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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桐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四章报销第十五条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三大目录要求,均可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参合人员发生符合《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乙类药品的费用按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执行。第十六条分段核算、报销比率、封顶额的规定。2019年按每人筹资80元制定下列标准:1、各级医疗机构分段核算及报销比例医药费总额各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管理机构初审后,属于急诊和烧伤病例的,报县社险办报销,其他病例的报县合医办,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以参合年度计算,当年结清。
齐晶晶2019-12-21 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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