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樊怿辉 2019-12-21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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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需要什么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能够提供完备的,证明贷款用途的购房合同、购车合同、入学证明、投资计划书等文件;5、具备贷款偿还能力;6、提供经贷款机构认可的有效证件;7、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新艳2019-12-21 17: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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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江苏连云港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是蛮多的,有:赣榆农商银行、灌云农商银行、灌南农商银行、东海农商银行、东方农商银行等。以东方农商银行的易捷贷为例,该产品主要是用于个人的:耐用消费品、旅游、住房装修、婚嫁、购车、留学等。个人向本行申请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汽车按揭贷款等不适用本产品。本行所辖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全文。
    黎琼锋2019-12-21 18:43:46
  • 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效贷款卡。详情你可以电话咨询下。另外你可以咨询一下典当行,比如潍坊天合典当,它们利率也不高。再有就是利用公司人员多办理几张信用卡,以备不时之需。
    黄皖苏2019-12-21 18:05:41
  •  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大概是:18-60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等其他不同性质贷款的相应条件。一、个人抵押物贷款需满足的条件:为满足您短期资金需求,您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等作为抵押物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4、有城市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5、城市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需满足的条件:城市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其自用住房、商用房不含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三、个人二手房贷款需满足的条件:个人二手房贷款是城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贷款。二手房”抵押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条件:1、有合法身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4、有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双方交易的首付款发票或其他凭证;5、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其它凭证;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黄益福2019-12-21 17:40:58
  • 信用社贷款主要是以农村信贷为主,办理农村信用社贷款一般情况下会要求贷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区域内有固定的住所、贷款人必须是农村家庭的户主、贷款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再者农村信用社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等农业声场经营。在所在的农村信用社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只要通过信用社贷款机构对你的调查,,信用社会上报相关部门贷款人的资料进行审批,等到审批通过后,信用社会跟你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贷款人就只要等待信用社放款了。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手续: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目的要求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发放管理第十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第十一条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第十二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具体条件。
    齐晓林2019-12-21 17: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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