和利吉丹岛的主权争执,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出现了关于白礁岛的争执,印尼与菲律宾之间也发生了有关岛屿主权的争执,这些都反映出东盟内部尚缺乏地区整合的大局观念。二是成员国内部政局不稳。东盟许多国家都是党派林立、纷争不断,有的国家军人政府当政,有的国家内阁变换频繁。另外有些国家的反政府武装及恐怖分子活动猖獗,加上近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反恐战争的刻意扩大及对伊斯兰教派和回教徒传统的敌视,造成东盟国家内部民族情绪高涨。政局的不稳定直接影响到外来直接投资,阻碍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客观上对区域内经济的发展以及未来自贸区的整体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三是民族宗教差异。东盟内部宗教信仰不同,马来西亚、印尼和文莱是传统的回教国家,泰国和柬埔寨则遵从佛教,菲律宾大部分国民信奉天主教,而越南和老挝则是“社会主义”体制。近年来,随着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势力的抬头及回教徒与欧美等西方国家的矛盾不断激化,加上恐怖主义和伊斯兰教徒间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宗教信仰间冲突时有发生。第三,东盟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经贸结构的雷同化东盟的10个成员国中,既有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又有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存在巨大差异。新加坡的人均GDP目前已近3万美元,而越、老、缅、柬四国还不到400美元,人均GDP相差约70倍,远远高于欧盟内部的16倍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的30倍的差距水平。东盟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成员国间经济政策的协调。经济优势的互补性是区域经济实现整合的先决条件,经济优势的非均质分布决定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创造效应的大小,而东盟国家在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方面互补性并不明显。东盟成员国大都推行出口导向战略,出口产品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近年来又大都转向下游的电子信息产品,东盟国家在国内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上呈现出雷同化的特征。亚洲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东盟国家产业结构单一化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纠正,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投入不足、生产率低下的弊病并没有根除。从区内贸易上看,1999年东盟成员国内部的相互出口额为819.29亿美元,占东盟全部出口额的22.2%,而同期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内部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重分别为54.6%和62.6%。由此看出,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相比,东盟尚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阶段。经济和贸易结构的雷同化限制了东盟内部各成员国贸易创造效应的发挥。另外,东盟内部市场的相对狭小加重了其对外部市场的依赖。东盟10国的总人口为5.3亿,1998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约为7370亿美元,经济总量和人均占有量都不大,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内部市场潜力较小。20世纪70到80年代,东盟国家主要是为日本生产下游的电子产品,出口方面主要依赖日本市场。到了9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和美国新经济的兴起,东盟国家的出口又开始严重依赖美国市场。1998年金融危机以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日益加强。2000年下半年以来,美国国内需求趋于疲软,经常项目逆差开始逐渐减少,其消极影响也开始波及到东盟国家,特别是9?11事件发生后,随着美国和全球经济陷入衰退,东盟的经济和对外贸易也相应滑落。内部市场的狭小限制了东盟未来的发展空间,而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则严重削弱了东盟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旦主要的出口地区发生市场萎缩和剧烈价格波动,就会对集团内各成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构成巨大威胁,增加了未来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第四、东盟内部缺少核心的经济力量和协调机制,主导权纷争激烈现实情况表明,区域经济合作离不开核心经济力量的协调和引导。1995年墨西哥发生严重金融危机时,正是因为美国的全力注资解救才使得危机没有波及其他的美洲国家。区域内核心国家的职能在于协调成员国政策、稳定区域内部经济发展。而东盟成员国中这种核心国家目前尚不存在,中坚力量的缺乏降低了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凝聚力。在1997年的金融风暴中,东盟各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竞相贬值该国货币,造成危机在各个国家中迅速蔓延,东盟内部缺乏核心力量和共同应对机制的弊端暴露无遗。对于东盟成员国来讲,争夺主导权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止。印尼无论从人口还是领土面积上讲,都是第一大国,但是其经济实力的相对不足无疑影响了其大国地位和形象。多年来,印尼政府积极扩大对外交往,做“东盟龙头老大”的梦想始终没有动摇,只是目前国内纷乱的政局和不太景气的经济形势使其力不从心。马来西亚对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尼一直耿耿于怀,2002年10月,马来西亚政府提出,“为更有效协调东盟成员国与中日韩三国在政治、经济、贸易、交通、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建议在马设立10+3秘书处,期限为5年,马政府愿提供1000万美元作为基金。但大多数成员国认为10+3秘书处与东盟秘书处在功能上有所冲突,且10+3机制的许多事情完全可以交由东盟秘书处处理,另行设立10+3秘书处没有必要。作为最发达的成员国,新加坡力图在东盟中拥有最大的发言权,但因其历来与美国及以色列等国关系密切,且经常性的单边对外交往,故其在东盟中的主导地位很难形成。总之,核心经济领导力量的缺乏以及内部成员争夺领导权的“斗争”将使得东盟自贸区以及东盟-中国自贸区的发展布满坎坷。