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经典的美国联邦法院判例

辛宗海 2019-12-21 2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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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法官的智慧和经验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专业训练和适应自身角色的经验使法官尤其具有智慧,而智慧意味着做出审慎的判断。在我看来,这样的智慧当然不只是一种知识,更不应该仅仅是那种来自书本的知识,而是那些以维护宪法为己任的法官们,在总结丰富的法治经验的基础上获得的经验和灵感。你说到的一九三八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诉卡罗琳产品公司案UnitedStatesv.CaroleneProductsCompany判决书的第四注脚是:“当立法从表面看,受到了宪法的特别禁止,诸如为宪法前十项修正案所禁止的时侯,推断其合宪性的范围可能更为狭小。当这样的立法也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禁止之列时,它同样也被认定是特别的禁止对象。现在没有必要考虑那些限制政治进程的立法——这一进程通常被期望能够取消令人讨厌的法律,在第十四条修正案一般性禁止的情况下,是否要比其他绝大多数类型的立法受到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我们也不必去探究同样的考虑是否要纳入到针对特定宗教的、或者涉及来源国籍的、或者种族上的少数族群制定法的审查;不必去探究歧视分散的和孤立的少数群体是否是一种特殊情形,因为这些立法往往严重地削弱了那些通常用以保护少数的政治进程,因此它们可能相应地要求更为透彻的司法追究。因为该案涉及到了一项联邦立法,它限制一种混合奶的跨州销售,而卡罗琳公司认为这一法律剥夺了公司的商业自由权,违背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如果该案发生在一九三七年之前,在诉讼中美国联邦政府必败无疑。但在卡罗琳案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的斯通大法官指出,判决与州际商业相关的案件时最高法院应该认可立法者制定规制商业活动的法律时所依赖的“知识和经验”,如果不缺乏这样的“理性基础”,就不应该宣布这些立法违宪。这一表达的内在逻辑就是:既然法院的法官们高高在上,不受民意制约,与现实的社会经济保持距离,因此他们不大可能比议会中的民意代表更多地了解社会经济的现实运作,也就没有资格指责各级立法缺乏“理性基础”。所以结论自然是在对经济或社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时,最高法院应当遵循司法克制的原则,应当尊重立法部门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判断。这个判决之所以成为经典,完全是因为斯通在判决书上加了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脚注,因它是整个判决书中的第四个注释,故名。不仅使这个判决成为法律智慧的经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也激发出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这个注释试图说明,司法克制的假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僵硬原则,它有三个例外情况。对这三个例外,司法非但不应当克制,恰恰相反,还需要更积极和严格的司法审查。如果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斯通的注释,那就是司法克制有以下三个例外:其一,明显违反《权利法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立法;其二,那些限制更多人参与政治进程的立法;其三,那些歧视弱势群体、妨碍他们参与政治进程的立法。对这三类立法,最高法院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脚注四”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出了对于不同类型的立法需要适用于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具体说来,法院对国会的经济调控主要是州际商业立法,遵从立法机构的判断;对待非经济立法,则应加以严格审查。这种区别对待立法的司法审查态度后来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宪政史上著名的“双重标准doublestandard”原则。
连予生2019-12-21 23: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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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联邦破产法庭1日发布的一份时间表显示,目前正处于破产保护阶段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将于明年申请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而之前一天,美国财政部正式要求通用汽车于本月10日之前完成出售部分资产的交易。种种迹象表明,通用汽车公司正在以超出此前计划的速度,全力推进其资产重组计划,以期早日脱离破产保护程序。最早本月脱离破产保护根据时间表,通用汽车展开IPO的时间将在“明年某个时候”,该材料同时显示,于6月1日申请破产保护的通用汽车可能最早将于本月脱离破产保护程序。美国媒体指出,通用汽车能否尽快走出破产保护程序,取决于联邦破产法庭能否在7月10日前批准将通用汽车部分资产出售给美国财政部的交易。对此,美国财政部官员威尔逊1日表示,如果本月10日前不能达成上述资产出售交易,美国联邦政府将停止向通用汽车提供融资,而目前美国政府承诺向通用汽车破产重组进程所提供的资金,只能保证该公司维持运营到8月底。无论是美国政府对于资产出售进程的态度,还是政府资金所能保证的运营时限,整个6月都在与美国联邦政府汽车特别工作组就资产出售交易进行磋商的通用汽车首席执行官CEO韩德胜心知肚明。正因为如此,他才在6月30日举行的听证会上请求联邦破产法官批准该公司向美国政府出售资产。此外,韩德胜还有可能同通用汽车公司的破产顾问们于近期晚些时候举行会谈,以便敲定该公司走出破产保护程序的更明确时间表。政府支持力度增大在此前的听证会上,韩德胜还曾提出,美国政府可能对通用汽车在破产进程中的行业地位感到担忧。他表示,通用汽车6月零售业绩虽然好于预期,但批量销售却不尽人意,原因是破产程序的执行及批量买家由此普遍产生的担忧情绪。不过,韩德胜很巧妙地将优劣参半的销售数据转化为资产出售交易的推动因素,他指出,通用汽车6月销售业绩转好的部分原因在于市场预计通用汽车将迅速出售资产。与此同时,通用汽车还从同样处于破产保护状态的克莱斯勒公司遭遇的阻碍中间接获益。此前在5月中旬,有克莱斯勒的机构投资者因为对克莱斯勒与菲亚特结盟可能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而向美国第二巡回法庭申请冻结二者之间的交易。但该提议很快被美国两级法庭否决,交易因此变故而耽误的时间不足24小时。分析人士指出,与克莱斯勒公司相比,通用汽车还肩负着重塑美国企业偶像的重任,因此政府对其破产重组的支持力度将远超克莱斯勒。有了阻止克莱斯勒资产出售未果的先例,可能对通用汽车形成阻碍的团体也多数会选择知难而退;即使最终有类似情况出现,通用汽车所需要做的也只不过是重复克莱斯勒的作为而已。