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融资平台是事业单位还是国企

黄登安 2019-12-21 2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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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析:国企:国营企业,或国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财政支持的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单位,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务员: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差异:国企:属于企业性质,自负盈亏,只有大型国企的高层才有行政级别。其他都是普通员工。当然福利待遇肯定要比一般的企业好。事业单位:如教师、医生等职业,待遇不错,但他毕竟不是公务员,也没有行政权。公务员:俗称“官”,我国最低级的公务员级别为“镇人民政府办事员”,我国最高级的公务员级别为“国务院总理”。你太搞笑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各地区的人行是事业编制。
齐文菡2019-12-22 00: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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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政府融资平台就是指由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或者以财政补贴、政府担保作为还款承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由县财政统一调剂作渝垫国资公司的经营资本金。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钱轻物”的理财观念,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严重分离脱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过程中由于部门单位家底不清,导致对部门编制的资产购置计划无法准确审核把关;二是有的单位资产产权模糊,存量失真,核算不实,使部分闲置资产及其处置收益长期游离账外失去监管;三是资产转让虽然实行了审批制度,统一纳入了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但是资产使用过程中,对外出租还没有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没有纳入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集中统一公开招租。
    齐文艳2019-12-22 00:54:27
  • 公益性资产,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利润或利润很少的项目资产,这些资产大多数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包括土地注资、担保承诺、境外发债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齐映山2019-12-22 00:18:42
  •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9年7月1日以后;“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财预〔2019〕412号。
    黎登寨2019-12-22 00:06:22

相关问答

全国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起源于1991年,当时,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其公司化运行,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此类城投公司很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这段时间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只是个载体,自身并无资产。当时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财政不能担保,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而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19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为了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比如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更好的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作用。2019年发改委发2881号文,明确规定,城投公司的主营收入70%需要来自自身,政府补贴只能占30%。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预防地方政府财政开支太大,间接带来中央政府大规模财政赤字。相对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而言,城投公司还是个新生事物,以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而其扮演的角色也将会更加重要。一般各地都有建设局,规划局,也有建设规划局,国土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分分合合。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不一定全都有,像我们这里就是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是事业单位,属于建设局。叫这种名字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当地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建设,一般归当地国资部门管理。从性质上来说,应该是国有独资的公司,里面的员工不属于公务员,因此也不存在“阳光工资”一说。
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拓展资料: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