第五,东盟内部个别成员国与其他国家单独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问题东盟自贸区主要是要求成员国相互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以使东盟各成员国享受到其他成员国共同的关税优惠,对各成员国与东盟外其他国家另行制定经贸政策并没有明确限制。近年来,东盟个别成员国不满足于当前东盟自贸区的进程,进而单边出动与周边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2002年1月,新加坡和日本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双边贸易中99%的商品和新加坡对日出口中94%的商品予以免税,同时对农产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作了减免税规定。新加坡目前正积极与美国、欧盟、中国香港和台湾就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频频进行洽谈。另外,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去年12月访问日本时,也表达了与日本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愿望。客观上讲,东盟个别成员与区外其他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极有可能破坏东盟整体的利益,使得未与东盟建立自贸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通过某种捷径进入东盟市场。同时,不排除“马太效应”的发生,如更多的东盟成员国相与效仿,东盟自贸区未来发展则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变数。第六、东盟成员国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关系长久以来,台湾地区一直是东盟的重要贸易伙伴,也是东盟地区重要的外资来源。根据东盟秘书处透露,2001年台湾地区和东盟贸易额达到400亿美元,超过东盟和中国大陆的贸易额,台湾地区在东盟国家的投资超过420亿美元,而中国大陆在东盟的投资与之相比则微不足道,而且每年台湾地区自东盟引进的劳工多达30万人。尽管东盟在发展与中国的经济合作关系上,顾忌台湾问题,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仍然在不断扩大,双边“政府”内阁成员及有关组织间的低调交往也一直未曾停止。对于台湾地区来说,东盟和中国大陆经济合作进程的加快,尤其是政府间的往来日益密切,必然对台湾地区造成极大刺激,促使台湾地区转变有关外交和经济政策。而且受亚洲金融危机和“9·11”事件影响,台湾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有所下降,同时为避免被区域经济合作“边缘化”,台湾地区积极推行“南下政策”,亟欲与周边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力图通过“特定途径”,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目前台湾地区已与新加坡初步就此事做了商讨,并决定与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尽快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另外,东盟国家中,在台湾地区留过学的商界人士超过4万人,尤其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其政界和商界中多有留学台湾人员,仅马来西亚就超过8000人,不言而喻,这股力量将会对台湾地区发展和东盟的经贸关系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台湾地区对外投资的一半投在中国大陆,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台湾地区正考虑加强同周边地区的经贸往来。因此,预计今后几年内,东盟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将会有一个较快的增长。第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干预目前从贸易额上看,美国、日本仍然是东盟的主要贸易伙伴,远远超出东盟与中国的贸易水平。但是中国对东盟出口的增多,特别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中低档日用消费品以及某些机电产品,已经成为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东盟市场上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日益增强,使得美国倍感不安。美国“东盟贸易咨询理事会”2002年2月要求布什政府坚决阻止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并要求美国政府尽快在5年内与东盟10国建立“美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中国抗衡,维持其在东南亚地区的既有利益。但是,美国反恐战争扩大化已招致东盟内伊斯兰教国家的反感,客观上冲抵了美国对东盟-中国自贸区合作进程的阻碍。作为世界第二、亚洲第一的经济大国,日本也希望能在推进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核心的领导作用,但自90年代初经济泡沫破灭之后,日本经济长期低迷,无力整合和带动整个东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日本非但没有对东盟国家提供帮助,反而大幅度贬值日元,加剧了恶性的竞争性货币贬值,全然没有承担起与其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稳定地区经济的责任,受到东亚各国和世界舆论的批评。近几年日本的贸易保护主义越发严重,与周边国家的贸易摩擦频频发生,加上日该国内政治右倾势力抬头,不断歪曲和美化其侵略战争历史,这使东亚国家加强了对日本的戒心,其在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难以发挥主导作用。面临中国与东盟关系日益友好以及中国在东亚区域内影响力的增强,作为东亚区域内传统重要势力的美国和日本决不甘心被夺去“风头”,今后更多的介入和干预是必然的。第八,东盟区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根据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关条款,2003年自贸区启动后,东盟中的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新加坡、菲律宾及文莱等6个成员国,一旦发现该国的产品在自贸区市场中受到影响,进而导致相关领域及行业的亏损,该成员国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予以保护。2002年4月23日,马来西亚政府对来自中国和香港地区的自行车开展反倾销调查,今年1月18日做出决定,即日起对来自中国深圳宝安自行车厂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对来自香港地区其他企业的自行车征收高达186.09%的反倾销税。这已初步反映出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会顺水顺风。
