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某某,关于你本人涉嫌捷信金融贷款诈骗一案,涉案金额9xxx

连全斌 2019-12-21 1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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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是遇到诈骗团伙了,您所说的一切都是骗子编出来的谎言,您只要坚决不汇款给骗子,把骗子的手机号码拉到黑名单里,不予理睬,您就是安全的。阅读。
龙小胖2019-12-21 17: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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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扩展资料:一、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扩展资料: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郭小青是山东某高校大一的学生,除了完成学业外,她还参加了一些校内社团。2019年10月,郭小青认识了学生会网络部的师哥闫方,两人互相加了QQ好友。2019年11月中旬,闫方忽然在QQ上联系郭小青,并请她帮忙:“最近我代理了一个App,但是没有人帮忙做业务,能否帮我刷单?”虽平时接触不多,但碍于情面,郭小青没有多问,答应了闫方。第二天下午,郭小青在约定的地点找到了闫方,与闫方同时出现的,还有大三师哥李恒川,以及两名校外男子初伟杰和孙韶庆。寒暄之后,初伟杰和孙韶庆向郭小青要了身份证、银行卡、学信网信息等个人资料,两人“分工负责”,一人负责登记造册,一人负责将信息录入贷款平台。其间,初伟杰让郭小青录制一段视频,大意是“根据条款,本人自愿贷款1.5万元,如果还款日还不上……”这时,郭小青才明白过来,闫方代理的是一个贷款App。但关于贷款性质、贷款数额、偿还程序等,闫方却解释得模棱两可。郭小青怕出问题,但闫方和李恒川一直在旁保证,“这个没有关系,就是走个程序”“我只是做一个App刷单的业务,完事后,就在后台将你的数据删掉,不会留下任何记录”“都是关系不错的同学,不愿帮个忙吗?”碍于同学情面,郭小青还是完成了贷款流程。第二天一早,郭小青的银行卡里就收到了一笔1.2万元的贷款。没多久,闫方的电话就打了过来,让她把这笔钱转给他。钱转给闫方后,郭小青认为,等闫方还了贷款删了数据,这事就结束了。可是,事情并没有像郭小青预料的那样简单。2019年3月,父母收到贷款公司的催款电话,连忙联系郭小青询问情况,郭小青这才慌了神,给闫方好心帮忙,却把自己陷于了“欠债不还”的境地。郭小青急忙联系闫方,在电话里,闫方把责任推给了李恒川。郭小青一再坚持见面协调,等见到面,发现找两人讨说法的,不止自己一人。商量无果后,郭小青和另外19名受骗同学决定一起报警。这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4月1日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校园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后,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校园贷”审查逮捕案件。4月24日,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李恒川、闫方、初伟杰、孙韶庆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其中李恒川系主犯、多次作案、连续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至今未退赃,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初伟杰、孙韶庆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无其他重大作案嫌疑和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闫方在侦查阶段已被取保候审。目前,此案正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中。
诈骗罪需要三千元及以上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扩展资料:案例:贪心冒领他人工资 南通海门男子犯诈骗罪获刑接到陌生人电话说要给自己发工资,海门男子何某明知对方打错电话,仍将银行卡号发给对方,骗取人民币三万余元。10日,记者从启东法院获悉,何某因犯诈骗罪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今年2月11日,何某接到宋某打来的电话,向其索要银行账号。三言两语间,何某听出了对方误将自己认为是其员工陆某,正愁没钱给自己工人发工资的何某遂通过短信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发给宋某。宋某在向何某提供的账号转账时,输入陆某的名字却一直转账失败,疑惑之下便再次询问何某。为了拿到这笔钱,何某解释账户没有问题,并谎称该卡是用朋友的身份证办理,催促宋某尽快打款。宋某通过手机银行向何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32315元,何某发现钱到账后,便陆续提取所得钱款。因担心宋某找上门来,何某特地停用了与其联系的手机号码。仅过了半个月,何某便被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何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宋某人民币32315元,取得对方谅解。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心冒领他人工资 南通海门男子犯诈骗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