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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赢金融为您解答。征信风险:网络借贷的前提是征信。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建立了征信体系,但有不少机构也表示,负面信用只保留5年,这对于目前如火如荼的P2P网贷平台而言,时间有些过短。据了解,目前大部分P2P平台还没有规范的征信制度,征信体系缺失,大部分平台只是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信用评估。但这些信息有时候也会造假,显而易见,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将是阻碍P2P发展的一大关键因素。法律风险:众所周知,我国P2P网贷系统平台最早出现在2019年。虽然经历了10年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的保护还有不足之处。不少平台就是钻了法律的漏洞,进行非法集资。另外,许多平台对于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也并不知晓,这很有可能造成洗钱的可能。从去年开始,监管重压下进行了P2P的大洗牌,但任然有不少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跑路等现象,造成投资者恐慌,所以法律体系的健全不可缺失。监管风险:对于很多金融机构来说,眼下也是反思自身发展理念的好时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更是金融机构的责任。一些机构喜欢打监管“擦边球”,甚至把这当成自己“有本事”的体现,类似想法显然是剑走偏锋。这不仅是违背监管要求,更是对行业的不负责任。所以企业必须要重视,若想发展,还需配合监管。P2P网贷系统风险:谈及系统风险,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前阵子互联网行业闹得沸沸扬扬的“勒索病毒”大家都有所耳闻。这其实就是系统漏洞造成的影响。这P2P网贷系统系统出现漏洞,会损失惨重,据不完全统计,因网络借贷平台系统漏洞被攻击造成损失的有几千万元人民币。还有人表示P2P网贷系统平台七成以上的都存在漏洞,安全性可想而知。所以,P2P系统需要自带安全防护能力,有效的防止黑客攻击,打造良好绿色的平台环境。
边吴丽2019-12-22 0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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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贷款不还,网贷平台会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比如会产生罚息,按银行的计算方法来看,要收取的罚息是贷款利息的130%,这笔费用比较高。同时网络贷款不还,会受到网贷平台的催缴通知,若仍然不还,会采取其他手段,或走法律程序。诉讼程序如下:1、贷款人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借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2、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黄皓月2019-12-22 00: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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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网贷平台都需要审核借款的抵押物质,一般都是实物抵押,比如房子,汽车,珠宝等,信用等级则是查看此人以前的银行信贷记录,信用卡使用记录等,然后在平台公示,这样的操作的p2p平台才比较正规,比如人人贷,凤网财富等。
樊拴良2019-12-22 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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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备案合规会涉及到了解“是否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和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出借人/借款人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审核制度》及《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信用风险审核制度》可以理解成平台合作机构风控SOP,指的就是借款人从注册平台申请借款、到提供资料、初审、电核、外访考察、形成标的、资料归档。
齐朝勇2019-12-21 23: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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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开发具体来看有三种模式:1、P2P借贷平台自己开发个人借款人如爱投易贷借款人可向爱投易贷提出申请,爱投易贷通过审核后发布借款标的,并最终撮合交易。其还款方式通常采用等额本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两种。P2P平台一般会从借款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备付金,用于借款人逾期后对投资人的补偿。平台自己开发个人借款人的模式是早期P2P借贷的主流模式,这种模式法律风险较小,主要的风险点在于借款人违约。由于个人信用借款额一般较小,不会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所以平台更加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而不是还款能力。2、小贷公司向P2P借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借款人向小贷公司申请借款,小贷公司审核后把借款人推荐到P2P平台,借款人则向平台申请借款,平台在审核后以借款人名义发布借款标的,并最终撮合交易。此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P2P平台开发借款人的成本,平台则主要成为线下小贷公司与线上投资人的对接媒介,因此这一模式被称为O2O模式。3、小贷公司把个人信用债权通过P2P平台转让给投资人借款人向小贷公司借款,形成小贷公司的收益权/债权;小贷公司把这一收益权/债权转让到P2P平台;P2P平台在通过审核后发出借款标的并最终撮合交易。在实操中一些小贷公司可能不直接把收益权转让到P2P平台,而是先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P2P平台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义再在平台发布借款标的;还有以些小贷公司则不转让单笔收益权/债权,而是把多笔债权/收益权打包,以资产包的形式进行转让。
赵颖萍2019-12-21 2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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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国家财政预算都是有数额限制,并不是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什么都由政府来干,不管是赚钱还是赔本都是一个样。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PPP模式案例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政府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政府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