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

黄益斌 2019-12-21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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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的外汇交易指的是国际外汇投资,比如日元兑美元,英磅兑美元,欧元兑美元等等。目前国内外汇交易市场比较活跃,但是国内却并没有成立国家直属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目前想要做外汇投资都是采用的国外的平台,而国外的平台很难去断定真假,导致国内市场比较乱,"外汇交易"是同时买入一对货币组合中的一种货币而卖出另外一种货币.外汇是以货币对形式交易,例如欧元/美元EUR/USD或美元/日元USD/JPY.外汇交易市场,也称为"Forex"或"FX"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平均每天超过1万5千亿美元的资金在当中周转--相当于美国所有证券市场交易总和的30余倍.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内设9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4个事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边可斌2019-12-21 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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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职能外汇管理局现已要求全系统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抗震救灾工作,保证有关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划拨到位。外汇局指出,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组织接受的外汇及外币现钞捐款,均可直接存入或划转至其抗震救灾捐款账户,以保证有关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划拨到位。外汇局要求各分局要建立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各项外汇服务工作。应密切关注辖内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监测,确保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稳定运行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外汇局要求各分局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抗震救灾期间,受灾地区外汇分支机构要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抗震救灾信息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黄石容2019-12-21 18:20:10
  • 是的啊。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内设9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4个事业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36个分局设立519个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是: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赵飞霞2019-12-21 18:03:06

相关问答

外国人在中国其实是可以购汇。对于来华游客和短息居住的人:有单笔500美元的限额。在机场可以换到单笔最多1000美元的外币。对于长期在华居住生活的外国人:想购汇的话,就需要先证明他们的人民币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的收入所得。这种购汇在额度上没有任何的限制,只需要证明你这部分银子是在中国的合法收入所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扩展资料: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外汇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避免该国货币供给额的过度膨胀,或外汇储备的枯竭,对於外汇之持有,对外贸易或资金流动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 外汇管制的执行者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制所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各国的外汇管制法规通常对居民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管制较松。外汇管制所针对的物包括外国钞票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黄金;有的国家还涉及白银、白金和钻石。外汇管制法规生效的范围一般以该国领土为界限。在设立特区的国家中,某些外汇管制法规可能不适用于特区。一个国家对不同国家货币的外汇管制宽严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外汇管制针对的活动涉及外汇收付、外汇买卖、国际借贷、外汇转移和使用;该国货币汇率的决定;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本币和黄金、白银的跨国界流动。外汇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分为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两种类型:前者指对本币汇率做出的各种限制,后者指外汇配给控制和外汇结汇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19年为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防范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放大招,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个人境外年度取现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日提取现额为1万元。外汇局强调,新规不影响持卡境外消费和用汇便利性,也不影响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根据这项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持中国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每年合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据财新网报道,中国目前对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现的管理,主要依照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规定,每张银行卡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0万元,但没规定币种。对于个人境外每日的取现额度,则是依照2019年发布的规定,每卡从等额5,000元提高到1万元。外汇局负责人表示,对个人境外大额提现交易做出规范,主要出于健全“三反”机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考虑。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各国也普遍加强了大额现金管理。2019年7月,澳门特区政府规定非当地银行卡在ATM机提现需先进行身分认证,也是强化“三反”机制建设的措施。电信诈骗犯提空ATM机2003年以来,中国外汇局就对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中间经过几次调整,其中2019年和本次调整主要是基于防范洗钱风险考虑。上述负责人介绍,监测发现有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提取大额现金,远超正常消费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如电信诈骗、地下钱庄等不法分子利用法规仅对每卡设置额度上限的特点,一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监管相对较松的地区套现。根据外汇局2019年7月一次外汇违规案件通报,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浙江籍陈某等4人以个人及亲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最后,浙江里安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此外,一些跨境电信诈骗也采用境外取现方式,套取境内诈骗得来的资金。不法分子每人持有数十张境内银行卡接收受害者汇款,再选择在一些监管松散的地区取现,甚至出现过把当地ATM机取空的情况。每年5万美元购汇不受影响外汇局负责人强调,《通知》只是规范境外取现,并不影响刷卡消费,更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目下交易,均可使用银行卡支付,刷卡消费并不受任何影响。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将个人境外取现年度额度设为10万元,因根据统计2019年有81%的境外提现金额在3万元以下。因此,将境外提现每人年度额度设定为10万元,既可满足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人士大额提取现金。若有真实合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根据法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或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新规实施后,海外华人与境内亲属资金往来将受影响,由于取现额度受限,大额资金需要通过汇款。另外,海外留学生今后也需刷卡消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远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答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构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十六条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按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输,并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二十五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人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第二十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额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处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三十二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第三十三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遭遇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遥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汇买卖业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理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五其他盗窃汇行为。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区、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远法所得,并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第四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货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械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理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义;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决定。当事人对复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第五十二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