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加拿大去世了,要办什么手续?

龚学余 2019-12-21 1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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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去世了,就完成姥姥的遗愿,好好学习,这才是最重要的。你姥姥一定是这么希望的。你没有经济来源的话回国很难签证的!你一定要趁现在还在读书,在加拿大这边续好签再回国,因为比回国签容易很多。我建议你还是好好读书,因为你现在回去也看不到什么了。好好完成学业,不要让你姥姥的努力白费。等能回去的时候在墓前好好祭拜!人死了,最大的希望还是活着的人好好过好自己的生活。
齐晓李2019-12-21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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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签证大致分五类:访客Visitor留学Study工作Work移民Immigration家庭团聚FamilySponsorship请申请访客类签证“VisitorVisa"。基于你亲属变故的情况,访问加拿大是属于CompassionatePurpose,申请审批应该比较快的。请节哀并祝一切顺利。
    米大丽2019-12-21 18:00:52
  • 在加拿大死亡的加籍华人、华侨或加拿大公民,其家属在国内办理死者遗产继承、房产处置、销户或再婚时都需要出具经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死亡证明文件。加拿大死亡证明需在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死亡证明认证,才可以拿到国内使用。加拿大死亡证明认证需经过三级认证程序:公证员公证领事认证。国内有些城市除了要求提供加拿大死亡证明认证文件外,还会要求您同时提供加拿大死亡证明的翻译件,那么您只需要将领事认证后的加拿大死亡证明在中国公证处做翻译并公证即可正常使用。办理加拿大死亡证明认证仅需提供死亡证明的高清扫描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原件。
    车小霞2019-12-21 17: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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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第七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第七十六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