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
推荐回答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A、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B、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C、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D、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ABCD。
齐晓唯2019-12-22 00:01:08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1、信息真实原则。在实践中确立公司所公开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一般应从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三方面判断。证券法上信息公开及时与否应是一种法律上的而非事实上的判断。投资者是否就上市公司的信息作出及时利用与回应不是判断信息公开及时与否的标准,但信息公开的可利用性却是立法对于信息公开及时原则的程序上的要求,旨在使公众投资者能以最简便方式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由于券商利益与一般公众投资者利益可能存有冲突,双方对公开信息利用程度理解也会有异,因而各国证券立法多明确规范信息及时公开之方式,以确保信息被接近、利用的简便性及内容公开的周知性。我国《证券法》第64条亦作相应规定,即公开信息的有关公告应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若干规定》也明确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界定为不正当披露行为。上述四原则侧重于对信息内容上的要求,及时性要求中只略微涉及公开方式的问题。而如果公司及时公开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却没有主动创造条件让投资者方便地获得,信息披露目的未能达到,该信息披露行为不能称之为有效。故有效披露成为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件,是正当法律程序这一现代法治原则在证券法领域的体现。具体而言,这一程序要件对信息公开有以下基本要求:①披露的信息便于投资者查阅、复制;②让投资者能方便地查阅、复制公司历史上披露的信息;③不得加重投资者获得信息的经济和时间负担;④所披露的信息便于保存;⑤尽可能使用最先进的媒体。
符能江2019-12-22 00:21:52
-
考虑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投资方持股比例,如果超过50%就是绝对控股;2、董事会构成情况。
章西林2019-12-22 00: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