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有一项假信息,担保人信息全是真的,是否构成银行诈骗?

章豫梅 2019-12-21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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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严重性,银行是否起诉而定。担保人的信息真假性没有太大意义,重要的是贷款人。一般我们这里叫骗贷,如果银行能及时追回这笔贷款,不会走法律途径。如果不能及时追回,会走法律途径,担保人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辛国栋2019-12-21 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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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银行没责任,顶多一个核实问题。但是你这个说大点就可以告你金融诈骗。
    龚常勇2019-12-21 17:21:40

相关问答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与银行信贷系统很多省市地区没有联网。目前全国还有不少省份尚未开通运行协执银行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没实现全国各级法院网络与各个商业银行存款信息联网,各级法院与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之间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合作信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冻、扣一体化的立体查控机制。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法院执行案件时采用最多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众多,且商业银行储蓄营业网点数量庞大,有的银行储蓄网点还没有联网,全国各省还有各省地方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可以跨地区、跨省在不同银行及其储蓄营业网点开设多个账户。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需要执行人员到相关银行现场办理,部分金融机构甚至在查询时只提供储蓄营业网点代码,对储蓄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很难全面详细掌握,法院在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时还需要另行核实具体的储蓄网点名称和地址,然后再四处寻找开户储蓄网点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执行成本。随着计算机网络与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信用卡的使用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业务操作模式,拓展了银行传统的前台服务流程,被执行人通过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转移银行存款瞬间完成,而法院对账户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段有限,被执行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随时随地对其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操作。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扣划强制执行措施时,如稍有怠慢和疏忽,被执行人就会通过简单的操作,迅速转移账户资金,从而使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措施落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与金融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建立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新威慑机制和新途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与金融机构查控系统实施和完成查询、冻结、扣划、续冻、解冻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目前,全国部分省高院已经建成并已经开通运行覆盖全省中、基层法院联通本省范围内主要协执银行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这一查控系统的开通运行,标志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迈入新阶段。只要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钱,法院执行人员只需在办公室2至3小时内完成冻结或扣划手续,将相应款项划拨到申请执行人账户或执行法院账户。不仅节约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而且还有效制裁了失信被执行人,有效缓解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存款难查等执行难问题。
这种情况,这不算诈骗,但是对方通过法院起诉,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是会坐牢的。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可涉嫌诈骗犯罪,仅仅只是民间借贷不能偿还的,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扩展资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