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践中运用保函欺诈的情形有哪些

黎珍妹 2019-12-21 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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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也属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把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参考网页:网页链接。
车建修2019-12-22 0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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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7、王柠:《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理论探讨。
    龙小花2019-12-22 00:38:42
  • 所谓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就是船公司本应该根据所受托运输的有瑕疵的货物给托运人签发有瑕疵的非清洁提单,但是,托运人为了避免收款的障碍,而向船公司出具保函,保证由此出发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都由托运人承担,一次换得船公司违规签发“清洁提单”——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术语托运人对收货人的一种欺诈行为。一旦收货人或开证行发现了这一点,是可以据此向托运人和船公司发起欺诈诉讼的。
    黎盛勇2019-12-22 00:11:27
  •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两者之间日趋接近,以致有人将两者混同。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飞虎2019-12-22 00:02:05

相关问答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涉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我国面对贸易摩擦应对办法:1、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保持战略定力和战略耐力,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勠力同心,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化压力为动力,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产业优势、市场优势,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努力维护国家发展的国际环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综合国力再上新台阶。2、保持战略定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应对美国挑起贸易战的行为,关键是不受对方干扰,保持战略定力,避免犯颠覆性错误。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4、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全力增强创新能力。牢牢把握新技术革命的战略机遇,加速技术追赶,加强前沿技术研发,用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6、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全面开放新格局,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建设贸易强国。扩展资料:贸易摩擦背景:2019年,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中国连续14年位居全球贸易摩擦目标国榜首,全年共有21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16起,涉案金额27亿美元。从涉案产品看,钢铁、轮胎、鞋、玩具、铝制品等已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灾区”。经济贸易领域的矛盾和摩擦,成为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矛盾和摩擦最集中的领域,且在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中有较突出的表现。近年来,我国摩擦产品种类一直在不断增加,机电、高科技产品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新的摩擦热点,例如汽车、医药产业等。并且大有从单一产品延伸到整个相关行业之势。贸易摩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22个中央直属群团组织之一,级别为正部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成立于1952年5月。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扩展资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作为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担保和出证商会,承担《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及其相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下的担保和出证工作,对中国ATA单证册实施统一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担保和出证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行使管理职能。截至2019年7月,中国贸促会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中国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等部门建立了17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严格确定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准入条件供应链金融各种业务模式直接或者间接都涉及到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核心企业在对上下游企业融资起着担保作用的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对供应链上其他企业具有直接的传递性,直接决定着供应链业务整体的荣损,对其准入管理尤为重要。银行应设定核心企业的选择标准:一是考虑核心企业的经营实力。如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投资收益、税收政策、已有授信、或有负债、信用记录、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往年采购成本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核心企业设定供应链金融授信限额。二是考察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如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提供排他性优惠政策,比如订单保障、销售返点、价差补偿、营销支持等;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考察核心企业对银行的协助能力。即核心企业能否借助其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协助银行加大供应链金融的违约成本。2.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链群对供应链成员企业要不断优选,重点在钢铁、汽车、石化、电力、电信等产业链条较完备、行业秩序良好、与银行合作程度较高的若干行业进行优选,要通过调阅财务报表、查看过去的交易记录和电话调查等多种手段,帮助核心企业制度性地评估供应链成员企业。要引导核心企业在选择成员企业的过程中,将信用度的评价作为一项重要标准。对各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对潜在的不良成员要及时予以淘汰,保证企业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的和谐发展。3.建立明确而又细致的操作规范在贷前调查阶段,考虑到信息要求比一般企业授信更复杂。银行应建立专业的调查、审查模板和相关指引,调查人员应客罴模板要求的框架进行信息搜集,有效降低调查人员主观能力对调查结果有效性的影响。在授信业务落地环节,应细化与授信主体及其二下游企业之间合同协议签订,印章核实,票据、文书的传递等事项的操作职责、操作要点和规范要求。在出账和贷后管理环节,应明确资金支付、质物监控、货款回笼等事项的操作流程、关注的风险点和操作的步骤要求,使得操作人员有章可循。要针对业务管理需要,明确权责。建立起专业的管理部门、设置专业的管理岗位、明确流程环节中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并细化到岗、到人,实现由专人专岗负责业务推动、业务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签署、核保、资金支付和回笼监管等相关工作,使得各岗位之间能够做到既相互衔接配合又相互监督检查,真正实现通过流程化管理落实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封闭操作和全程监控,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和集约化运营。4.加强供应链金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了保证供应链金融中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协调,保证各种信息流活动的无缝隙融合,应加大信息管理硬件投入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借助互联网技术和软件,建立物资与资金数据高度共享,并借助信息技术平台,将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组织起来,加强各企业间的信息交流,降低信息传递风险。现实中,在相当多的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并非如银行所期待的那样实力雄厚,尽管围绕核心企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供应链,它们的贸易活动也满足供应链的形态,但仅靠它们自身的条件不足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授信支持,这时就需要外部为其提供一些增信服务,如信用保险。保险公司也乐于以信用保险为介入手段,为后续全方位地推进其他险种业务打下基础。信用保险还可与第三方监管结合起来,如果由保险公司充当物流监管者,则既满足对货物进行监管的需要,又为信用保险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