    符翠红2019-12-21 23: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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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面对贸易摩擦应对办法:1、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保持战略定力和战略耐力,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勠力同心,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化压力为动力,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产业优势、市场优势,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努力维护国家发展的国际环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综合国力再上新台阶。2、保持战略定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应对美国挑起贸易战的行为,关键是不受对方干扰,保持战略定力,避免犯颠覆性错误。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4、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全力增强创新能力。牢牢把握新技术革命的战略机遇,加速技术追赶,加强前沿技术研发,用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6、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全面开放新格局,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建设贸易强国。扩展资料:贸易摩擦背景:2019年,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中国连续14年位居全球贸易摩擦目标国榜首,全年共有21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16起,涉案金额27亿美元。从涉案产品看,钢铁、轮胎、鞋、玩具、铝制品等已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灾区”。经济贸易领域的矛盾和摩擦,成为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矛盾和摩擦最集中的领域,且在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中有较突出的表现。近年来,我国摩擦产品种类一直在不断增加,机电、高科技产品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新的摩擦热点,例如汽车、医药产业等。并且大有从单一产品延伸到整个相关行业之势。贸易摩擦。
1,正面清单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按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原则,市场主体就无法进入这些领域或业态,这就严格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即便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在法律的空白领域设置大量变相许可,如核准、备案、达标、验收等,从而规避行政许可法定的相关原则,使得实践中各种不予备案、不予验收等措施仍然会通行无阻,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2, 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即投资领域的“黑名单”,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其余所有领域都对外资开放。作为国际投资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采取采用了这一外资管理模式。拓展资料: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制定主要由上海市完成,制定过程中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大量梳理,分类方法参照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负面清单按小类进行限制,共制定了190条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中的17.8%。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内投资按原有办法管理,清单外的投资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推行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以后可能会随着改革的发展进行调整。按照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后,对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如此一来,原本一般投资项目承诺29天办理完结,新规则下企业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最快只需4天,企业办事效率将大大提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出,与之相伴而来的则是监管重心和监管体系的变化,政府职能将从注重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需要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对这样一个综合监管体系,要从六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在试验区内运作,与之相关的信息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汇集、共享。二是要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三要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改变原来部门相对分割的执法格局,形成一个综合执法的格局。四是要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五是要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六是在风险防范上要建立反垄断和安全审查机制。参考MBA智库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也属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把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参考网页: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