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美国移民是什么意思

梅远伦 2019-12-21 2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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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解答;美国国会于1990年设立了"基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五类投资移民绿卡"项目Employment-BasedFifth–"EB5"。该EB5计划规定,非美国投资人通过在美国境内投资100万美元,并直接创造或保留10个就业机会,则有资格获取美国永久居留权即绿卡并能够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该计划的目的在于鼓励移民投资或管理美国企业,促进美国经济发展。此后,该计划于1993年增加了"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的规定,即投资人在美国境内特定的区域内进行投资,则投资额可减少为50万美元,并且其直接或间接创造的10个就业机会均能获得认可。区域中心包括:A.高失业率地区,即该地区失业率为美国政府在普查过程中所确定的国内平均失业率的1.5倍以上;2.乡村地区,指人口少于B.2万或者不在大都市统计区内的地区。区域中心移民法案于2003年获得进一步的修订认可,并逐渐成为美国境外人士投资移民的最佳选择之一。如果您还有美国EB5投资移民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圣捷出国的专家。
黄盛松2019-12-21 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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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EB-5移民和EB-2移民均属美国职业移民范畴。EB-5: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由议会在1990年创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就业职位的创造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在2年试行之后到1992年,被升格为长期法案。美国政府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作10个就业机会"。区域中心的所有相关内容到2004年才基本完善并开始接受申请。上一期的区域中心临时法案在2019年10月30日到期,在2019年9月份获得3年延期。每年10000个名额。根据此法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即可获发2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2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元。EB-2:EB-2是给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特殊人才申请移民美国的项目,“高学位或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许多人同时申请EB-1和EB-2NIW,以保障成功率。EB-2NIW的要求与EB-1比较类似,但仅仅限于“科学、艺术和商业”三大类。EB-2NIW需要证明申请人将来会极大地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要求移民局豁免对其劳工证的要求。仅仅证明申请人拥有高学位,并且在具有国家利益的领域中工作是不够的。他/她在所从事的领域中是相当出色的,才能满足移民局的“工作有内在重要性,产生的利益是全国性的,对申请人要求劳工证将不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的严格标准。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劳工证,并且拥用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加上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则可以直接申请EB-2高学位移民。
    齐晓娟2019-12-21 22:36:20
  •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活动必须是在“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否则将不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移民局负责官员克里斯多夫•艾纳先生强调,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要了解项目对投资人的三个重要保障。第一,区域中心是否是在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其资金才投入到具体的项目。这样,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投资人可以从监管银行处获得全部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的及时返还,就确保了投资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的资金安全。第二,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投资项目能否确保在两年内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投资项目是否能使投资人两年后获得永久绿卡,要从如下3个层面来考虑:1第一个层面是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如前所述,美国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批准后,全家申请,要求是:所投资的项目因为该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为计算投资移民项目每创造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带来的间接就业机会,每个投资移民项目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报批时必须提供移民局认可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新创就业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满足永久绿卡的条件,对I-829的申请越容易。2取消绿卡条件的第二个层面是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衡量一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要看该行业的成长周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性和所在国受政府的鼓励或管制政策等因素。另外,每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面都有差异,比如,制造业往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房地产、服务业等则相对雇用人数较少。