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的常青树(全能版)好吗?

梅长会 2019-11-03 1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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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常青常青树全能,它的投保年龄为0至55周岁,该险种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人死亡和全残,并且保障期间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全残可以获得保险金给付,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龚家萍2019-11-03 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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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夏保险的常青树(全能版)是一款保障终身的单次赔付重疾险产品。这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比较全面的,包括了重疾、轻症、身故保障和保费豁免。
    赵首永2022-01-11 11:14:17

相关问答

代持人就是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立法模式的价值判断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因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即使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该条款在明确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从理论上侧重于实质说。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第28A条、第128条同时提及了“代名人”的概念,该条例第168条中对代名人持有股份进行了肯定:“由代名人代表受让人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如受让人公司是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由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由代名人代表该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均须视为由受让人公司所持有或收购。由上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代名人”与被代名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但在实质上确立了代名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倾向于实质说。与其他法域相继接受或规制“股权代持”这个概念相比,我国立法的空白仍是一个遗憾。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该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代持所持有的观点在立法上显然已更接近于真意主义和实质说,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倾注了更多关注,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构建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造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诚然,倘若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隐名股东的资格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2004年10月太平洋保险集团在与复旦大学合作成立复旦太平洋金融学院,其后太保集团收到保监会的整改通知,为此太保集团与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做出了相关的代持股安排。但笔者认为,因为太保集团规避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对非保险业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该代持股的安排很难得到合法确认。在早期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曾经刊出过上海市地方法院审理的涉及确认股东权的几个案例,虽然实际股东因出资持有所谓的内部“股东凭证”,或是签署了章程、参加了股东大会,但最终因为没有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或实质上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认定手续,而最终在案件中败诉。可见几年前上海市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更倾向登记主义和要式主义。2004年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高新技术研究引发的股东权纠纷案,中科院五名老专家将与之合作的北京市依斯机电技术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委托代持关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笔者认为,如果所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能提供证据认可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且五院士与被告间的合同在陈述真实股东和相关权利义务承担上清楚明确,则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有鉴于此,希望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
谢邀~作为在香港从业的专业人士,来跟咱们感兴趣的小伙伴好好谈谈这个问题,就是在进行储蓄分红配置的时候,人民币,美金,港币到底如何选择:我们先来谈谈这三种货币之前的关系好了,这样的话更利于大家理解我接下来想要谈的问题。相信大家都知道,美金和港币之间现阶段是挂钩的,所谓“挂钩”的关系,指的就是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是恒定不变的。那么,这是不是说明现在我们购买港币保单和购买美金保单是一样能够抵御人民币贬值的风险呢?答案是:不是的。短期来讲我们可以认为港币和美金挂钩,在这个时期里面,你持有港币和持有美金的所能达到的规避人民币贬值的风险是基本相同的。但是在购买分红储蓄的产品时,我依旧是建议你持有美金保单,原因就是实际上你会发现,香港的分红储蓄是一个长期的投资理财产品,只有在时间到达20年以上的时期,他的产品红利回报率才能达到更高的水平,那么,很可能在你想要取出红利或者结束保单的时候,已经是2047年以后了,那么根据现在的局势来看,很多人都能猜出来届时香港的货币和法律的走势如何实际上还没有人能够保证的,其原有制度,其货币是否和美金依旧挂钩,到时港币会不会“被消失”都是不确定的事情,那么,在短亲内由于美金和港币发挥同样的对冲人民币贬值的风险的功能,与此同时呢,长期来看港币还处于比较摇摆不定的阶段,前路不明。因此,为了稳妥起见,我还是建议你选择美金保单进行持有。