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投标人只有两家可以定标吗

齐敬涛 2019-12-21 19:29:00

推荐回答

1、程序不同邀请招标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竞争谈判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2、对象数量不同竞争谈判是一对一的单独进行;而邀请招标是一对多进行。3、项目价格方面不同邀请招标一经报价则价格不变;竞争谈判可以双方评判定价。4、定义不同招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议标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招标投标采购方式。扩展资料:议标作用对业主来讲,通过议标,可以使标价降低或使标书中的其他条件更有利于自己。比如,设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价最低,但在其他方面如延期付款条件却比不上第二低标的候选人。这时,业主就会一方面与第一候选人商议较优惠的延期付款条件,另一方面与第二候选人协商降低标价的问题。对投标人来说通过议标,可以澄清标书某含糊不清的条款,改善合同条件,或增强自身的竞标能力。1、降低标价2、缩短施工日期3、改善支付条件4、提出新的施工或设计方案5、免费增加施工机械-议标。
贾鹏龙2019-12-21 19:36:5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相关问答

如果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和误工补贴,这是由组织单位发放的,就是合法的。如果是在评审活动中向别人索贿或者收受财物就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采购流程为: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决定、订购、确认交期、进度验收、对账、付款。询价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以其简便、快捷、效率高的特点而被采购人广泛采用。扩展资料:采用询价采购的需要注意三个事项:一、注意货比三家1.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三家;2.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现成的、标准的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提供的产品和服务;3.实践中发现询价采购方式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表现在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这就是制度规定不尽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舞弊行为的现象;4.对询价采购要严格规范,防止询价效果难以保证有的凭关系、凭感觉,操作随意性大,缺乏统一标准等;5.询价时,有通过电话、传真方式的,也有直接谈判的,这就需要对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作出硬性规定因为不具备竞争性,必须从法律上给予必要约束;6.被询价的供应商在确定报价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价格是一次性报价,没有更改的余地。二、注意需求标准准确到位询价文件中,一定要说明所采购物资在共性标准上的个性差异及特殊要求,确保采购的物资标准明确、规格统一和型号无误,更要利于最低价格的选择。坚持询价文件中的报价标准,严格最终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基数价在规定框架内选择。三、注意合同条款执行效果询价文件要对采购物资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和付款方式等相关要求进行明确,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知情权,使供应商合理制定报价。明确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中标后顺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减少不必要的质疑投诉。
标底:通俗的讲就是发包方定的价格底线。和拍卖类似但又不同,拍卖品也有底价,当竞拍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师可以宣布流标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一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二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三条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招标标底招标标底是建筑产品价格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业主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预测和控制,是招标工程的期望价格。它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代理机构编制,它是业主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也是业主及其商机主管部门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招标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准绳,是评价的重要尺度。投标单位报价若高于标底,它便失去竞争能力;若低于标底过多,业主有理由怀疑其报价的合理性,应进一步分析其低于标底的原因。若发现递减的原因是由工料不算不切实际,技术方案片面,节约费用缺乏可靠或故意漏项、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则可认为改报价不可信;若低价是通过优化技术方案,结语管理费,采取有力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工料消耗和折让利润来实现的,则该报价是合理可信的。标底是评标的重要尺度,但不是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