以往的案例显示,曾经有地区移民局因为投资到会展中心或旅游业,不能直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EB-5项目停顿,影响申请人取得永久绿卡。其结果:要么是向投资者退款,要么中途换项目。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者取得绿卡的时间都被大大推后。更可怕的是,如果I-526申请需要重新提交,本来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有可能会因超龄而不能获得绿卡。3绿卡永久化的第三个层面是项目管理团队和公司监管机制。项目要有保障,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经验、操守和有没有足够的商业和政治资源来支持项目很重要,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也极其重要。在这方面,以通过移民区域中心对项目进行贷款的方式将很难满足投资移民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第三,保障投资期满后安全收回投资并有一定回报是选择项目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投资回报和赔钱的投资都是不符合投资移民法的立法宗旨的。这里,安全收回投资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能得到何种保护:1首先,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因此,不管移民中介如何宣传,任何“零风险”的项目都是不受美国移民法律保障的,也不可能在美国存在。比如,部分移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宣称由项目公司提供百分之几百甚至更高的资产担保,甚至向投资移民宣称项目方最好破产“以便将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据为己有”。但事实是,真正有担保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因为不是“处于风险状态中”的投资而造成投资人不能取得绿卡。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公司给投资人的资产担保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规定的“风险的投资”的要求,因而投资人的绿卡被吊销了。此外,部分移民中介声称XX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银行本票担保。碰到这种项目和推广的中介就一定要谨慎,因为: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银行授信,可能就不再需要投资移民了;而投资人在投资之后即刻得到等值的银行本票,显然与移民法的“有风险的投资”的要求相左。所以,如果碰到号称有资产担保或有银行本票作为投资保障的项目,一定要问清楚是用什么形式担保和何种本票,能不能满足移民法规定的“有风险”投资的要求。换言之,所有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选择有较好安全保障的项目非常重要。有些项目有政府的支持,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会相对低些,因为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会对所支持的项目作详细的调查,支持他们认为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风险概率较小并不表示风险不会出现。一旦风险发生,投资人受保护的程度则与风险概率无关,而是视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保护程度而定。这就需要了解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保护政策是什么。2其次,不同的项目对投资移民有不同的法律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条款,其中的项目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比重、股东权益保障条款、独立董事的数量与资格、就业机会的多少等都是重要的对投资移民的法律性保护。按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后资产清偿时追索的优先程度是债权高于优先股,优先股高于普通股。也就是说,一旦风险发生,普通股持有者将首先承担风险,然后是优先股持有者,最后是债权人。所以,固定资产在项目中的比例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年产值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普通股比例越高,持有优先股的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越多,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独立董事数量越多、资格越老、背景越多样化,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所有美国的投资移民都必须是风险性投资,不管项目和移民中介如何宣传,风险投资的性质无一例外,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则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是风险概率小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首当其冲,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也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反之,风险概率适中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会小得多。有些项目对客户申明的管理费用很低,但申请过程当中在不同的阶段可能有很多后续费用,比如律师费、移民局的申请费等。投资移民应该明白,所有的区域中心和律师楼都依法、不会义务为投资移民提供投资管理和法律服务。美国的市场行情是:律师费一般在2万美元左右,而区域中心的管理费在3-5万美元之间,移民局收取的移民处理费以美国移民局网站最新公布的标准收取。因此,如果遇到项目管理费用很低的项目,一定要事先问清楚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以后还要支付其他费用,并要求以协议的形式列出费用清单;而项目管理费用过高的项目,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明细费用清单来挤出其中的水分。
