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额不能超过净资产吗

齐成秋 2019-12-21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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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以说没有绝对的答案,因为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一般贷款额度与企业所在行业、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上下游销售渠道等因素有关,还和取得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关系,例如你做存单质押贷款,相对比较容易;你做保证贷款,可能很难;你做信用贷款,可能无法通过。整体上来说,同等条件下,面对新客户,银行会比较审慎的,要求的担保、指标等条件比较苛刻,以后积累了银行信用就会容易一些了。
龚家迎2019-12-21 19: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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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是否债权人接受担保人担保,核心关注是其代偿能力。净资产是个重要因素,但其经营能力、筹资能力也是重要考虑因素。有的银行有明确的对担保人净资产及对外担保额上限的要求,有的没有,可以具体咨询银行。
    黄生雄2019-12-21 20:24:28
  • 根据计算公式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净资产/年末贷款余额*100%,你算反了。这也是银行贷款的保障率。
    管爱民2019-12-21 20:08:14
  • 计算方法是净资产除以年末贷款余额。
    黄相成2019-12-21 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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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案例:李清珍作为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巨恒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废止的情况下,仍在借款收据上加盖废止的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李清珍辩称,其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李利霞的借款。扩展资料:1、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2、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