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为什么不能入金到外汇交易帐户

黄璟焱 2019-11-03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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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外汇宝、双向账户贵金属业务,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帮助。以上内容供您参考,相关产品/业务政策、操作步骤、收费标准等信息以您实际办理业务时为准。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如有其他业务需求,。
章衣萍2019-11-03 18: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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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也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客户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通过其他电子金融服务方式,所进行资金账户不可透支的、在我行可允许办理、可自由兑换外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自助终端等。因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您可详询中国银行客服热线或者网点工作人员。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如有其他业务需求,。
    连仙枝2019-11-03 18:00:04
  • 可通过账户外汇交易,人民币结算然后转账或者取现。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账户外汇交易,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每周一早7:00至周六早4:00。账户外汇交易资金实时清算,即时到账,当天可多次进行交易,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率。账户日元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日元,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0日元;账户挪威克朗、账户瑞典克朗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单位外币;其他品种账户外汇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单位外币。交易时间长,北京时间周一早7点至周六早4点,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连续不间断报价,客户可根据工商银行报价进行实时和挂单交易。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不占用结售汇年度限额的情况下,实现对外汇市场的投资。工行提供实时交易与挂单交易。其中,挂单交易包括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及双向挂单。客户可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实时交易、挂单、查询等业务。扩展资料:日元是日本的货币单位名称,创设于1871年5月1日。1897年日本确立金本位制,含金量定为0.75克,1953年5月含金量宣布为0.00246853克,1988年3月31日彻底废除金本位制度。发行中的纸币有1000、2000、5000、10000日元四种   ,硬币有1、5、10、50、100、500日元六种面额。2019年4月9日,日本政府财务相麻生太郎正式宣布,将在2024年度的上半年更换纸币图案,推出1万日元、5000日元和1000日元新纸币,正面将分别使用涩泽荣一、津田梅子、北里柴三郎的人物肖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网站-账户外汇-金融市场专区-日元。
    齐晓晨2019-11-03 17:00:40
  • 可以的个人外汇开户流程:选择开户银行,在进入”个人外汇买卖“之前,根据个人偏好选择开户银行,进入个人外汇买卖开户;开户并存入外汇,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银行开立外汇买卖帐户,签署《人个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书》,存入外汇,也可以将已有的现汇帐户存款转至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办理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交易开户手续,如果采用柜台交易,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没有开户起点金额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户起点金额为50美元;如果采用电话交易,交通银行的开户起点金额为300美元等值外币,工商银行的开户起点金额为100美元等值外币;确定交易策略和制定交易计划;建立日常的汇市信息来源渠道,比如,非专业的外汇投资者:建议加入专门性的门户网站成为免费会员,资金大而不能自己操作的投资者,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和交易员管理您的外汇资产,省时省力省心,坐享投资之利。
    黄益斌2019-11-03 16:54:46
  • 做过外汇的人都知道,当初你的入金是汇入到公司的帐户上,而不是你个人的名下。只不过公司的这个帐户属于隔离帐户,用来专门存放客户保证金的,这是监管机构的要求,所以不存在第三方托管。
    管爱春2019-11-03 16: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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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一、逃汇行为定义: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套汇行为定义: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行为。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结汇行为定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的行为。法律责任: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定义:指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五、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定义: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