此外,通用汽车的主观努力也有利于交易的迅速推进。6月26日,在十多个州司法部长施加的巨大压力下,已同意向未来汽车事故受害者承担产品责任赔偿的通用汽车公司再次迅速作出让步,同意将其申请破产保护后的汽车事故受害者也纳入赔偿范围。美加政府2019年之前撤资不过,在诸多利好之外,通用汽车的破产重组计划也存在着不利因素,那就是美国政府按计划将在新通用汽车公司中获得的“大股东”地位。根据通用汽车6月1日申请破产保护时递交的材料,美国财政部将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向通用汽车提供301亿美元的救助贷款,这将使美国联邦政府在新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升至60%;加拿大政府也将对“新通用汽车”提供95亿美元的救助贷款,而其持股比例也将因此增至12%。目前,已有几位美国国会议员表达了对美国政府控股通用汽车的忧虑。有共和党议员提议组建一个独立信托机构,用于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在通用汽车公司的持股;更多议员则提议制定两国尽快撤资的时间表。据《华尔街日报》最新透露,美国政府已同意与加拿大政府协调双方出售通用汽车股权的事宜。其中,美国方面预计自己从通用汽车撤资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与加拿大政府的撤资时间表一致。此前在上月10日,美国联邦政府汽车特别工作组顾问罗恩·布鲁姆曾表示,美国总统奥巴马希望一旦具备可行性就尽快从通用汽车撤资。
    连会新2019-12-22 00:37:31
  •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制的塑造——以马丁诉亨特承租人案和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为例李晓兵美国是联邦制的发源地和创始国,其宪法文本和修正案中不少的条文的内容涉及到纵向的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分权,最为基本的规定是宪法第一条中关于国会立法权的列举和各州不得行使的各项权力的禁止,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则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这一些条文为美国的联邦制奠定了基本的框架。此外,联邦制作为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还体现在其他的各个方面,比如宪法第六条宣告联邦宪法和法律至上,联邦总统的选举经过各州的选举团选举产生,联邦国会两院制的确定,联邦宪法的批准和修改程序要经一定数量州的批准,联邦法院体系和各州法院体系的分立等等。从美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其联邦制的确立和完善并不仅仅限于宪法文本规定和修正案本身,其中重要的一环来源于其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联邦制运行过程中各种基本问题的澄清和创造性的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说宪法文本是美国联邦制的静止规定的话,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其联邦制积极的塑造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建立之初面临着两个重要的使命:一个是树立自己的权威,这主要是通过解释法律和宪法攫取到司法审查权,进而挟宪法以自重,实施违宪审查;另外一个是就是塑造联邦,这一项使命的伟大意义一点也不亚于前者,这可以说是挟宪法以令诸侯,逐渐的削弱州权至上的观念,一步步地建立联邦的大厦。本文就以马丁诉亨特承租人案和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为例来对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联邦制形成中的作用和和贡献进行分析,并对法院的角色进行初步的探讨。
    赵顺轩2019-12-22 00:20:41
  •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管辖及审理程序?一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限。美国有两个相互独立且并行的法院系统,一是联邦法院系统,一是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2%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税务、社会保障等、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管制的案件如航空、铁路企业等、涉及证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国际贸易、破产、专利、版税等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外籍人士权利、有关多元国籍方面的州际争端的案件。州法院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98%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由州立法规定的罪行、与州宪法有关的案件和涉及州法规的案件、有关家庭法的案件、房地产案件、房东与房客之间发生争端的案件、私人合同纠纷破产除外、涉及专业人士玩忽职守、意外伤害、遗嘱检验及遗产继承、部分交通违规和机动车注册方面的案件。有的案件联邦法院与州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如:联邦和州法律均规定惩罚的罪行、有关联邦宪法问题的案件、有关民权诉讼的案件、环保管制问题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的某些争端、集团诉讼案件。二统一立案与选择法官进行调解。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所有的诉讼案件都由专门的立案机构统一立案后再按照随机方法分配给各位法官。法官不能自行去选择案件或向负责分案的书记官“打招呼”,当事人也不能选择法官审判自己的案件。但有的法院也有例外,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另一擅长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时,就可以将此案从随机分配的法官手中交由被“选择”的法官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但如调解不成时,案件仍交回原接受随机分配的法官进行审判。三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没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州法院系统,对所有诉讼案件均无“级别管辖”的限制,一律由原审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进行审判。原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系州法院系统的则向州中级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只有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宣判后自动进入最高法院审理。