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收付汇核销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龙得云 2019-12-21 1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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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时上报试点情况。应按周向总局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和建议。六、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外汇局应认真做好2019年1月1日之前的历史业务清理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告知、督促进口单位办理核销。同时积极学习进口核销改革的相关政策、关注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进口核销改革正式实施的准备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即应开始相关准备工作,并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相关单位。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总局反馈。特此通知。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贾龙睿2019-12-21 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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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九条外汇局对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进行辅导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本试点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其他贸易项下付款。第十三条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第十四条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付汇。第十五条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实行事前登记管理。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和相关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第十六条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特殊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后,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第四章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第十七条外汇局对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核查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第十八条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警,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第十九条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调整监测预警内容。第五章现场核查第二十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进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二条外汇局可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现场核查。第二十三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确定前,外汇局应通知相关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述。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向银行和进口单位发布对进口单位的分类管理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在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第二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考核分类的期限、频率、标准以及适用的管理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进口单位是指已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第二十九条银行和进口单位违反本试点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进口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参照适用本试点办法。第三十一条本试点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试点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规与本试点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试点办法执行。
    赵飘飘2019-12-21 18:54:16
  •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什么是外汇核销人民币不可以自由流通和兑换,正是这种货币政策,让做进出口生意的企业既省了不少事儿,但又带来一些不便。省事儿的是,绝大多数生意都是美元成交,你几乎不用考虑美元汇率的变化会给你的生意带来什么风险。麻烦的是,每次要用点儿美金就不能随便从兜里掏得出来,特别需要进口大笔贸易时。想洗钱的,更是没门。总之,这种货币政策好坏参半吧。但国家要真正实施这种货币政策,还真费了不少功夫。汇率的稳定还好办,国库里有大笔的外汇储备。需要外汇的企业多了,美元看涨,央行就从外汇储备中换点儿美元出来。外贸市场的外汇收多了,美元看跌,央行就放些人民币出来,收点儿美元回去。由于不允许人民币自由流通和兑换,根本不需要动用多少外汇储备就能牢牢盯住美元。何况国库里有成千上万亿的外汇储备,够两三次海湾战争的开销了。可是要控制人民币自由流通和兑换可不太容易。人民币现钞好办,海关不许夹带大量人民币出境,也不准夹带大量外汇现钞进境。最多有些人民币和外币走私,或银行门口偷偷兑换外汇的黑市,成不了气候。可要管住国际贸易企业之间庞大的资金进出就要费点儿事了。想想,全国几十万家外贸企业有上百万个银行帐号,每天都有几十或上百亿美元的资金进出中国大陆,这可怎么管?放心,中国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这件事情,那就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它是专门管理外汇进出的法定机构,每一家外贸企业都要和它打交道。当然,光靠外汇管理局一家还没法管住外汇的流通和兑换,它还得拉上银行、海关和税务局一起才能把生意做起来。为此外汇管理局设计了一套特别的管理制度,目的是监控每一笔贸易的每一笔外汇的进和出。这套制度就叫作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统称为外汇核销制度。外贸企业必须按这套制度去做,否则银行就不给你结汇或付汇,海关就扣你的货,税务局就不给你退税等等。于是,伴随这套外汇核销制度而来的就是出口收汇核销单与进口付汇核销单,统称为核销单。核销单实际上是一张跟踪单,每张核销单上都有一个唯一的编号,用以跟踪买一笔进出口业务。外贸企业从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每一张核销单,都在外汇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库中有备案和留档。核销单跟随外贸业务一路走过海关、银行和税务局,被烙上各种印章或撕开。但最终的存根必须回到外汇管理局,以核对原来数据库的电子档案并注销此核销单号码。这一过程就叫做“核销”,表示你的这笔买卖在外汇的收支上是合法的,准予一笔勾消。http://baike.baidu.com/view/584812.html。
    桑韩飞2019-12-21 18:37:33
  • 不是不用核销,只不用去外管局核销了。进口预付款的话,只要付钱之后拿报关单核销联和银行的付汇底联在外管局网上平台核销就行了你可以参阅一下面的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1,此次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须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据了解,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完成后,95%左右的企业将不需要再到外汇局来办理进口核销手续。2,外汇局将加强B类和C类企业管理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将部分进口单位列为“B类”和“C类”企业,对这两类企业仍将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对“B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对“C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划归“B类”企业和“C类”企业?举例说,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核查差额小于等值100万美元,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将被列入“B类”;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或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将被认定为“C类”。3,制度改革后进口企业应如何操作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企业如何操作的问题,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完善内部管理,保管好相关业务凭证,登记台账资料,并配合外汇局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齐晓娇2019-12-21 18:10:26
  •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外汇收支实行核销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将相应进出口业务的外汇资金流和货物流逐笔比对,以判断外汇资金与货物的实际交割情况,确定货物贸易交易的真实性,通过核销形式达到外汇管理的目的。2019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通过对外付汇和进口报关的总量核查确定进口行为的真实性,企业不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实施近20年的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从2019年8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决定,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019年8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管理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也就是说,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现在都不用去外管局了,正常业务通过银行付汇、海关报关的系统数据进行总量核查。如果是进口预付款的话,只要付钱之后拿报关单核销联和银行的付汇底联在外管局网上平台核销就行了;如果是出口预收货款,只要在收汇后一个月内做一个网上预付货款登记,系统会自动认可到下一期相应的出口业务中,连IC卡现在都不用,非常简单。此外,外汇局还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同时,为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9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黄盈椿2019-12-21 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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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用核销,只不用去外管局核销了。进口预付款的话,只要付钱之后拿报关单核销联和银行的付汇底联在外管局网上平台核销就行了你可以参阅一下面的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1,此次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须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据了解,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完成后,95%左右的企业将不需要再到外汇局来办理进口核销手续。2,外汇局将加强B类和C类企业管理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将部分进口单位列为“B类”和“C类”企业,对这两类企业仍将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对“B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对“C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划归“B类”企业和“C类”企业?举例说,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核查差额小于等值100万美元,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将被列入“B类”;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或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将被认定为“C类”。3,制度改革后进口企业应如何操作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企业如何操作的问题,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完善内部管理,保管好相关业务凭证,登记台账资料,并配合外汇局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