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体制是什么?

龚地萍 2019-12-21 1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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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实际上不可能控制由他们任命的法官。例如,1952年,最高法院在“杨斯顿钢铁和钢管公司诉索耶案”中拒绝了杜鲁门总统接管钢铁厂的理由,裁决总统的接管违反宪法,而当时的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中,五名是由罗斯福总统任命,四名是由杜鲁门总统任命的。又如,尼克松总统在他的任期内有机会任命了四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中包括首席法官沃伦·伯格,然而,正是这个包括四名由尼克松本人任命的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中全体一致通过,拒绝了尼克松所提出的理由,裁决尼克松总统应该交出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贾沃斯基所要求的录音带。而播放这些录音带揭露了尼克松曾参与掩盖水门事件,导致尼克松面临必然被弹劾的结局,他因而只好选择辞职。这一事件说明,“通过法官的任命来控制最高法院是极为困难的”。
齐昌玉2019-12-21 18: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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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连亚玉2019-12-21 19:12:04
  •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争议;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呵呵,就知道这么些了,汗,抱歉啊......找到点资料,凑合看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辛培军2019-12-21 18:54:39
  • 一、法律移植对于国外已有的立法成功经验,法律移植不失为一种简捷而有效的借鉴方式。但移植需要技巧,移植不得法,不仅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点会消失殆尽,而且可能破坏已有的程序,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国际比较法法学会主席克雷波教授关于法律移植论述道:“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价值也是如此。在这两个领域的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管辖区中,必然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商务活动领域,并不具有如此根本差别。以至于不同国家的观念就不能交错繁殖。大多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商法是直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能直接地反映经济生活的需求,符合经济主体的利益。美国统一商法典》虽为美国法律的产物,更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事交易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在对《统一商法典》进行后指出:《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第九篇商法典的制定,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庞德指出:“法律是科学的,意在尽量消除司法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贪污腐化和尽量减少法官无知或肤浅所产生危险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严格执法的要求情况下,不能强调法官在创造所谓的“活的法律”方面的作用,而应该严格要求法官依循成文法,尤其是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需要尽快制定颁行商法典。七、商事立法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民商分立较之民商合一,不仅在传统和现实中占有支配地位,而且亦有深刻的理论根据。首先商法从其产生之初就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现代贸易理论也表明,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应单独制定商法典;其次是商业经济活动所要求的便捷和效益,与民事活动所寻求的公平,在关注角度上存有较大的差异;最后是商法所调整的商业经济关系变化较快、较多,为便于修改也应保持独立。就我国而言,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愈趋兴旺并愈加复杂。因此,坚持“民商法”和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概念和理念,就是混淆了家庭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两者之间的根本不同性质,其实质就是在新形势下仍然坚持简单生产商品完善法,这种落后、陈旧的法律理念,是违背潮流的,它既不利于民法的现代化,更不利于商法的发展。并且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民法的调整愈加力不从心,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律调整的空白点。因此,建立独立的现代商法典势在必行。
    黄皛梦2019-12-21 18:20:53
  • 美国建国虽然只有两百多年,但其成为世界第一强国的时间已超过半个世纪。两百多年来美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主制度功不可没。与此同时,人们也对美国的政治制度提出诸多的批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点就是决策效率的低下,因为政府无力决断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实。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形成,都有其深层次的根源。政治制度的产生除了相应的生产力水平外,也离不开它赖以形成的历史传统、社会生活、文化背景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哲学。本着这样的方法和原则来研究和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将有助于我们更充分地了解美国政治的利弊得失。