    赵风雪2019-12-21 22: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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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活动必须是在“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否则将不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移民局负责官员克里斯多夫•艾纳先生强调,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要了解项目对投资人的三个重要保障。第一,区域中心是否是在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其资金才投入到具体的项目。这样,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投资人可以从监管银行处获得全部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的及时返还,就确保了投资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的资金安全。第二,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投资项目能否确保在两年内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投资项目是否能使投资人两年后获得永久绿卡,要从如下3个层面来考虑:1第一个层面是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如前所述,美国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批准后,全家申请,要求是:所投资的项目因为该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为计算投资移民项目每创造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带来的间接就业机会,每个投资移民项目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报批时必须提供移民局认可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新创就业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满足永久绿卡的条件,对I-829的申请越容易。2取消绿卡条件的第二个层面是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衡量一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要看该行业的成长周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性和所在国受政府的鼓励或管制政策等因素。另外,每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面都有差异,比如,制造业往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房地产、服务业等则相对雇用人数较少。以往的案例显示,曾经有地区移民局因为投资到会展中心或旅游业,不能直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EB-5项目停顿,影响申请人取得永久绿卡。其结果:要么是向投资者退款,要么中途换项目。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者取得绿卡的时间都被大大推后。更可怕的是,如果I-526申请需要重新提交,本来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有可能会因超龄而不能获得绿卡。3绿卡永久化的第三个层面是项目管理团队和公司监管机制。项目要有保障,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经验、操守和有没有足够的商业和政治资源来支持项目很重要,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也极其重要。在这方面,以通过移民区域中心对项目进行贷款的方式将很难满足投资移民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第三,保障投资期满后安全收回投资并有一定回报是选择项目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投资回报和赔钱的投资都是不符合投资移民法的立法宗旨的。这里,安全收回投资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能得到何种保护:1首先,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因此,不管移民中介如何宣传,任何“零风险”的项目都是不受美国移民法律保障的,也不可能在美国存在。比如,部分移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宣称由项目公司提供百分之几百甚至更高的资产担保,甚至向投资移民宣称项目方最好破产“以便将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据为己有”。但事实是,真正有担保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因为不是“处于风险状态中”的投资而造成投资人不能取得绿卡。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公司给投资人的资产担保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规定的“风险的投资”的要求,因而投资人的绿卡被吊销了。此外,部分移民中介声称XX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银行本票担保。碰到这种项目和推广的中介就一定要谨慎,因为: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银行授信,可能就不再需要投资移民了;而投资人在投资之后即刻得到等值的银行本票,显然与移民法的“有风险的投资”的要求相左。所以,如果碰到号称有资产担保或有银行本票作为投资保障的项目,一定要问清楚是用什么形式担保和何种本票,能不能满足移民法规定的“有风险”投资的要求。换言之,所有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选择有较好安全保障的项目非常重要。有些项目有政府的支持,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会相对低些,因为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会对所支持的项目作详细的调查,支持他们认为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风险概率较小并不表示风险不会出现。一旦风险发生,投资人受保护的程度则与风险概率无关,而是视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保护程度而定。这就需要了解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保护政策是什么。2其次,不同的项目对投资移民有不同的法律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条款,其中的项目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比重、股东权益保障条款、独立董事的数量与资格、就业机会的多少等都是重要的对投资移民的法律性保护。按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后资产清偿时追索的优先程度是债权高于优先股,优先股高于普通股。也就是说,一旦风险发生,普通股持有者将首先承担风险,然后是优先股持有者,最后是债权人。