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买房可以用异地公积金吗

黄益宏 2019-12-21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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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未婚人员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原件1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申请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需印正反面;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需印正反面。
黄田镔2019-12-21 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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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在安徽省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合肥购房是可以办理异地贷款的。具体的贷款额度、办理流程已经所需材料请咨询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龙安邦2019-12-21 17:58:48
  • 淮南市和淮北市均属于安徽省地级市。互相之间是可以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办理流程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齐晓娇2019-12-21 17:41:27
  • 在合肥交的住房公积金,在淮南买房可以用的。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职工在淮南市购房的,提供缴存地出具的缴存证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证明,可参照淮南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淮南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淮南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符合淮南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能够提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且已办理房地产证的,可依据不动产销售发票、纳税凭证认定房屋价值。
    齐文浩2019-12-21 17:22:39

相关问答

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于8月14日、16日、17日分别发出通知及解释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太原市缴存职工在该市之外和户籍地以外城市购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8月14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该市和户籍地以外城市发生的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的行为,不得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该市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本市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政策规定。8月1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停止受理自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停止受理9月30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已全额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商品房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间确定。8月17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的解读,对此前通知中相关业务做出了具体解释。本文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