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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黄益红2019-12-21 18: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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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根据《关于互联网相关外汇业务的风险提示函》明确指出:“设立网络炒汇平台均属于违法,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网络炒汇不受法律保护。境内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从事外汇等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扩展资料:金融监管部门监测发现社会上未经批准的网络外汇保证金交易等活动日渐猖獗、风险很大,甚至有个别公司涉嫌冒用外汇行政许可名义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如上海福袋汇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许可事项公然虚假宣传为合法“外汇交易理财平台”,严重误导投资者入市。网络炒汇竟没有一家是合法的。
赵飞虹2019-12-21 1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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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比较有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在行政法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该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对此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重大差异。如果对于这个问题不能在思想认识上求得一致,必然会导致个案处理上的失衡,从而影响司法统一与司法公正。 关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就有有罪与非罪的两个案例,形成鲜明对比。其中被判有罪的是黄光裕案,被判无罪的是刘汉案,这两起都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例,在入罪与出罪之间存在重大差别,这是令人瞩目的,值得对此深入思考。 、扩展资料: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规定办理。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
连俊勤2019-12-21 19: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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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擅自从事外汇交易的,交易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峰晓2019-12-21 18: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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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过指定银行私下买卖外汇违法。
齐晓斌2019-12-21 18: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