所以,固定资产在项目中的比例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年产值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普通股比例越高,持有优先股的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越多,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独立董事数量越多、资格越老、背景越多样化,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所有美国的投资移民都必须是风险性投资,不管项目和移民中介如何宣传,风险投资的性质无一例外,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则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是风险概率小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首当其冲,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也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反之,风险概率适中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会小得多。有些项目对客户申明的管理费用很低,但申请过程当中在不同的阶段可能有很多后续费用,比如律师费、移民局的申请费等。投资移民应该明白,所有的区域中心和律师楼都依法、不会义务为投资移民提供投资管理和法律服务。美国的市场行情是:律师费一般在2万美元左右,而区域中心的管理费在3-5万美元之间,移民局收取的移民处理费以美国移民局网站最新公布的标准收取。因此,如果遇到项目管理费用很低的项目,一定要事先问清楚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以后还要支付其他费用,并要求以协议的形式列出费用清单;而项目管理费用过高的项目,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明细费用清单来挤出其中的水分。
2019又一个930时至今日还想投EB5的人请等排期解决、政策落地后再投930在2019年不负众望的又来了,一切未变,排期完全没有解决的意思,就这样,又延期了。从2019年起,930,930,1209,428,930,至少5次狼来了,这是猴子请来逗比的吗?我一直相信时至今日还有不少投资人想投EB-5,这就像个围墙,里面的人在被排期煎熬,外面的人着急进来。说句公道话,EB5存在不少欺诈,被SEC揪出来的不法投机商也不少,但这个行业也存在一些做口碑的项目和区域中心,有不少成功的返款记录和案例。我不是打广告,不提具体名字。只是客观公平的做个评价。但目前这个节骨眼上,政策不确定性太大,如果新投资人觉得50万美金很随意,相当于吃个麦当劳的话,可以随意挥霍,那你们随心随意随便投。我相信大家不管再土豪,也希望钱花的值,不是打个水漂听个响声,不管结果。哪怕未来涨价到80万,多花30万,买个政策稳妥,比50万闭着眼投打水漂的好吧?现在的不确定性因素有以下几条,欢迎补充:1.乡村和城市优先区插队的可能。如果政策确定插队的话,那就可以选择靠谱的乡村和城市优先区的项目。但这些项目风险肯定比城市的大啊。你到底投那个,要根据政策实际通过后,到底是否允许插队再决定是否冒这个风险啊2.关停区域中心项目这个虽说大家都觉得不是大概率事件,但美国的确是有议员提出关停,一旦关停,上了车的也得下来,这个风险你愿意承担吗?3.排期根本不解决,签证配额万年不变这种可能性是最可怕的,如果排期不解决,外国人后期插队的人越来越多,你要等10年15年20年,可以等吗?即使可以等,排期带来的资金风险,和钱卡两失的风险,你愿意承担吗?等了10~20年申请永久绿卡时,发现项目出问题了,钱被挪用了,根本没按要求创造足够的就业,永久绿卡还能有吗?10~20年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4.涨到135万说实话如果涨到135,这个行业也死了,还有投的必要吗中国投资人没有必要做利益方博弈的牺牲品。条条大道通罗马,不急这一时。
问:美国EB5投资移民对于随同子女的年龄要求是怎样的?答: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问:办理美国EB5投资移民获得身份后,是否要在投资项目经营的城市居住?答:获得美国绿卡后,可以在美国境内任何地方居住,并不受项目经营地点的限制。问:美国EB5投资移民获批,登陆并取得美国绿卡之后,孩子是否马上可以在美国读书?答:是的。而且目前只有美国的永久居民或公民可以到美国公立中学入读,海外留学生则只能读私立学校。问:选择美国项目,需要注意哪些因素呢?答:选择项目,我司认为,应该从商业的视角去评估。并且需要考虑项目的集资时间是否过长,是否能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是否能在五年之后有还款的能力等等方面综合考虑。问:在美国买房子可以作为申请移民的投资吗?答:不能。因为没有创造就业机会,是不属于投资移民的。虽然这个问题简单,但的确有不少人问。问:美国EB5投资移民是否每半年登录美国一次就一定可以维持身份?在条例上要求永久居民离境时间不能超过半年。但我们的建议是还需要证明以美国为家。问:我投资50万美元申请EB-5移民,是否也可以带上我的配偶和子女一起移民?答:可以。您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一同申请,即一人申请,全家绿卡。问: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资金来源是合法的呢?答:举例说明:1.中小企业家:企业经营所得每年上千万人民币,小商品生产,资金积累:分红和工资。出具公司资产负债盈利记录等达到移民局要求2.房地产买卖:中国房地产买卖是高盈利的。有些申请人不是企业家,而是国家公务员,企业高级管理,医生等等。其实这些职位的申请人平时收入都比较高,这些申请人只要能够解释近年有合法积累去购买房产,如果这些房产在中国一线城市,房价在近几年基本上都翻了一倍有馀。3.申请人在美国持有H-1B,F-1等合法身份,通过父母赠与等等,父母也需要证明财产是通过股票、房地产等积累而来。问:美国EB5投资移民的50万美金是否需要证明来源?答:是的。只要能够证明用于投资的50万是合法来源所得。收入来源可以是公司经营所得,公司红利,股票收益,房地产增值,遗产等等。也可以是借来的。比如说,房地产抵押借款等等。问:一般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人在美国多久可以拿到绿卡呢?答:如果投资移民申请人已经以合法有效的身份在美国居住,那么以目前的审批速度,最快只需要4个月左右便可以拿到绿卡了。问:目前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人大多来自海外还是在美国居住呢?答:投资移民申请人按居住所在地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居住,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如持有国际学生F-1签证、工作签证H-1B或L-1跨国经理签证。另外一种申请人在海外,比如居住在中国大陆。目前投资移民申请人来自海外的人数比较多。问:美国EB5投资移民有名额限制吗?答:有。国家批准项目每年的总数上限是10000名,中国人占8000个名额。问:除了投资50万美元以外,这类美国EB5投资移民还需要什么条件?答:EB-5移民没有年龄、语言、学历、经商背景、净资产等要求。唯一的条件就是投资款50万美元是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可接受馈赠或继承等方式。问: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条件绿卡与正式绿卡有什么区别?答:条件绿卡指的是两年有效期的绿卡,条件绿卡到期前3个月需申请正式绿卡。除此之外,条件绿卡与正式绿卡持有人均享受相同的权利和社会福利。问:如果我的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被拒绝,投资款是否退还给我?答:会的。在美国移民局尚未批准您的移民申请前,您的投资存款放于指定的监管账户,一旦您的移民申请被批准,投资资金将投资于美国项目中;反之,投资款将自动从监管账户释放到您本人的账户中。即,先批准,后投资,资金监管安全。问:我的美国EB5投资移民是否确保我获得绿卡?在临时绿卡规定的两年到期之前,投资人获得正式绿卡的百分比是多少?答:EB5投资之关键在于对投资中心的选择.