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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案例:李清珍作为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巨恒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废止的情况下,仍在借款收据上加盖废止的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李清珍辩称,其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李利霞的借款。扩展资料:1、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2、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赵飞翔2019-12-21 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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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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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一般不能用于股票投资。其他好像可以。钢材行业好像不行。
赵香春2019-12-21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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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的角度看,并未发现存在禁止公司借款用于分配股息的规定。但从银行的角度来说,贷款一般都在合同中明确用途,不允许借款人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否则,银行可以宣告贷款提前到期,且加收100%的罚息。以上。
齐新玉2019-12-21 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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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1、借款金额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以上的贷款。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或组成的工程项目的总和,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全厂性迁建项目、恢复性重建项目等。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企业抵押企业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良好。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企业贷款金额:10万~50万元基本要求:1、注册于上海市的中小企业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3、公司注册与营运3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300万以上。企业贷款。
赵首永2019-12-21 19: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