一些地区有点例外,如加里福尼亚州规定中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的60天内当事人有权请求向州最高法院申请再上诉,经州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每年接受这种再上诉的案件只有100件左右,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争议标的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特点。因此,实践中,对90%以上的申请再上诉的案件都不会被州最高法院接受。四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审判的案件不足100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均分为三级:联邦最高法院、巡回区上诉法院13个、地区法院94个;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县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9名大法官,每年审判的案件大约在80—100件之间,这些案件是从数千件对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不服上告非法定程序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选择涉及与联邦宪法有关和涉及州与州之间法律冲突的案件决定由联邦最高法院审判,而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所作的判决大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点类似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除了审判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主要到所分管的司法巡回区检查指导工作或者进行讲学、出国考察等。联邦最高法院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对少数人的意见及其理由也应当写入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讨论案件时,9名大法官均必须到庭并发表意见和最后表决。如果主审法官的意见被多数人采纳,判决书即由该主审法官起草;反之,则由首席大法官指定多数意见中的一名大法官起草。五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诉辩交易。在美国,对刑事案件可以实行诉辩交易,即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以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或者较短的刑期,并将诉辩双方的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并直接作出判决。这种“诉辩交易”虽然有让被告人所受其罚与所犯其罪有不适应之嫌,但为国家减少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仍然是值得肯定的。美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实行的诉辩交易相当于是一种“和解”,这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的审理程序有些相似,但“和解”的内容不同于“调解”,因为“诉辩交易”的“和解”是在刑事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由诉辩双方的律师公诉人也由律师担任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提交法官作出判决的,而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官对诉辩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没有充当“调解员”的角色,只是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向被告人本人询问其“认罪”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迫、是否知道放弃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不知道“认罪”的法律后果或者诉辩双方的律师协商未达成协议,案件自然进入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普通程序。六未经庭前披露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按照联邦法律和绝大多数州法律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诉辩双方必须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公开披露,否则不得在法庭出示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如果控方认为庭审前公布证人姓名可能导致危险的话,也可以不公布,只是到了开庭审判的某一阶段,该证人则必须出庭作证。与此同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控方的请求,决定是否命令司法警察对该证人实行“保护”对证人保护的内容很多,如为其改名换姓、变更居住地甚至为其整容等。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可构成“藐视法庭罪”。直接言词证据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按照美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任何未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盘问质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经法庭同意,诉辩双方都有权要求法官发布命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文书是传票,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法官可以决定予以逮捕并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证人作证前,须在法官助理的带领下宣誓。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有律师担任辩护人。无论是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普通程序还是适用诉辩交易的简易程序审判刑事案件,都必须有律师参加,即使被告人不要律师为其辩护,法官也要为其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因为法官会担心被告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不了解法律的内容而放弃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如放弃辩护权、请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九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分离。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只有三级最高、上诉、原审法院,在这样的法院建制下,原审法院一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程序是严格分开的。