投资中心选择正确,投资人获得临时绿卡将不成问题.同样,投资中心的正确选择可使投资人获得正式绿卡的风险降到最低.问: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的整体风险有多大?答:如前题所答,EB5投资之关键在于对投资中心的选择,选择正确的投资中心可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虽然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但如果对投资中心的选择不恰当,投资风险会大大增加.例如,如果投资中心所投入的项目经营不佳,偏离在移民局备案时的轨道,则投资金额将可能极具风险.问:美国EB5投资移民需要多少资金?是否可分阶段性支付还是必须一次性付清?答:EB5投资移民分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即将投资金额投入到新建企业或收购现存企业,并在移民局指定时间创造10个美国雇员的就业机会;另一类投资移民是将投资金额投到移民局批准的区域投资中心。这类投资投资人免去了在移民局指定时间创造10个美国雇员的就业机会的义务。以上两类投资移民的金额,根据投资地区的不同,可以是100万美元的投资,也可以是50万美元的投资。对投资区域中心的投资金额必须一次付清。问:如果在我打算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之时,我没有足够的合法收入来源,我能否用未来可预知的合法收入作为投资资金,或把借贷的钱款用做所规定的投资金额?答:根据投资移民法律的要求,投资金额必须是投资人的税后合法收入.所以未来可预知的合法收入不能作为投资资金.至于借贷的钱款能能否用做所规定的投资金额,如果所贷金额由你的个人合法财产作全权抵押,是可以的.问:区域投资中心对投资人的投资额是否上有保险?若两年临时绿卡到期未能拿到正式绿卡,所投资金是否退还?答: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任何投资必须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因此区域投资中心对任何投资人的投资都不可能有担保的约定。若两年临时绿卡到期未能拿到正式绿卡,所投资金是不予返还的。但正如上边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选择正确的投资中心可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问:作为投资人,我是否要参加投资企业的运营?答:如果你投资到移民局指定的区域投资中心,你不需要实际参加企业运营.你可在全美任何一个地方居住。问:临时绿卡得批后,我可否将家眷接来美国?答:实际上,只要I-526一旦得批,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在广州领馆申请获得临时绿卡。当然,如果I-526得批之时,投资人已非移民的身份在美国居住,投资人必须先获得临时绿卡,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成年子女才可以在广州领馆申请获得临时移民签证.问:如果投资人的正式绿卡被拒绝,其家眷可否继续留住美国?答:一旦投资人的正式绿卡被拒绝,其家眷,包括其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子女须与主投资人一起离开美国,除非他们持有其它有效签证,如学生签证或非移民工作签证等,他们可继续在美国留住.问:临时绿卡得批后,我可否在美国任选一处居住?答:当然.一旦获得临时绿卡,投资者可随意在美国的任何一方居住.问:临时绿卡得批后,我可否在美国为任何公司工作?答:当然可以.问:通过投资中心投资的优势在哪里?答:依据移民法,如果不向区域投资中心投资,而是通过个人渠道投资,投资人则需要在两年之内为美国解决10个就业人员,并需提供相关的税务报表.这对于来美国不久的投资人来讲将是个很大的负担.而投资区域中心,则该中心会负责解决10个美国工人就业问题.问:提交I-526时我需要准备那些资料?我将如何制定经营计划?答:届时律师将给予投资人具体指导.如果向区域投资中心投资,投资人不需制定经营计划.问:临时绿卡获得后,如果投资的企业经营不善,后果将是什么?答:依前面所述,EB5投资之关键在于对区域投资中心的选择,选择正确的区域投资中心可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否则,投资风险会大大增加.因此,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帮助你选择正确的区域投资中心便显得尤为重要.不然,一旦在临时绿卡得批后,如若所选的区域投资中心所投入的项目经营不佳,抑或倒闭,则投资人将失去申请正式绿卡的资格.问:我为什么要选择投资美国?答:众所周知,美国是个多元化的国家,其移民政策和投资环境较之其他国家更为适宜移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馈赠是否被视为美国EB5投资移民的合法收入来源?是否需要提供证明其本身的合法性?答:馈赠可以作为投资金额,只要投资人能够提供证明该笔款项为馈赠人的合法收入.换句话说,馈赠人必须证明赠与资金的合法来源。问:移民局是否要对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者进行背景调查以及对其投资金额做财务审核?答:移民局在审理EB5第一步,即I-526时,会对投资金额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核.而对投资者个人的背景审核则放在调整身份阶段,即I-485阶段或领馆签证阶段。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活动必须是在“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否则将不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移民局负责官员克里斯多夫•艾纳先生强调,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要了解项目对投资人的三个重要保障。第一,区域中心是否是在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其资金才投入到具体的项目。这样,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投资人可以从监管银行处获得全部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的及时返还,就确保了投资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的资金安全。第二,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投资项目能否确保在两年内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投资项目是否能使投资人两年后获得永久绿卡,要从如下3个层面来考虑:1第一个层面是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如前所述,美国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批准后,全家申请,要求是:所投资的项目因为该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为计算投资移民项目每创造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带来的间接就业机会,每个投资移民项目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报批时必须提供移民局认可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新创就业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满足永久绿卡的条件,对I-829的申请越容易。