至于为什么不推荐大家持有人民币保单呢,具体原因就是我们知道人民币和美金实际上是相互对立的两种货币,美金升值人民币必然贬值,人民币升值美金必然贬值,当你的财富持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你就会发现自己真正关注的点就是如何进行财富保值了,以避免由于通货膨胀导致的财富购买力下降的问题。这个时候,我们同时持有两种对立的货币,那么在其中任何一种货币贬值的时候,另一种货币都会升值,由此我们就能达到资产保值的目的。这个是进行美金储蓄最根本的原因,而不仅仅是由于长期来看或者短期来看美金可能会升值等等。总而言之,在进行分红储蓄的配置的时候,应该选择的货币为美金,尽量不要持有港币和人民币储蓄的保单,这样的话,很大程度上会削弱你想要进行财富保值的目的的达成。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实际上,购买保险和投资理财产品并非是购买一次性消费品,同时,一份保险和投资理财产品最重要的环节是后续的理赔与现金红利兑现的环节。因此,我们在选择购买一份保险和投资理财产品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购买一种服务。那么,选择一个靠谱而且又有责任心的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内地居民对于内地保险行业失去信心的原因之一也是内地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是“以顾客为上帝”,但是一旦完成保单签署的工作之后,保险销售人员便不再跟进客户的保单,双方从此变成陌路人。因此,在内地购买保险的客户往往面临理赔的时候不知道应该找谁解决的问题。同时,内地保险纠纷案件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向客户做了夸张的描述和承诺,因此才造成了客户的误解。实际上,这类的理赔纠纷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保险销售人员的问题,而不是客户自身的问题,毕竟客户不是专业人员,他们在购买保险计划的时候也难免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保险经纪人有责任向客户详细准确地介绍保险合同条款并提供完备贴心的后续理赔服务。在此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专业的持牌经纪人进行购买。
配置保險主要是想要對自己和家人有個保障;配置保險主要看這份保障是否適合自己,保障範圍、保障的額度是否足夠;香港保险对大陆的吸引力主要是一下几点:第一,香港是世界金融中心,有些保险公司经历了世界一战和二战,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和探索,从而使香港保险公司的产品比较先进,人性化,条款清晰,收益稳健,保障范围广泛,理赔制度完善。第二,香港保险具有保费低,收益高的特点,相当于来说性价比比较高,保费的拟定与该地区的人均寿命,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等有关系,香港的人均寿命是世界第一,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相对于来说比较低,所以同等保额,保费便宜。香港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宽,运营投资经验丰富成熟,产品回报率高。第三,美元资产配置,利用香港保险的美元保单配置来对冲人民币贬值的预期,及实现多币种的均衡配置,分散风险,在资产保值的同时达到资产增值。第四,法律健全,安全可靠。香港用的是普通法,有清晰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条文,保护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有严格的监管,对从业人员也有严格的要求和制度,定期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格和高素质。到香港配置保險是否安全?是否收到法律保護?香港的保險是對全世界開放的,只要在香港合法簽訂的保單,不管投保人是何種國籍,一律受香港保險監理處監管,也受法律保護,並且跟香港本地人簽訂的保單,權益是完全相同的。決定買香港保險前,一定要問問自己:1、您買的是何種保險?保險的方案是否明白?保險的目的,保費,繳費期等等?2、保障期限和保障的範圍是什麼?3、理賠的程序是怎樣的?4、代理人是否專業,能否給你提供很好的服務?配置香港保險的投保流程:1.投保香港儿童保险,需要投保人亲自赴港签订保险合同,如被保人未满18周岁,可不用到香港签字。2.投保时除了旅行证件外,还需要携带身份证、住址证明,父母为孩子投保则需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资料。3.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必须由保险公司查验,备案投保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及入镜证明等文件,以确保投保人购买保单当天在香港,保证保单的合法性。4.在确定可以有效投保的基础上,投保人在保险代理人的帮助下,如实填写保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5.在办理香港儿童保险手续时,要缴纳首期保费,方式可以采用信用卡或银联卡刷卡以及现金缴费等方式。6.有关续保问题,通常保险公司会在保费到期日前一个月,将有关保费以及缴费日期的“保费到期通知书”邮寄给投保人,同事,投保人还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费宽限期,也就是说,投保人有近两个月的时间用来缴纳续期保费。
内地中国银行接受的香港或澳门人民币汇款分别限于: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或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从澳门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从香港汇入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如收款人与汇款人不是同一客户或联名账户开户人之一,或者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澳门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5万元的,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万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或澳门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内地银行不得将从香港或澳门汇入的人民币汇款直接存入汇款人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存入非汇款人的人民币账户。因接收方无法确认汇款的路径及确切金额、日期,从汇入方进行查询将无从下手,建议客户通过汇款人进行查询,要求汇出行以收款人未收到款项为由进行电报查询,汇款行将从其原始汇款路径进行查询,会提供准确的汇款编号、汇款金额及日期,我行将根据其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查询。2、如果客户本人持有汇款人的汇出凭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也可到收款人开户银行汇入柜台进行查询,该方法适用于款项已到中行的情况,但存在查询费用。以上内容供您参考,相关产品/业务政策、操作步骤、收费标准等信息以您实际办理业务时为准。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官网在线客服,如有其他业务需求,。编辑于 2019-01-30中银直播间官方网站手机银行中银理财余额理财大额存单向TA提问。