即在一级法院中,要么只能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原审,要么就只能对上诉案件进行二审,不会发生重叠和交叉。这与我国中级以上的法院既有权进行一审初审又有权进行二审上诉审甚至还可以进行复核审、再审的制度截然不同。据了解,美国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对不同审判阶段追求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对原审来说,主要是为了体现审判的民主和公正;而对上诉审来说,则倾向于追求审判的法律价值。十对上诉案件的审查筛选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并不会“无条件”予以受理并进入二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由上诉法院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对上诉的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将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案件”剔出这些案件一般是涉及一审中已经法庭确认了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的权利,然后将涉及法律适用或反映出有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正式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受理。二、关于生效裁判的执行?一生效裁判的地域效力。在美国,尽管实行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但对法院裁判包括决定、命令等的法律效力既判力都是一致的。按照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各法院必须承认和执行别的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或州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这里所指的“承认”包括确保该判决的终局性和保证该判决的执行。二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大都会自觉履行,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美国法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是一种观念美国人服从法律一般是因为他们信仰法治,认为如果人人都守法会使社会变得更好,而不是一种义务,事实上,在一个案件繁多、法律繁杂的国家内如果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迫使所有的人服从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其次是法院享有处罚不执行生效判决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正因为如此,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各方无论上至总统下至平民百姓大都是尊重法院的判决并自动履行法官作出的决定包括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作出的有关裁定或者命令的。例如,l974年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案。当时,最高法院命令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向一家地方法院提交他与其他人谈话的录音带。尼克松总统曾经试图抵制法院命令,但最终还是感到难以违抗,因为虽然提交录音带会导致总统职位难保,但如果不服从法院命令将会给他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三法院对生效裁判不负责具体的执行。在美国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执行人员,因此,在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中找不到有关执行案件受理和执结、未结的数据。但法院对生效判决不负责执行并不等于对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的请求无动于衷,也不等于对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不作为”可以袖手旁观,而应对权利人有关执行申请的“动议”作为一个新的“诉”来进行审查的,经审查认为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即签发有关执行措施的命令有的翻译为《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令》。原告胜诉后,在对方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如知道对方有把钱放在何处如存在银行,可申请法官签发命令,法官经过审查确认原告有充分的证据,即签发扣押令,原告提交司法警察非法院编制具体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请求地方警察协助;如原告知道对方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在何处,也可先在房地产管理处进行“留置权”登记目的在于向公众告知该房产已经涉讼,然后申请法官签发命令,交司法警察发布公告后予以公开拍卖出售;如债务人是雇员,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官发布“第三人扣押令”,其内容是要求雇员所在的公司定期扣除该雇员的部分工资,交给债权人。如此等等。据了解,美国实行的这种将审判与执行分离的制度,并未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相反,还有利于法院法官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审判活动而不受非审判事务的干扰和影响。四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事项由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专门机构负责。这里所指的“专门机构”是指联邦司法警察和州司法警察负责。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一般能自动履行。对少数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在向法官提出查封、扣押、变卖债务人财产等手段的“动议”并获批准后,权利人即可凭法官签发的命令请求司法警察对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十分广泛。如在五、六十年,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制,专收白人的学校仍拒绝黑人学生入学。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赶走了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才得以进入校园。五申请执行的期限。