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对外汇实行严格的管制.近年来正逐步放松外汇管制,以进一步发展经济,促进出口,吸引外国投资.目前,突尼斯外汇管制的主要规有:1凭许可证进口的商品的进口用汇,需经中央银行批准.2出口实行外汇留成.凡出口额占其全部销售额15%以上的外贸企业有权从其外汇收入中扣除20%的外汇作为企业留成.3居民从国外带回的资产和收入,允许自由兑换.4拥有来源于国外的资产和外汇收入的居民,允其开立外汇或可兑换突尼斯第纳尔特别帐户.突尼斯或外籍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将来源于国外的外汇资产和外汇收入向中央银行申报 ,可免除将其外汇转让义务,并可开立外汇或可兑换货币帐户,帐户里所存款项可在突尼斯和国外自由使用.5中央银行允许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开立外汇或可兑换突尼斯第纳尔职业帐户,只要其产业机构设在突尼斯值得要注意的一点:突尼斯不良客商在货物抵港后拒不付款提货,也不出具同意转卖或转运的同意函,导致货物抵港4月后被海关拍卖,这种事情屡有发生。二是不了解突尼斯限制进口的产品明细,盲目发货,货物抵港后面临查扣的风险。建议中国公司要求突尼斯客户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以免遭受损失。
梅金荣2019-12-21 18: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