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个外汇方面的问题,收汇金额和实际出口总额不一致

赵香群 2019-12-21 1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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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收汇的话,就进行差额报告,在其他报告里。出口货物的货款不是全额收的话,做多出口差额报告。如果,你方是进料加工,用出口抵减进料,也就是说进料加工,进口不付汇,料件价格在出口成品中抵减,这种操作在汇改后是不行的。我问过外汇局,人家说,你不付汇就不能做进料加工,就要做来料加工。
黄石兵2019-12-21 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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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差额应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科目为妥。借:财务费用-手续费贷:银行存款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扩展资料:“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规则是: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则借记相关对应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末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1、利息支出的审查审查企业经营初期发生的汇兑损益,尤其是外汇调剂、汇兑损失应查明发生的具体时间,有无为了延续减免税期,而人为地将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计入生产经营期间汇兑损失的行为。3、各种手续费的审查主要审查各种手续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正确与否;有无将应列入其他费用项目的或者应在前期、下期列支的手续费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财务费用。
    齐朝华2019-12-21 18:37:38
  • 相差一万美金肯定会对你们的核销有影响,但是是可以消除这个影响的。外管局有一个规定,允许有±5000美金的差额。你说你们客户会在最后一次发货的时候,将货款都会结清,那就可以解决问题,有两种方法:方法一:如果整批货物出口到收汇的时间不会相差太久,你完全可以等全部收款结清之后来核销。方法二:如果整批货物从出口到完全收汇的时间跨度比较大,你可以这样来处理,为了让理解,我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果你这批货物分5次出口和收汇,总金额为20万美金,每次出口4万美金。如你所说,第一次出口4万美金的货物,但是你只收到了3万美金的货款,此次核销你可以用别的货款来抵消,例如你从别的一票货款来抽出5000美金,这样,这批次的核销总额即为35000美金,比4万美金少了5000,这刚好符合外管局的规定,而你所抽出来的那批次货物核销的时候,刚好也是少了5000美金,也是符合的,说的有点杂,实在有不清楚的可以给我留言。
    齐春对2019-12-21 18:10:34
  • A类企业出口后90天内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做延期收汇报告。企业与客户签定货物出口合同 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企业若无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该基础比例由外汇局确定,一般不超过20%。若单笔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会对该笔债权进行自动确认。对有连续性出口收汇历史纪录的企业,当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汇额。一般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时间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三个月。延期收汇。
    龙小语2019-12-21 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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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用核销,只不用去外管局核销了。进口预付款的话,只要付钱之后拿报关单核销联和银行的付汇底联在外管局网上平台核销就行了你可以参阅一下面的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1,此次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须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据了解,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完成后,95%左右的企业将不需要再到外汇局来办理进口核销手续。2,外汇局将加强B类和C类企业管理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将部分进口单位列为“B类”和“C类”企业,对这两类企业仍将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对“B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对“C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划归“B类”企业和“C类”企业?举例说,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核查差额小于等值100万美元,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将被列入“B类”;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或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将被认定为“C类”。3,制度改革后进口企业应如何操作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企业如何操作的问题,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完善内部管理,保管好相关业务凭证,登记台账资料,并配合外汇局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