在美国,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期限一般为l0年,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申请再发布有关命令。这比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法人为6个月、个人为1年要长得多,显然,这种将法律保护的重心向权利人倾斜的观念和作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六申请执行的费用。与我国收取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大都是按照争议或者申请执行的数额的“比例”征收的作法明显不同,在美国,当事人向法官申请签发强制执行命令的“动议”是“按件”交费,请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官签发的命令也要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交费或者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如数扣除有点类似我国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收取的“实支费”,“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司法警察的误工工资等开支和报酬。三、关于裁判文书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一对裁判文书的格式有要求但并不严格。尤其是对裁判文书的长短、行文风格均无限制性规定。法官完全可以自由地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判例的规定、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制作裁判文书。这种做法显然是与美国实行“判例法”和法官职位“终身制”有关。因此,可以说,每一法官都有其自己制作裁判文书的风格,甚至有的裁判文书,只看文书的行文及用语习惯而不看法官的签名,就可以判断这是某某法官制作和签发的,在这种体制下,法官所竭力追求的一方面是对个案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就是所作出的裁判的社会价值都希望所审判的案件成为美国的司法判例。二对辩诉交易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制作的判决书只是填充式而不是拟制式的。即判决书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且不表述事实和证据,也不写判决理由,而是直接写判决结果。对辩诉交易的判决被告人也可以上诉但通常没有上诉发生,上诉法院经审查发现如果被告人是非自愿接受辩诉交易或者法官审判违反法定程序时,即决定案件进入上诉程序。三裁判文书的签发。除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外,所有法官对自己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案件都是自己起草并签发,都对自己的裁判结果和制作签发的裁判文书负责。即使法官交自己的法官助理起草的文书也一定是由法官亲自审查修改后,以法官本人的名义签发。
    章见平2019-12-22 00:09:18
  • 不仅是美国,我们国家也是这样的,即法院判例有效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模糊条款,只认定犯罪事实条款,并不对日常行为实施准则比如我国法律规定,诈骗5000元算诈骗犯,那就等于诈骗4999元不算诈骗犯;但是许许多多的司法解释都是以判例为准的,比如ATM多吐钱,广州就可以判无期,但是并没有法律对ATM吐钱做出过犯罪标示,那么广州法院的无期判例就是准则,将来拿到多吐的钱就是无期,虽然法律中并没有这条比如信用卡套现,以前从来没人管过,福建那边以非法经营罪开始逮捕和判决,100万一年,有了判例,然后全国推广判例是对法律的补充,法律没有标示为违法的,判例可以加注为违法,我们国家是有罪推定,美国是无罪推定,这就使美国法院可以做出合法的判例。
    赖鹏博2019-12-21 2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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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的定义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二、进行股权投资的方法1、理智投资,量力而为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2、熟悉股权投资周期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3、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原则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扩展资料:股权投资的风险:1、投资项目风险即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同业竞争、经济周期等原因的影响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2、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3、基金延期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从洽谈到成功入股一般有较长的准备期,随时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令原来的投资计划推迟或押后,从而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这都带来基金延期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并非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能以上市套现退出作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或者讲股权难以短时间套现或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股权投资。
从一则案例论税收执法实践中“偷税”的故意要件案例介绍某咨询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经鉴定为查账征收。该所2002年、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虽按照查帐征收方式进行了纳税辅导,并计算出在查帐征收方式下应当缴纳的年度所得税,但在实际征收时,按当地统一口径,该所以营业收入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并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后因有人举报,稽查局立案稽查后认定该所未按照查帐征收方式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仅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申报缴纳税款,系以虚假申报的方式,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构成偷税。