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资投资批准证书和外汇登记证要变更注册地址怎样申请

黄睿杰 2019-12-21 17:54:00

推荐回答

外方转让股权给中方公司1、到商务局办理审批;2、工商变更登记;3、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备案登记簿变更;4、办理外汇登记证变更;5、办理财政和统计登记证变更;6、外方股权购付汇。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购付汇需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
樊成钢2019-12-21 18:19:58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外资并购交易中非常常见的价款支付安排是,交割时支付一部分价款,交割后某一时点支付剩余款项。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若干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可见,原则上外国投资者应当在3个月内自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这意味着余款项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虽然上述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支付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实践中,笔者经办过的案例,审批机关一概要求外国投资者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这某种程度上是对中方投资者的保护。
    黄石华2019-12-21 18:54:08
  • 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所需提交的文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增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的,企业只需提供审核材料中的1至4项材料和相应的退税证明。3、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4、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的,减资款不得办理再投资手续;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再投资手续。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7、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齐晋楠2019-12-21 18:37:19
  • ,外资股权并购的审批程序包括:1、申请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股权并购应当提交的文件: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股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者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11涉及过度集中事项的报告:1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许可文件。2、审查批准:未涉及过于集中事项审查昕证的,批准机关自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3、办理股权并购的外汇登记于续:在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出具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对价支付到位的外资外汇登记证明。4、变更登记设立股权并购后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大会决议;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6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9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有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齐文玲2019-12-21 18:10:00
  •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赵高凤2019-12-21 18:02:51

相关问答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现在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不属于国际流通货币,境外一般没有什么人民币帐户,无法向境内汇人民币香港除外,从境内也不能够向境外汇人民币.从美国往境内汇款美元,如果是汇往个人帐户,以用途列明为准,如果用途为经常项目,可以直接进入个人外汇帐户不论金额大小,但若进入人民币帐户,金额在5万元以下一人一年,凭身份证件办理结汇入帐,金额大于5万美元,凭身份证件和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办理.从美国往境内汇美元,如果是汇往公司帐户,用途作为参考,如果是货款,必须提供报关单或核销联,经过外汇管理局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可以入帐;如果是服务贸易项下,提供相关协议\合同,经银行审核后入帐.如果是资本项目,必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核准件办理.汇入汇款是指代理行接受其客户委托,将款项汇入,指示将该笔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业务。对收妥汇款的解付坚持"随到随解"的原则,电汇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完成,信汇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1、注意事项●出口收汇款项的结汇需要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依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办理”。●在汇款未解付的情况下,如款项在户名和账号出现问题须加修改时,应持书面联系函通知银行更正。2、办理步骤●客户将汇款路径提供给境外汇款人参照办理;详情请致电0731-84305571。●电汇和信汇:收到汇入头寸,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当天解付入账,收款人可在次日收到回单;●待款项收妥后,有外币账户的原币划入;没有的,按当日牌价结汇入客户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