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如何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黄灶林 2019-11-03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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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系指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付汇业务。而不是以预付货款后计算的,你可以判断一下你的业务是否属于逾期。对于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外汇局核销部门会及时清理并向进出口单位催核,经催核依然不能办理核销手续的,移交外汇局检查部门查处。即使逾期了,你现在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并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罚款的可能性也不大。建议你尽快去核销吧。
赵风香2019-11-03 16: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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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步骤方法:1,与国外签定好合同,预付--备好合同,形式发票,电汇单到外管局备案,去银行付汇,货到货款--货到后,备好合同,发票,报关单去外管局备案,去银行付汇3,货到后,报关,5,财务做帐6,流程结束。
    赵高兰2019-11-03 18:18:59
  • 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就是采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全文。
    黄盛珠2019-11-03 18:00:08
  • 我国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如下:第一步:进口单位首先要取得进出口权利,需要获得商务部或授权单位的批准或备案;第二步:进口单位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办理地点是注册所在地;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第四步:进口单位判断是否需要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然后才能付汇或开立信用证。进口单位如果需要办理进口付汇备案则需要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然后办理,若不需要则持相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第五步: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进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的相关手续。
    符翠莉2019-11-03 17:01:24

相关问答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进口货款付出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这是以付汇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可以监督企业进口付汇后及时、足额地收到货物。二:作用:1.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2.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一、有如下两种情况: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二、《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扩展资料:《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外汇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