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d)段的规定,任何非中国籍人士,如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便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在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时,你必须身在香港,并且是合法逗留。你的通常居住连续七年,必须是紧接你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当你提出这项申请时,你必须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声明是以香港为唯一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在香港有惯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