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赵鲜娜 2019-12-21 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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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流程为: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决定、订购、确认交期、进度验收、对账、付款。询价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以其简便、快捷、效率高的特点而被采购人广泛采用。扩展资料:采用询价采购的需要注意三个事项:一、注意货比三家1.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三家;2.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现成的、标准的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提供的产品和服务;3.实践中发现询价采购方式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表现在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这就是制度规定不尽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舞弊行为的现象;4.对询价采购要严格规范,防止询价效果难以保证有的凭关系、凭感觉,操作随意性大,缺乏统一标准等;5.询价时,有通过电话、传真方式的,也有直接谈判的,这就需要对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作出硬性规定因为不具备竞争性,必须从法律上给予必要约束;6.被询价的供应商在确定报价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价格是一次性报价,没有更改的余地。二、注意需求标准准确到位询价文件中,一定要说明所采购物资在共性标准上的个性差异及特殊要求,确保采购的物资标准明确、规格统一和型号无误,更要利于最低价格的选择。坚持询价文件中的报价标准,严格最终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基数价在规定框架内选择。三、注意合同条款执行效果询价文件要对采购物资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和付款方式等相关要求进行明确,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知情权,使供应商合理制定报价。明确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中标后顺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减少不必要的质疑投诉。
齐晓周2019-12-21 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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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齐春怡2019-12-21 20:02:09
  • 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询价采购、怎样进行询价采购,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可是,在基层政府采购实践中,笔者发现询价采购往往被滥用和错用……滥用错用询价怎可行;滥用询价采购;错用询价采购;询价要条件需程序。询价采购既要符合实际,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只有坚持一个原则,遵循四道程序,才能使询价采购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询价采购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采购对象必须是货物;所购货物规格、标准一致;该货物在市场上货源充足,交钱即可提货;该货物价格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波动幅度不大。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才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满足了询价采购之后,还得有规范的操作程序,毕竟询价采购不是“逛超市式”的讨价还价,而是一种法律规范下的特殊采购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首先,询价采购必须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采购中心、有关专家三方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须占总人数的2/3或2/3以上。询价小组负责对采购货物的价格构成和确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决定的做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科学地操作。其次,询价小组应按照拟购货物的价格和标准及供应商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条件,圈定被询价供应商范围。被询价供应商不是想定几家就定几家,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家或3家以上的供应商为询价对象,并采取书面的报价方式。询价时,询价小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报价。另外,供应商只能一口报价。所谓“一口报价”,是指供应商报价时,必须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格。报价形式也以书面为妥,在规定期限内向询价小组提交《报价回复书》。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拍板权应属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自己的采购需要,认真考虑询价小组的意见,特别要重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质量和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询价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连乃祥2019-12-21 19:43:55

相关问答

1、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2、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法院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法院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法院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法院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法院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法院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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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投的优点:一、手续简单定期定额投资基金只需投资者去基金代销机构办理一次性的手续,此后每期的扣款申购均自动进行,一般以月为单位,但是也有以半月、季度等其它时间限期作为定期的单位的。相比而言,如果自己去购买基金,就需要投资者每次都亲自到代销机构办理手续。因此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也被称为“懒人理财术”,充分体现了其便利的特点。二、省时省力办理基金定投之后,代销机构会在每个固定的日期自动扣缴相应的资金用于申购基金,投资者只需确保银行卡内有足够的资金即可,省去了去银行或者其他代销机构办理的时间和精力。三、定期投资投资者可能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有一些闲散资金,通过定期定额基金投资计划所进行的投资增值可以“聚沙成丘”,在不知不觉中积攒一笔不小的财富,其强有劲的后力支持就是当前越来越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四、不用考虑时点投资的要诀就是“低买高卖”,但却很少有人在投资时掌握到最佳的买卖点获利,为避免这种人为的主观判断失误,投资者可通过“定投计划”来投资市场,不必在乎进场时点,不必在意市场价格,无需为其短期波动而改变长期投资决策。五、平均投资资金是分期投入的,投资的成本有高有低,长期平均下来比较低,所以最大限度地分散了投资风险。六、复利效果“定投计划”收益为复利效应,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加入本金继续衍生收益,通过利滚利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复利效果越明显。定投的复利效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充分展现,因此不宜因市场短线波动而随便终止。只要长线前景佳,市场短期下跌反而是累积更多便宜单位数的时机,一旦市场反弹,长期累积的单位数就可以一次获利。七、手续便捷快速各大银行以及证券公司都开通了基金定投业务,基金定投的进入门槛较低,例如工商银行的定投业务,最低每月投资200元就可以进行基金定投;农业银行的定投业务,基金定投业务最低申购额仅为每月100元。投资者可以在网上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所有交易,实现基金账户与银行资金账户的绑定,设置申购日、金额、期限、基金代码等进行基金的定期定额定投。与此同时,网上银行还具备基金账户查询、基金账户余额查询、净值查询、变更分红方式等多项功能,投资者可轻松完成投资。基金定投的劣势:一、基金定投也要面对市场风险。定投股票基金的风险主要源自于股市的涨跌,而定投债券基金的风险则主要来自债市的波动。如果股票市场出现类似2019年那样的大幅度下跌,即使是采用基金定投的方法,仍然不可避免账户市值出现大幅度暂时下跌。例如,从2019年1月起采用基金定投方法投资上证指数,期间账户的最大亏损是-42.82%,直到2019年5月,账户才基本回本。二、投资人的流动性风险。国内外历史数据显示,投资周期越长,亏损的可能性越小,定投投资超过10年,亏损的几率接近于零。但是,如果投资者对未来的财务缺乏规划,尤其是对未来的现金需求估计不足,一旦股市低迷时期现金流出现紧张,可能被迫中断基金定投的投资而遭受损失。三、投资人的操作失误风险。基金定投是针对某项长期的理财规划,是一项有纪律的投资,不是短期进出获利的工具。在实践中,很多基金定投的投资者没有依据设定的纪律投资,在定投基金时也追涨杀跌,尤其是遇到股市下跌时就停止了投资扣款,违背了基金定投的基本原理,导致基金定投的功效不能发挥。例如,2019年由于股市大幅亏损,许多基金定投投资人暂停了定投扣款,导致失去了低位加码的机会,定投功效自然不能显现。四、将基金定投等同银行储蓄的风险。基金定投不同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本金绝对安全和获取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如果投资者的理财目标是短期的,则不适宜选用基金定投,而应选用银行储蓄等本金更加安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