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退休后移民美国好吗

连利红 2019-12-21 1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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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自然环境优美,有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免费的医疗服务,可以说是真正的“养老天堂”。很多父母在退休后随子女移民澳洲生活养老,相比国内,澳洲这里有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生活节奏比国内也慢很多。老人们离开生活了一辈子的家乡,来到一个陌生的国度重新扎根生活,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退休老人移民澳洲后,一般会遇到下面3个问题。语言问题移民到国外之后,首先碰到的就是语言和交流的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保姆照顾,而且还住在周围都是澳洲本地人的街区,出门和购物都可能会遇到交流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很多老人会感觉被隔离开来,生活圈子越来越小。但也有一些老人会积极做出一些改变,努力学习英文,在当地建立自己的朋友圈子,或者学习利用微信、电脑等新的方式与亲戚朋友交流,分享自己的兴趣与爱好等,这样以来不但让自己的移民生活更加充实,还巩固了与原来亲朋好友的关系。看病问题澳大利亚有免费的医疗保障体系,但在当地看病与在国内还是有些差别的,一些老人在当地看病时可能会不是很习惯。在澳洲生病去医院后,每次都得先去看普科医生,如果想要看专科医生还得要普科医生写推荐信,预约后才能看专科医生。如果老人有当地的医疗卡,到公立医院和看普科医生都不需付钱,但是,看专科医生是要付费的。付费之后,病人从政府处可领到大约60澳元的医疗补贴。家庭问题在澳大利亚,很多老人移民过去后会很适应当地的生活,如果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得当,生活充实,会过得很快乐。但也有一部分老人,因为要帮子女照顾孩子,没有自己的生活,或者因为身体状况欠佳、同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沟通不够,生活就会过得不是太愉快。如果子女的伴侣是非华裔,那家庭成员沟通和理解的难度会更大一些,可能产生的矛盾也会更多。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母一方面需要获得子女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不要把所有的生活重心都放在家庭上,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主动走出去与别人交往,建立自己的朋友圈,生活会逐渐变得充实起来。
齐显尼2019-12-21 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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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公民父母移民申请周期为一年。美国公民有资格为近亲亲属——父或母申请移民,即有权无限期地在美国工作、居住。年满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具有申请父母来美生活和永久居留的合法资格。美国永久合法居民不具备此资格。父母的含义在美国移民法中包括:亲生父母亲、继父母和养父母。但如果此美国公民是通过合法领养而获得公民资格,其不再拥有申请亲生父母来美永久居留的权利。由于美国公民的父母属于直系亲属,所以美国移民法规定美国公民父母的绿卡申请没有移民签证名额限制。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在美国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请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国公民纸、出生公证、父母的结婚证等。在I-130批准后等待美国签证中心的通知然后准备经济担保并在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等移民签证通过后就可以前往美国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已经在美国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则可以申请调整身份,这种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请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经面试后批准。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内调整身份,I-130/I-485申请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后提出,否则会因移民倾向问题被拒绝I-485的申请。移民法不要求美国公民父母在申请I-485时身份还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请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当其I-485申请被移民局接受后,其身份就已经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处理。在这期间可以申请工作许可等。
    齐晓娥2019-12-21 19:59:50
  • 你是美国公民,你要有正式工作你要有三年报税,你的收入要能担保他们才行公民申请父母移民没有排期,如果顺利,大约一年左右就可通过他们就可以到美国来了。或者父母走独立的移民政策,比如说投资类别的之类的,http://tieba.baidu.com/p/4932912088是关于移民美国条件的,看看其中有没有适合你的移民方式。
    黄田镔2019-12-21 19:41:22
  • 按照美国移民法相关规定,如果子女是申请人,而且他只是获得美国绿卡,是不可以携带父母移民美国的,只能带未成年子女。但是如果子女已经是美国公民,那么就可以申请。希望以下内容对你有帮助,http://www.convoying.biz/view.php?id=607。
    黄相山2019-12-21 19:17:21

相关问答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国际私法上的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就其形式要件而言,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而对收养的实质要件,一般适用法院地法、收养人的属人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本国法、被收养人的本国法。香港的法律对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依照我国大陆的《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部、民政部于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来看,我国大陆对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实质上是要求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因此,对于涉港的收养案件,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的属人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应适用收养行为地法。综上,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的课题,更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心,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解决这些区际法律冲突,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对具体问题的具体操作,应着重我国的实际,参考国际私法的规范,以妥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http://www.3help.com.cn/lawyer5/szls420/作者:罗时文,张松涛  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