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币存款有哪些规定

龚尚昆 2019-12-21 1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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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对象
1、乙种存款对象:是居住在海外或港澳台,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旅游者;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领事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记者学者,专家,海归,留学生,实习生等。
我国派往海外或港澳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等人员,以及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个人。
2、 丙种存款对象:凡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海外,港澳地区汇入外币的个人。
二、存款货币种类
根据目前的规定,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币,法国法郎等六种外币,可以直接办理存款;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六种货币之一种,按存款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账。
三、存款档次及起存金额。
1、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多少人民币的等值外汇(以银行实际最低起存多少为准);
2、定期存款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起存金额不低于多少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黄盛科2019-12-21 19: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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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办理;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提供海关签章的《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本人及他人代办(当地分行要求不能代办的除外)均须遵循人行反洗钱规定,如出示(双人)有效身份证件。
    badiexing2019-12-27 12:04:26
  • 存款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个人外汇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外币存款每年12月20日计息一次,如清户,一次支付本息;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仍按原利率计息。
    齐晓庆2019-12-21 20:04:26
  • 存款支取
    1、本息均可支取外币,也可以支取人民币,享受侨汇优待(乙种存款可兑换外汇兑换券);
    2、外汇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银行视库存情况允许支取外钞;外钞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
    丙种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金额较大时,须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
    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支取的外币出境,可凭出境证,由存款银行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
    存款支取的货币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相同,如兑换其他货币,按支取外汇牌价折算;
    定期存款如需提前支取,存款人应向银行提供本人证件并签章,经银行同意办理。
    齐明思2019-12-21 19:36:43

相关问答

为了打开外汇账户,必须要有进出口资格证书,也必须先登录商务部门。是你公司的性质。内资企业开设外汇专用帐户需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美元以上。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年内没有严重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企业应提交资料企业在领取并填写"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和"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后应提供下列材料:1.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3.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5.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7.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8.印鉴卡三份-从银行领取。拓展资料: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可以的,基本上所有做外汇的银行都可以开户。开户步骤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核准制原则。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经过外汇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管理局准许的外汇活动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管理原则。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作为结售汇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减少买卖差价及手续费的损失,不仅有利于企业资金调配,还给企业的结算提供了方便。外汇账户中暂时闲置不用的外汇资金,可以在账户中存储。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允许转作外汇定期存款,这是企业合理经济行为。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将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是一种逃避限额管理行为,详情可以从福汇环球金汇详细了解。

3、真实性原则。各类账户都有各自的收支范围,不能互用和转作他用,如经费专户不能作为外汇结算账户使用;外汇保证金账户是银行为规避风险、为信用证结算方式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在外汇保证金账户上办理外汇收付。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外汇账户的使用及其真实性进行事后核查,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账户,准许继续使用。经审核不合格的账户,如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如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暂停使用的外汇账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

4、合规性原则。涉汇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不同的币种在同一个银行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银行或在不同的银行不能多头开户。

5、专有性原则。外汇账户由批准的设立者专用,不得将账户出借、串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