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无意中看到这个问题,很多答案要么是错的、要么是明显脱离实践的观点,最高票答案因为时间原因结论也不对了,所以简单回答下。先说结论:目前民间借贷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对于民间借贷的认定主要基于借款关系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民间借贷按照目前官方定义仅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对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作为贷款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属于受金融法规规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连东英2019-12-21 23:04:4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谢邀,作为法律人回答问题最直接的就是举规定呀,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定如下:所以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答案中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的规定就是上面这个第十一条,笔者专门作保理法律服务,经常遇到所谓“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所以这个司法解释不要太熟,^_^。
赵香春2019-12-21 23:38:11
-
谢邀。问题有些老了,2019年有一条新的司法解释,是允许企业之间借贷的。还请参见: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用于收购母公司下面的其他子公司,合法吗?-坐以待币丶的回答。
齐智善2019-12-21 23:00:55
-
借贷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即为合同关系。而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人大制定的《合同法》并没有禁止企业作为贷款人。在资金短缺时期,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企业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信贷资金,并且企业贷出利率高于银行的管制利率,企业之间也形成“三角债”,对经济发展不利。因此人民银行在1996年制定《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但是其实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垫款项、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说法’来进行规避,更不要说非上市公司了。目前P2P、私募股权融资等方式逐渐合法化,公司间借贷的方式也拓宽了。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就是委托贷款。没有财务公司的企业一般通过银行实现各关联企业间的委托贷款。非关联企业间除了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还可以通过信托或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通道实现借贷。目前一般是管理较严格的国企和没有财务公司的集团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
龚峻梅2019-12-21 22: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