2取消绿卡条件的第二个层面是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衡量一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要看该行业的成长周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性和所在国受政府的鼓励或管制政策等因素。另外,每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面都有差异,比如,制造业往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房地产、服务业等则相对雇用人数较少。以往的案例显示,曾经有地区移民局因为投资到会展中心或旅游业,不能直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EB-5项目停顿,影响申请人取得永久绿卡。其结果:要么是向投资者退款,要么中途换项目。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者取得绿卡的时间都被大大推后。更可怕的是,如果I-526申请需要重新提交,本来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有可能会因超龄而不能获得绿卡。3绿卡永久化的第三个层面是项目管理团队和公司监管机制。项目要有保障,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经验、操守和有没有足够的商业和政治资源来支持项目很重要,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也极其重要。在这方面,以通过移民区域中心对项目进行贷款的方式将很难满足投资移民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第三,保障投资期满后安全收回投资并有一定回报是选择项目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投资回报和赔钱的投资都是不符合投资移民法的立法宗旨的。这里,安全收回投资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能得到何种保护:1首先,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因此,不管移民中介如何宣传,任何“零风险”的项目都是不受美国移民法律保障的,也不可能在美国存在。比如,部分移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宣称由项目公司提供百分之几百甚至更高的资产担保,甚至向投资移民宣称项目方最好破产“以便将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据为己有”。但事实是,真正有担保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因为不是“处于风险状态中”的投资而造成投资人不能取得绿卡。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公司给投资人的资产担保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规定的“风险的投资”的要求,因而投资人的绿卡被吊销了。此外,部分移民中介声称XX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银行本票担保。碰到这种项目和推广的中介就一定要谨慎,因为: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银行授信,可能就不再需要投资移民了;而投资人在投资之后即刻得到等值的银行本票,显然与移民法的“有风险的投资”的要求相左。所以,如果碰到号称有资产担保或有银行本票作为投资保障的项目,一定要问清楚是用什么形式担保和何种本票,能不能满足移民法规定的“有风险”投资的要求。换言之,所有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选择有较好安全保障的项目非常重要。有些项目有政府的支持,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会相对低些,因为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会对所支持的项目作详细的调查,支持他们认为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风险概率较小并不表示风险不会出现。一旦风险发生,投资人受保护的程度则与风险概率无关,而是视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保护程度而定。这就需要了解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保护政策是什么。2其次,不同的项目对投资移民有不同的法律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条款,其中的项目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比重、股东权益保障条款、独立董事的数量与资格、就业机会的多少等都是重要的对投资移民的法律性保护。按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后资产清偿时追索的优先程度是债权高于优先股,优先股高于普通股。也就是说,一旦风险发生,普通股持有者将首先承担风险,然后是优先股持有者,最后是债权人。所以,固定资产在项目中的比例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年产值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普通股比例越高,持有优先股的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越多,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独立董事数量越多、资格越老、背景越多样化,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所有美国的投资移民都必须是风险性投资,不管项目和移民中介如何宣传,风险投资的性质无一例外,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则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是风险概率小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首当其冲,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也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反之,风险概率适中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会小得多。有些项目对客户申明的管理费用很低,但申请过程当中在不同的阶段可能有很多后续费用,比如律师费、移民局的申请费等。投资移民应该明白,所有的区域中心和律师楼都依法、不会义务为投资移民提供投资管理和法律服务。美国的市场行情是:律师费一般在2万美元左右,而区域中心的管理费在3-5万美元之间,移民局收取的移民处理费以美国移民局网站最新公布的标准收取。因此,如果遇到项目管理费用很低的项目,一定要事先问清楚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以后还要支付其他费用,并要求以协议的形式列出费用清单;而项目管理费用过高的项目,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明细费用清单来挤出其中的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