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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应该是包括线上诊疗和远程医疗相关的。智慧医疗则是一个宏观的东西,感觉现在的研究大多是前瞻性的,并且没有固定的模式。主要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来向患者提供智慧化、个性化服务的,你可以说远程医疗、线上线下问诊属于智慧医疗这个大层面下,助力于互联网+。
齐晋楠2019-12-22 0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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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源自何时,去医院,特别是去大医院看病,成为不少患者的畏途。从挂号开始,就是种种排队和等待,真见到医生,可能问诊时间也就几分钟。医生呢,一天看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病人已经不是新闻。不少医患矛盾由此而起。互联网+”在医疗领域能发挥多大作用?什么网上挂号、预约服务等等也不是新鲜事,还能有什么更新鲜的?特别是互联网这个似乎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真能缓解始终高热的医患矛盾?全国首家移动智能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广州妇幼做了一年多的尝试。成绩如何,看看记者蹲点调研的情况。患者“无奈感”vs医生“逼迫感”为啥去大医院看病几乎成了患者自己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用调查,其中必有的答案之一就是:排队,而且会贯穿就诊各个环节。去看病,从能不能挂上号就开始焦虑,之后是怕过号、等缴费、等检查、再等缴费、再等取药……对妇幼医院这样的医疗机构,能想像就诊的不是挺着大肚子的孕妇,就是小孩子。于是,家属陪伴必不可少。于是,医院更拥挤……广州妇幼“移动智能医院”系统上线后,市民金女士现在这样带孩子看病:在办公室打开手机中支付宝钱包服务窗,搜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并关注,进入“预约挂号”页面选择就诊科室,屏幕上可显示医生介绍以及剩余号源数量。她选择了一名姓魏的医生,就诊时间是次日下午三点到三点半,再按要求输入就诊人姓名、卡号和手机号后,排队挂号和等号时间就彻底省了。第二天,金女士如约前往,诊室外面候诊屏幕上已经能看到孩子的名字。进入诊室,医生诊断、开药后,…。
米大丽2019-12-22 00: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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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证,如果要网上交易的药品的话,需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晓安2019-12-22 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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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可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让患者少跑腿,使更多群众分享优质医疗资源。会议决定,一是加快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预约诊疗、检查结果查询等线上服务。允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二是推进远程医疗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推动东部优质医疗资源对接中西部需求。建立互联网专线保障远程医疗需要。三是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一站式”结算,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分级诊疗、远程医疗以及医联体的建设在我国逐步推进,一些医院信息系统从业企业也在通过三者结合的方式,解决各地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同时为基层医生提供医疗实用技能的培训,提升患者的就医质量。如今,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措施,将进一步缓解患者看病就医难题。对从业企业而言,如何吸引更多的医院及医联体加入平台建设,如何打通医院的数据关卡,盈利模式及应用场景仍是值得探索的课题。
齐新社2019-12-22 0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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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文焕2019-12-21 23: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