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养猪户,通过什麽方法贷国家扶贫贷款.为什么养不多猪的人却轻易贷,贷后又不养猪.

黄琳淇 2019-12-21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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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低息、稳定、快捷的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利息高的难题;也为理财用户提供一种安全、稳健、收益高的理财新渠道。轻易贷建立于2019年10月,轻易贷是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的网络p2p平台。并以母公司开元金融20多年来积攒的行业优质资源为优势,深耕互联网金融与汽车运输服务领域产业链。扩展资料贷款的注意事项有以下: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9、外地人办理商业贷款一般银行要求借款人在本地有稳定的收入外,还要到户口所在地开据户籍证明有的银行还要求办公证,而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对外地人的要求要在本地有收入外再办理个暂住证即可。贷款--轻易贷。
赵骥万2019-12-21 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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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养殖场需要的条件:1、畜禽栏舍选址应取得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许可,不可选在禁养区内;2、应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3、在符合《畜牧法》里有关畜禽养殖场建立的各项规定下,到畜牧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手续:1、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2、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3、区国土部门根据养殖场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4、区畜牧兽医局对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5、区发改委对新建养殖项目进行备案;6、养殖业主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7、养殖业主向区国土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8、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向区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对一些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办畜牧养殖项目不予审批,其他镇兴办畜牧养殖项目要经过所在镇、村审核,符合所在镇规划要求,然后报县农业、环保部门审批,占用林地需到所在镇林业站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2、应先与所在镇村委会、镇政府联系,再与镇林业站、县畜牧兽医局联系,如兴办的养猪场符合所在镇规划要求,然后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建设,再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梅州日报——办畜禽养殖场需要什么条件?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开办养猪场需要什么手续。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省内机构网点最多、从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和对象最多的金融机构,所以扶贫贷一般由农村信用社主办。扶贫贷款有国家财政扶持力度,一般都有国家贴息政策,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扶贫贷款承贷主体的选择是扶贫贷款投放的重要“门槛”,加强对扶贫贷款准人条件的严格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项目的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更希望贷款投向于生产困难的企业和急需解决贫困的农户。而作为贷款主体的银行首先选择贷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银发99号《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种养、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而在我州当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这无疑使大部分企业被拒之扶贫贷款门外。企业如此,对于贫困地区的个人来说,确实过于贫困没有偿贷能力,也使信贷主体对其失去信心,从而使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的需求与信贷主体对承贷主体的选择矛盾加剧。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