一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民主的价值观和原则在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新闻自由和公民权利等。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另外美国又是一个权力多元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现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美国是典型的多元民主政体国家,在多元民主社会,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中,民主的决策“并不是一个许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联合起来向政府庄严进军的过程,而是集团之间的稳步的妥协过程。美国多元民主的特征是权力分散,或曰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因此,美国的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数统治”,但由于美国的政治过程是由一批权力中心的运作来体现的,而且美国的权力中心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因此,在美国政治中,要想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获得一致意见,迅速、及时地制定有关政策,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样一来,决策的效率不可能很高。比如,美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30年代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时期,该体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积累了很多矛盾。克林顿入主白宫伊始就矢言要“结束目前的美国福利制度”,并把医疗改革和福利改革当作他任内两大社会改革目标,先后提出了对它们的改革方案。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无数集团的利益,健康保险业对改革方案的反对最为坚决。利害相关的集团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由此发展成党派之争,国会和总统之间相互拆台,到克林顿卸任时,他的医疗保险改革计划也未能实现。另外在环境保护的立法、枪支控制等问题上,也能为美国政府决策效率不高的弊病找到许多佐证。其中枪支控制问题尤为特出,虽然民意测验表明60%的美国人赞成制订法律控制枪支,但有关枪支控制的立法迟迟不能通过。美国的枪支泛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美国私人拥有的各种武器已超过两亿件,并且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美国的持枪犯罪率一直高居世界各国之首,而且枪支犯罪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每年约有6740亿美元。近年来美国发生了多起枪杀案,加剧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担忧。枪支泛滥已对美国社会的治安、稳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当效率与政府决策联系起来时,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将一个计划或想法付诸实施的有力行动的能力;以及在尽可能考虑现有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能力。在当今的信息化、全球化时代,同其他国家政府一样,美国政府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政府部门作出迅速、及时的反应,这样对政府决策效率的要求就随之提高。因此人们就很自然地怀疑美国政治能否应付高科技时代的种种挑战。许多人对美国政治的应变能力持怀疑态度,并建议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即在美国政治中民主与效率之间是否构成一对矛盾?二从表面上看,在民主制度下任何一项政策要获得多数同意是很困难的,决策效率不可能很高。但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后发现,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美国政治中民主与效率的关系。在其《美国是如何治理的》一书结尾较为乐观地指出,“从任何角度看,美国的政治过程都远远不算完善。但却有其长处,更重要的是这一政治过程有可能得到改善。由于人类知识有限,难以估计社会、经济和政治机构的改革将产生何种效果,因此,缓慢地进行改革是比较明智的。
    连保军2019-12-21 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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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讯运营商Verizon继AT&T之后,也禁售了华为手机,这样以来华为手机基本上无法在美国开展销售业务了。美国可以抵制华为,为什么中国不能对苹果下手?原因有几点:首先体现我们是一个大国情怀。我们是一个负责人的大国,我们不会因为对方的恶意,也采用相同的恶意来对待,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更好的争取到国际舆论的支持,在中美贸易战的当下尤为重要。其次就是中国如果禁售苹果,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这对中国是很不利的,毕竟中国对美国有巨大的贸易顺差,如果中美贸易出现大的变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极大打击,相对此来说,华为手机在美国的市场利益就变得没那么重要。第三个就是苹果公司的最大组装代工厂在中国国内,相关产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庞大,苹果手机的产业链中也牵扯不少国内企业,所以禁售苹果,有点“杀敌一万,自损三千”的意味。而且失业的人员如何在就业,也是当地政府头疼的事情。第四个就是在国内禁售苹果手机也会引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不满和抗议,毕竟有相当一部分人已喜欢并习惯使用苹果手机,其中不乏各行各业的精英。若是禁售苹果,打击的不仅仅是美国的苹果手机厂商,更多的是消费者。第五也是最关键的,华为在美被禁,因为华为的违规行为,无论这个原因是真是假。但是苹果公司在中国没有违法行为,如何禁止?有什么理由禁止?用什么理由禁止?所以,不能禁止苹果手机!一个国家的竞争还是要靠实力来,虽然说目前我们使用的国产产品中,还有很多零部件或是技术需要依赖进口,但我们也慢慢的看到国产厂商正在向自主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甚至在某些领域成为国际尖端,一个公司的强大也要靠市场上磨练得来,靠闭关锁国,闭门造车肯定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