其作出偷税认定的根本理由就是,存在着虚假申报行为以及少缴税款的结果,已经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之偷税的构成,至于该所主观上是否具备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则非征管法所要求,税收执法实践中也无须予以考虑。案情分析在刑事司法领域,关于“偷税罪”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是不存在争议的。相反,偷税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有目的性地偷逃国家税款的心理状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得到一体遵行。但是,在行政执法,即税务机关执行税法的实践看,关于征管法第六十三关于“偷税”的构成,是否应当具有主观故意则存在较大的争议。那么,行政执法上的“偷税”究竟应否以纳税人主观上具备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为要件呢?从目前的税务执法实践,以及税务部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看,税务部门均倾向于认为,构成偷税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而构成偷税,则以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比如,江苏国税网2004年12月08日发表的,由舒安仁、董宣标、王斌撰写之文章《论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中“偷税”界定的异同》,该文明确指出,“在税收实践中,税务人员对于纳税人偷税是否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分歧也较大,有的认为必须是主观故意,有的认为只要纳税义务人的行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内容,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论是否主观故意,都应当确认为偷税行为,后者目前代表税务机关的主流观点。在税务机关实际查处审结的案件中,大多数是重结果而不十分强调主观故意”。而得出此结论的根据,则在于“对偷税行为是否必须主观故意,税法没有明确的表述”。对此观点及实践中的做法,笔者实难苟同。一、从“偷税”的名称理解,“偷”字即意味着其行为的蓄意与目的性,而无须画蛇添足般地加上“故意”等修饰语“偷”,根据词典解释,以及千百年来人们对该字眼的认知,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对实施“偷”之行为的人,其主观上的故意性甚至其目的性是明确的,毋庸置疑的。若没有这种故意性或者目的性,而只是错误地或者不小心地拿走了他人的财物,不论其结果如何严重即可,而不应当也无须非要以偷税处理,对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同时,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因为一个无意识的错误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虽然加以纠正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若因此遭受诸如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之类的惩罚,则显然与行政法及刑法上,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之要求相违背,对行为人而言也难言公平。因此,征管法上的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而且从其实际规定看,本来也要求必须具备这种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故意就没有偷税。
正规的电影版权认购是真实存在,有法可依的!但也不乏有些浑水摸鱼,从中获取利益的公司。其次我们自身也要知道一件事,只要是涉及到投资两字,必定是伴随着风险,而投资看中的是收益,所以投资者的心态一定要调整好!如何避免投资骗局,被套路?下面会针对怎么找靠谱的影视项目,查验项目的真实性,确定影视公司真伪和影视项目的关系,认准对公账户,怎么选好的影视项目,确保收益,会有详细的解说,希望能帮到您!怎么找靠谱的影视项目?对于我们电影投资人来说,在作出电影投资项目决定之前,保持理性评估平台的合法、合规以及实力都至关重要。新片上映之前,必须有广电总局的公映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的电影才能公映。一、查验项目的真实性影视投资顾名思义就是投资电影,那么这里的项目指的就是我们喜欢想参与投资的电影,我们在投资之前如何查验一部影片的真实性呢?上面说过了一部影片在拍摄上映之前必须在广电局备案,备案通过才可拍摄发行上映,所以切记我们在参与投资一部影视作品之前一定要查是否有在广电局备案。如何查询,如下:备案的格式我们以电影《斩毒行动》为例来看,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查询《斩毒行动》备案号是:2019年2月中旬,第23条:影剧备字第825号,只要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能查到有备案,说明该片具备真实有效性。查询方式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首页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二、确定影视公司真伪和影视项目的关系1)通过企查查核实该影视公司的真伪和是否存在征信问题;2)影视公司和影视项目是否有签约合同,是否为该影片的出品公司。3)查看影视公司是否能在猫眼专业版APP上查询到,为该影片的出品方三、打款只认准对公账户直接和出品方对接签合同,纸质合同保障投资者的法律权益,所有资金走出品方对公账户,任何形式的私人账户都拒绝打款。如何甄别该帐户属于出品方的对公帐户?帐户名称肯定是出品方的公司名称;你可以直接拨打对公账户所在银行的客服电话查验;登录对公账户所在银行的官方网站,官网里面可查询。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怎么选好的影视项目,确保收益?审核了影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还要选好影片才能确保我们的投资有好的效益回报。那么在投资电影时候如何选择一部好的影片投资从而达到高的票房回报呢?第一点:就是有好的剧本、好的题材是一部影片成功的基石,近两年获得高票房受大众喜爱的电影,喜剧类和军事类题材各占据半壁江山。第二点:就是一线演员,这里注意是“演员”而不是“明星”。优秀的剧组班底专业使得剧本人物和剧情更好的展示,只有优秀的演员才能保证影片人物完美的呈现,从而获得观众认可。第三点:成本的控制也是重中之重,因为一般影片的票房要达到制作成本的三倍左右才能回本,所以投资来说一般选择低成本,高质量的电影,才是关键。前任3》、《夏洛特烦恼》、《无名之辈》、《厨子戏子痞子》这些电影的制作成本都只有不到5000万,投入资金较小,大部分人能接受。所以我们选择影片成本最多控制在2亿内回本较轻松,票房达到十亿,利润可想而知自。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投资即是存在风险,所以需要我们多方面考量,但是风险是可控的,根据电影的制作团队,题材热度,演员历史票房成绩,成本是否合理比较好回本、后期宣发力度等可以来把控风险。希望以上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您生活幸福,距离财富自由,我们只差“中楚汉秀影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