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感情不合,现在要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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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辛培尧2019-12-21 1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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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曾有心理学家总结过,无论多恩爱的夫妻,终其一生也会有过百次离婚的念头,以及五十次掐死对方的冲动。然而,有的婚姻扛住了风雨,有的婚姻却就此终结,这真的是爱与不爱那么简单的原因吗?冯女士在第二次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才懂得找缘盾情感求助,她回忆起自己的上一段婚姻,年少无知的她与老公的情感遇到瓶颈,热恋期的甜言蜜语被结婚后的柴米油盐所取代,两夫妻终日生活在你来我往的吵架当中,可吵完之后,冯女士就会感到后悔,但没过两天,冯女士心中的怨气又再爆发,离婚成了冯女士每个月总会说上好几次的话。最终,冯女士的“愿望成真”,老公成全了冯女士的离婚请求,两人从此分道扬镳。一晃就是六年,原本决心不再结婚的冯女士还是与大她11年的现任老公走入婚姻殿堂,她原以为这次的婚姻会完全不一样,现任老公不但更宠爱自己,冯女士也感觉自己更加成熟了,不会再犯上一段婚姻的错误。可惜的是,似曾相识的场景还是出现了,“离婚”、“分手”之类的语言还是从冯女士的口中频频跳出来,直到老公出轨第三者,第二段婚姻濒临破裂之际,冯女士才终于找上缘盾情感求助。类似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很多妻子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并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是任由情绪将自己的理智卷走,动不动用离婚来刺激对方,明明很珍惜这段婚姻,也很爱对方,却用了错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绪,最终在错误中亲手送走了自己的幸福。这就是我在咨询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求助人不懂得如何用成熟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需求,从而与别人建立良好的沟通,由于没有获得成长,也就没有自己处理痛苦的能力,更不具备影响他人的能力,最终只能像一个小孩子一样,任由情绪控制自己的行为,让婚姻问题越来越严重。婚姻当中频频冒出离婚的想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心理学上的“双重趋避冲突”,即是指个体对同时碰到的两个目标中的每一个都产生趋避性动机冲突的矛盾心理状态。这跟很多老人不想去医院看病的心理原因一样,他们既想要健康的身体,又不想浪费金钱或者拖累家人,在这种矛盾心理状态之下就选择了消极逃避,甚至做出把钱浪费在保健品上的傻事。冯女士在这种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状态之下,丧失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掌控力,没有从绝望的情绪中走出来,而是以离婚作为逃避,最终任由生活走向失控。
边厚敏2019-12-21 1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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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关系,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窦连玉2019-12-21 17: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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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米培英2019-12-21 17: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