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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飞速膨胀的城市就引发了学者对原有城市规模标准的思考。1998年王兴平教授就提出,我国城市规划法》关于“以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作为城市的划分标准”中的“近郊区概念”缺乏操作性,应调整城市规模的衡量标准,并根据规划力度划分编制类型,扩大法律界定范围。雷菁、郑林等学者认为,以城市行政级别的高低和人口规模的大小来划分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提出利用城市流强度划分中心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姚士谋先生曾利用城市流强度将沪宁杭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划分为高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中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和低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部分学者对人口规模进行了重新界定,例如有的将200万以上的人口城市定义为超大城市,100-200万以上人口城市定义为特大城市;有的将200万以上人口作为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口作为大城市。这些成果都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实践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为符合国情发展实际,我国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首次提出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即“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以下、二十万人以上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此后直到1980年国家建委修订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又对城市划定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将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命名为特大城市。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又回归到1955年的标准,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在明确1984年标准的基础上,指出城市规模按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计算。但2019年该法废止。取而代之《城乡规划法》并没有对城市规模加以界定。国家近期颁布的文件中,己经具有初步调整的迹象。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重要调整城市类型增加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城市标准细分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提高上下限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统计口径界定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
赵首永2019-12-21 18: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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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等级划分主要依据城市的人口规模,从小到大一般可以划分出集镇、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等。但由于疆域、人口、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城市化水平不同,不同国家对城市人口规模、等级划分标准不同。我国将城市分为四类:特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50万~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万~50万人口;小城市-20万人口以下。扩展资料:标准调整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为符合国情发展实际,我国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首次提出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即“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以下、二十万人以上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此后直到1980年国家建委修订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又对城市划定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将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命名为特大城市。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又回归到1955年的标准,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在明确1984年标准的基础上,指出城市规模按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计算。但2019年该法废止。取而代之《城乡规划法》并没有对城市规模加以界定。国家近期颁布的文件中,己经具有初步调整的迹象。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均己使用现行标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齐晓波2019-12-21 18: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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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建制市是行政区划概念,与严格意义上的城市并不完全一致。在2003年底我国的660座建制市中,既有市辖区总人口按国家统计局最新分组定义,市辖区总人口为户籍人口加一个月以上暂住人口,县级市人口指城关镇人口。1000万以上的巨型城市,500~1000万人口的超大型城市、200~5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和100~200万人口的大城市,也有50~10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和5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更有数万人甚至不足万人的微型城市,其实这些微型城市只能称之为小城镇。对差别如此之大的660座建制市简单进行总体评价,可比性较小。按国家统计局原规定,中小城市是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的建制市,中小城市的主体是县级建制市。而县级建制市多从县级建制而来。一些有条件的县不久将来也有可能撤县建市,成为新的小城市。考虑到统计资料的可得性和可比性,本评价对象界定为县级市、县以及市辖县级区,简称为中小城市。中小城市是我国城市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在我国建制市中,中小城市占建制市总数的8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城市发展迅猛,数量增长速度快于大城市。按原分组标准计算,全国大城市1980年为45个,2000年达93个,增长了1.07倍;中等城市由70个增加到218个,增长了2.11倍;小城市不含镇由108个增加到352个,增长了2.26倍。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一批有条件的中等城市将成长为大城市,一批有条件的小城市将成为中等城市或大城市,同样,更多有条件的城镇将成为中小城市。现在一批中小城市创造的GDP已达数百亿、创造的财政税收已达数十亿元。中小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小城镇、小城市的划分,乃至大中城市的划分,是一个模糊概念,相对性概念。仅仅以人口数量划分,未必准确。以省级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作为划分标准,把县以下作为城镇,更难以让人信服。深圳市的现代化程度我看超过了重庆,但重庆是中央直辖市,深圳市是副省级市。浙江省义乌市现在是县级市,在我看来它已经很象一个中等城市了。最近我还到了甘肃省平凉市,它是地级市,但与义乌市相比,现代化程度还较远。可它的文化内涵似乎更丰富一些。而我的老家山西省榆社县城,这些年来发展也不慢,搞了一些基础建设,但给我的感觉,它还更象一个集镇、小城镇。中国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家,什么都以行政级别来划分,这好不好?我觉得不好。现在我国已经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是现代市场经济,而许多东西还保留了行政级别的划分,如副省级企业,地厅级企业,县处级企业,科级企业,甚至和尚、尼姑还有处级、科级之别,……这种等级制概念,不仅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含有封建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概念,废除行政级别概念。是什么就说它是什么,不必都与行政级别挂钩。
边可君2019-12-21 18: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